社會起源
在西方,婚前簽訂關涉財產、離異後子女撫養權等問題的婚前協定已非常普遍,畢竟,誰都不希望大家在分開時為諸事鬧得劍拔弩張,最後成為冤家。當然,簽署這么一份協定,自然不是什麼浪漫事兒。更多的戀人在結婚前,壓根就不會想到這檔子事,認為太傷感情。也許是觀念差異,由律師們起草的標準婚前協定在國內就像當初的夫妻間AA制一樣,很難受到準新人們的廣泛認同。相反,一些模仿婚前協定格式,但內容卻更為溫情浪漫的別樣“協定”卻受到年輕人的熱捧。全社會離婚率屬上升態勢,如果能事先就財產的處分達成一致,顯然可以簡化程式和節省各方人力、物力、財力。婚前財產約定在西方國家十分普遍,但和中國傳統婚姻觀有一定衝突,很多人在山盟海誓的鼓舞下,對未來無限嚮往,對婚姻危機沒有一個前瞻性的認識,而簽訂婚前財產協定這種未雨綢繆的做法,是一種社會進步的表現。
財產的界定主要通過相關財產憑證,例如存摺、有價證券的交割記錄、房產證等等,舉證原則主要還是民法上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也就是說,主張財產屬於自己的一方,不但要證明財產存在還要證明財產屬於自己,最後還要證明財產在什麼地方。法院對民事糾紛所能夠採取的措施是受到限制的,因此財產的所在需要由當事人自己提供詳盡資料和證明。
婚前財產範圍比較廣,既可以是房屋、車輛、工資、獎金,也包括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股票、股權等。而婚後共同財產主要看財產取得的日期是在結婚日前還是結婚日後。如果財產取得的時間是在結婚證頒發的日期之後,就是共同財產。這一部分財產的分割原則同樣可以在財產協定中予以明確,比如雙方各占多少比例,甚至具體的某一個特定財產權益屬於誰,都是可以在財產協定中言明。應當注意的是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則下列財產仍然歸一方所有: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契約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協定內容
協定的組成結構相對簡單,主要包括時間、地點、締約雙方、約定財產範圍,財產歸屬或分割方式。但其中最重要的是財產歸屬約定,按照中國法律規定,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女性手裡協定的原件應該妥善保管,另外證明財產存在的財產憑證也應保管好,例如房產證、車輛行駛證、存摺等。同時建議就該協定辦理公證或是見證,以此進一步確認該協定的真實性和效力。首先是婚前財產的羅列,也就是明確“婚前財產包括什麼”和“什麼屬於誰”的問題。其次是婚後財產的共有方式,雙方約定對婚後財產的共有各占多大比例。第三是某些特定權益的歸屬,很多特定的權益如果發生轉移,是當事人很難接受的。還有婚姻關係解體的原因,因為什麼造成婚姻解體才適用婚前財產協定、或者適用其中的某些條款,這裡面隱含著一個過錯方界定的問題,比較複雜。每個人的情況不同,以上內容並不是死板的,有些條款可以省略或者靈活變化。人人都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來訂立婚前財產協定,有律師的指導當然最好。
在中國早期的婚姻法等相應法規中,對婚前財產未作規定,默認結婚後所有財產為雙方公共財產。但經修改的婚姻法中規定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引者註:此處十七、十八條即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並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後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許可權之嫌。修正後的婚姻法沒有採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於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牴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法律解讀
中國的《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資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婚前的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契約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給婚前協定的法律效力提供了保障,但這能否作為個性化“婚前協定”的法律依據,江蘇南京熙典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律師羅利軍說,夫妻雙方的婚前協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國是有明確規定的。協定必須與夫妻雙方人身或財產有密切關係,並且與一般性社會道德和其餘法律規定不相衝突,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文書範本
《婚前協定書》
婚前協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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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因立約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情投意合,訂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舉行公開儀式,在兩人以上見證下,締結良緣,並本於互信、互敬、互愛、互諒及共創和諧家庭、美滿婚姻之共識下,互為下列約定:
一、夫妻冠姓
立約人同意婚後□保有本姓□夫冠以妻之姓□妻冠以夫之姓
