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礎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資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婚前的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契約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由此可見,我國《婚姻法》原則上規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同時又允許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前個人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
協定意義
過去人們生活水平普遍較低,即使擁有一些個人財產數量也不多,再加上傳統觀念的束縛,故而較少有人達成婚前財產協定。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擁有的婚前財產越來越多,同時整個社會的觀念也更加理性,達成婚前財產協定就成為了新趨勢。
婚姻本來就應該是以愛情為基礎,達成婚前財產協定不僅不會淡化這一點,反而由於對婚前財產的歸屬有了明確的約定從某種程度上是強化了婚姻的愛情基礎。另外,由於現代社會的離婚率越來越高,而離婚時雙方爭議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財產問題,與其到時雙方為財產的所有權爭執不休,不如未雨綢繆事先作出約定,這樣一旦婚姻不幸走到了盡頭,雙方可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紛爭。為此,簽訂婚前財產協定就自然而然具有了以下優勢:
★ 明確男女雙方婚前財產的範圍,避免將來不必要的財產糾紛;
★ 確定雙方婚後財產的使用方法,是採用共有財產制還是區別財產制;
★ 為將來的婚姻風險提供證據支持。
協定公證
很多人認為,婚前財產協定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協定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定婚前財產協定要以“公證”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定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那么,只要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於自願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定,該書面協定無論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定在證明力上更高一些。
如何訂立協定
首先,雙方必須出於自願訂立財產協定,不能隱瞞、欺詐、脅迫,也不能乘人之危。基於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所訂立的協定是無效的;
其次,協定的對象必須是夫妻財產(括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不屬於夫妻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為協定的客體;
再次,協定的內容必須合法,既不能規避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為了使財產協定有效且不遺漏關鍵條款,建議最好請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來起草或者審核財產協定,以避免因起草時不慎而給將來造成巨大損失,達不到簽訂婚前財產
注意事項
隨著現在經濟水平的提供,簽訂婚前財產協定已經變成一種趨勢,簽訂婚前財產協定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 形式上必須是書面的。
二、 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
一般包括男女雙方婚前的存款,房產,車子,其他貴重物品等。婚前財產協定的約定不能過細,建議僅對重要財產作出約定即可。
三、 明確婚前財產婚後共享的比例。
在婚後可以與愛人共享的財產內容,以及共享的比例應該清楚。若只是表述為“婚前某項財產婚後共有”,法律上的理解應是每人一半。
四、 財產描述要明確。
在實踐中,由於財產描述不明確最終導致認為協定約定不明而不予確認的案例不在少數。比如房產的描述,很多伴侶在作婚前財產協定時,對於一方的婚前房產只是寫“某某小區的房屋歸雙方共同所有”,正確的描述應該是“坐落於某市(縣)xx街xx號房產由雙方共有”。
五、 設定清楚婚前財產生效的條件、時間。
協定的生效若未作特別約定的話,一般是結婚登記後生效。很多情況下,當事人為了增加婚前財產協定的公示力會增加經公證機關公證或律師見證後生效的限制。
六、 男女雙方必須簽字並且註明時間。
七、 婚前財產協定可以在結婚前簽訂也可以在結婚後簽訂。
幾個誤區
注意的問題
為了保障所簽的婚前財產協定合法有效,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訂立婚前財產協定必須出於雙方自願,任何一方均不能對另一方採取隱瞞、欺詐、脅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於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協定是無效的。
其次,婚前財產協定的對象必須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合法擁有的財產,括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共同財產,不屬於夫妻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為婚前財產協定的客體。
再次,婚前財產協定的內容必須合法,既不能規避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為了使雙方訂立的婚前財產協定有效且不遺漏關鍵條款,建議最好請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來起草或者審核該婚前財產協定,以避免協定起草時因考慮不周而給一方造成重大損失,從而有違簽訂婚前財產協定的初衷。
有關誤區
誤區一:婚前財產協定必須是書面形式,如果是口頭協定則無效。
解釋:口頭協定在下面兩種情況也應成立
(1) 夫妻雙方對口頭協定的效力均無異議。
(2)能證明雙方有口頭形式的協定且一直履行。
誤區二: 如果不簽婚前財產協定,則一方婚前財產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解釋: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一方婚前的財產為其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關係的繼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之所以還要簽訂婚前財產協定,主要是要明確哪些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以免將來發生爭議。