二、夫妻住所
如日後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另行協定。
三、夫妻財產制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
□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
□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____________任之。
□所得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____________任之。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四、家務分工
夫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妻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採買日常用品②煮飯③洗碗④倒垃圾⑤清潔⑥整理家務⑦房屋之修繕⑧餵乳□換尿布⑨接送子女上下學
⑩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夫妻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
五、家庭生活費
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
□夫負擔全部
□妻負擔全部
□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夫負擔____%妻負擔____%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定。
六、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前開家庭生活費後,由:
□夫每月提供__________元供妻自由處分
□妻每月提供__________元供夫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定。
七、子女姓氏
立約人同意婚後子女從□父姓□母姓
八、立約人承諾婚後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為:
(一)不得不當體罰、虐待、傷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證提供子女健全穩定之生活環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工作或欺騙
(四)不得遺棄子女
(五)不得為其它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九、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絕對不發生家庭暴力:
如有一方違反者,應給付他方精神上損害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十、特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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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人:
男方:
女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AA制協定編輯
協定人(男方):姓名年齡歲身份證編碼
協定人(女方):姓名年齡歲身份證編碼
本協定經男女雙方友好協商,在公平、誠實、信任、平等的基礎上,本著為家庭長久和睦團結,為子女的成長、教育及夫妻雙方父母的贍養等提供良好的保障的前提下,達成如下協定。
一、協定時限及前提
本協定從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在本協定簽訂之前,夫妻雙方產生的相關經濟關係經男女雙方協商處理,自本協定簽訂本協定起,一切經濟關係從零開始。
二、男女雙方經濟收入分配權利及責任
(一)權利。自本協定簽訂之日起,男女雙方各自的收入(含工資、福利等一切收入)除本協定規定繳納的費用外的資金(物品)屬各自所有,一方不得干預另一方的資金(物品)使用及分配的權利。
(二)責任。1.費用。自本協定簽訂之日起,男女雙方必需每月按時繳納(本協定內容中規定的男女雙方應當承擔的費用)各項公共費用,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繳納時,需及時給另外一方說明,並明確具體繳納時限。2.保密。自本協定簽訂之日起,本協定中的一切內容男女雙方必須做到保密,不得告知第三方。
三、協定內容
(一)公共費用。家庭所產生的公共費用男女雙方各占50%,包括家庭公共積蓄金(每人每月300元,根據實際情況,經夫妻雙方協商可以提高)、水電氣費、衛生費、物管費、房屋維修費(水電氣費、衛生費、物管費、房屋維修費等費用以實際使用為準)等。
(二)協商費用。需要協商的共同支出,請客支付的費用、人情客往費、打車費、醫療費及其他可協商支出費用,以共同協商為準。
(三)家庭生活費。家庭生活費按照人均(具體金額按照當時物價情況協商)承擔,男女雙方各自承擔其父母的生活費等相關費用。
(四)子女撫養費。子女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含生活費、撫養費、學雜費、醫療費、車船費等),按照男女雙方各50%的原則支付。
(五)父母贍養費。男女雙方父母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含生活費、贍養費、醫療費、車船費等),男女雙方各自承擔。
(六)房屋按揭費。房屋按揭按照男女雙方各50%的原則支付。
四、違約處理
如果一方違反本協定的任何條款,另一方在此後任何時間可以向違約方告知,違約方應在3日內給予答覆並採取補救措施,如果告知後3日內違約方不予答覆或沒有補救措施,從次月起違約方在本協定中應當承擔的全部費用從次月起增加1個百分點/次,非違約方減少1個百分點/次(如按揭,違約方承擔51%,非違約方承擔49%)。
五、爭議處理
(一)對於執行本協定發生的與本協定有關的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
(二)如果雙方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則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三)在爭議處理過程中,除正在協商或仲裁的部分外,協定的其他部分應繼續執行。
六、條款的完整性
男女雙方均承認,已閱讀過本協定,並同意:本協定為雙方關於夫妻經濟AA制的全部記載,並已取代以前所有的口頭的或書面的約定、意向書與建議。未經雙方書面修訂,不得對本協定加以變更。
協定附屬檔案是協定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協定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七、協定的修改
協定在履行過程中。如果有一方認為需要修改,需向另一方提出修改建議和理由,雙方協商同意後方可修改,並形成本協定的附屬檔案。如果雙方未達成新的修改意見,則原有協定繼續有效。
八、意外處理
(一)在協定的執行過程中如果男女一方出現意外事故等特殊情況,另一方必須及時妥善處理,若處理意外事故等特殊情況時產生相關費用(以相關憑證或他人證實為準),待事件處理妥善後再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協商處理。
(二)因不可抗力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對履行協定的延誤或無法正常履行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不負法律責任。
九、生效
本協定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協定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協定人(男方): 協定人(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主要類型
嚴苛型
1、不得與妻子或家人以外的異性有過分及不必要之親昵舉動。“是否必要”、“過分”或“親昵”之定義由妻子界定。
2、丈夫在任何時刻均不能與妻子失去聯絡。任何藉口,例如沒有帶電話、電話沒電之類原因,皆不被接納。
3、若夫妻間對事物持有不同意見,以妻子的意見為最後依據。
4、丈夫答應妻子的每一件事都要做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推遲。
溫馨型
1、吵架不當著父母,親戚,鄰居的面吵,在公共場所給對方面子。
2、吵架儘量不隔夜,晚上睡覺時男方必須主動抱女方,女方生氣百般推讓男方也不能就此放棄。
3、每周都要給對方按摩一次,男方手藝不好的話可以跟盲人師傅學,嚴禁和髮廊女學!
公平型
1、夫妻雙方不得對對方使用暴力及咬、掐、撓、摳、撕、抓等不恰當行為,如發生,不得傷及對方易裸露部位。
2、夫妻雙方必須尊重對方家庭成員,發生任何情況,均不得辱及對方家庭成員。
3、夫妻雙方互不干涉對方隱私,保留各自個人生活空間,互不干涉對方的人身和行為自由。
注意事項
婚前協定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於婚後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定。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範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產生爭議。
婚前協定包括:
1.怎么樣分配財產
2.特定財產分配給誰
3.如何公平的分割房產
4.如何分配債務
5.婚前財產公證
如果你決定簽訂婚前協定:
1.開始準備婚前協定最好是在你結婚的前幾個月進行,這樣你就不會與挑選你的婚禮用花或者編寫你的結婚誓言籌備喜宴所衝突。這樣會使得你簽訂婚前協定不會太倉促,所以提前進行婚前協定的簽訂不會使得你看起來像是逼迫你的另一半簽署該協定,因為可能法庭會因為有逼迫他人簽署協定的緣由否定你的婚前協定。
2.確保你們雙方都有你們自己的代表律師,並且選擇熟悉婚前協定的律師來擔當。
3.考慮除律師之外向婚姻顧問和理財規劃師尋求幫助。婚姻顧問會幫助你處理情感方面的問題,而在照律師之前你的理財規劃是將幫你尋找到最省錢的方式去聘請律師。
4.羅列出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很多人在結婚之前已經有很多負債例如學生貸款,這使得討論債務問題顯得尤為重要。
5.不要在婚前協定中隱藏你的任何財產,這可能會被認為是共同財產或者使得你的婚前協定無效。
6.不要把你的婚前協定當作是遺產或者是房產規劃的替代品。
日本發展
在日本,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在結婚之前簽訂“婚前協定”,明確婚後的生活規則以及離婚時的賠償金、財產分割方式等。
據《日本經濟新聞》網站2018年 12月26日報導,在每三對夫妻中就有一對離婚的背景下,對結婚感到不安的男女正在增加。據稱簽訂婚前協定有規避糾紛、使婚姻生活更和諧的效果。
“婚前協定”是打算結婚的情侶簽訂的協定。委託行政書士(代理個人或企業法人同政府部門打交道,處理登記、報批、辦理執照、項目審批等業務的職業)或律師等來擬定。要想使婚前協定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必須在公證處公證,製作費和手續費合計需要10萬日元左右。僅在公證人面前宣誓承諾協定內容真實、獲得“宣誓認證”的話,只需1.1萬日元。
金錢方面的協定屬於日本民法中的“夫妻財產協定”,一旦違反將被採取強制執行等措施。日本民法規定,婚後簽訂的夫妻間協定可以單方面取消,但是婚前簽訂的協定則具備婚後無法取消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