誤區三: 財產協定只能在婚前簽訂,婚後再簽就沒有用了。
解釋:結婚後可簽署婚內協定,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誤區四: 婚前財產協定必須公證,否則沒有效力
解釋:只要婚前財產協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使不經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對婚前財產協定做公證更為保險,尤其在是一方丟失協定的情況下,公證機關保留的協定將具有重要的證據作用。
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於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還貸補償
婚前個人所購房屋為個人財產已確定無疑(以取得房產證為準),然而如果是婚後夫妻共同償還的貸款,難道不會對房屋的所有權產生任何影響么?有人提出過這樣的觀點:在償還完所有貸款前,應當將房產權分時段分割為婚前婚後兩部分,婚前個人支付的房價款獲得相應比例的婚前房產權益,這屬其個人財產;而婚後雙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獲得婚後房產權益,這部分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要弄清楚這個問題前先要弄清楚其中的法律關係,簡單地說,購房者與賣房者是房屋買賣關係,而購房人與貸款人則是房款借貸關係。當購房人與賣房人簽訂了購房契約,並在找貸款人借到了錢,同時也辦理了房產證後,購房契約雙方都已經履行完了契約義務,雙方已經結束了購房契約的關係。在此之後,購房人向貸款人償還借款的行為,屬於購房人與貸款人因貸款行為而產生的債權債務行為,並不影響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買房人買房行為得到了房產所有權是屬於物權,還貸行為是屬於債權法律關係,物權優於債權,所以婚後共同還貸的行為不能造成房產所有權的變更,且房產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變更必須經過房產部門的登記公示程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婚後共同還貸的行為只能產生債權債務的法律關係,也就是說在婚後還貸的行為中你也出了一半的財力,所可以就婚還款的一半主張由欠款一方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定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協定書
協定人(甲方):
協定人(乙方):
甲乙雙方經自由戀愛,準備依法登記結為夫妻。現根據公平、自由原則,對雙方的婚前財產作以下約定,以便供婚後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婚前財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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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的婚前財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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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乙雙方的共同財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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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乙雙方婚前財產的所有權歸雙方各自所有。若發生離婚等原因致婚姻關係終止,任何一方不得對另一方的婚前財產主張所有權。
五、甲乙雙方婚前各自所產生的債務由各自獨立承擔,另一方不
夫婦婚前財產協定書格式
甲方:王某, 男, XXXX年XX月XX 日生,住上海市XX區XX路 身份證號碼:XXX
乙方:李小姐,女,XXXX年XX月XX日生,住上海市XX區XX路身份證號碼:XXX
鑒於:
1、 甲、乙雙方於XXXX年 XX月XX 日在XXX區民政局登記結婚,甲、乙雙方為合法夫妻。
2、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 甲、乙雙方約定夫妻財產權屬的真實意思表示。
甲、乙雙方為明確財產權屬,避免財產爭議。現經過友好協商,就婚前、婚後的財產權屬達成如下一致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登記在王某、李小姐方名下,位於上海市XXX區 XX路XX 弄XX 號 〔滬房地XX字(XXXX )第 號〕歸乙方所有(含室內家俱、家電等室內物品);
第二條 王某名下股東賬戶內的股票(市值約人民幣 萬元)歸甲方所有。
第三條 李小姐名下XXXX銀行賬戶內的存款人民 萬元歸甲方所有(賬號: )。
第四條 李小姐父母贈與李小姐的奧迪牌轎車及牌照歸乙方所有(車型:XXX ;牌照:XX )。
第五條 李小姐名下的基金(市值約人民幣 萬元)歸乙方所有。
第六條 李小姐名下工商銀行定投歸乙方所有(約人民幣 元)。
第七條 甲、乙雙方的金銀首飾及個人物品歸各自所有。
第八條 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人民幣 萬元。
第九條 本協定簽訂後,甲、乙雙方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於工資薪金收入、投資收益、獲得贈與等財產性收入)。甲、乙雙方的各種支出由各自承擔。
第十條 王某名下的其他財產(若有)歸甲方所有,李小姐名下的其他財產(若有)歸乙方所有。
第十一條 王某名下的債務(如有)由甲方承擔,李小姐名下的債務(如有)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 甲方在本協定簽訂後30日內,配合乙方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乙方收到新的房產證5日內將本協定第三條、第八條約定的款項匯給甲方。
第十三條 本協定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即對甲、乙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權屬變更登記完成與否均不影響協定的效力,甲、乙雙方應嚴格遵照執行。
第十四條 凡因簽訂和履行本協定或與本協定有關的一切爭議, 甲、乙雙方均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本協定一式兩份,均為清潔列印文本;經甲、乙雙方簽字後各自留存一份。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再婚情況
婚前財產協定書
再婚婚前財產協定書怎么樣寫?現在再婚夫妻雙方一般都有自己個人的婚前財產,為了避免日後因財產發生分歧,或者離婚時財產分割發生矛盾,故而再婚結婚登記前對各自的婚前財產協商,用書面形式固定下來,預防萬一。這種形式在城市比農村較多。如果離婚時婚前財產按照協定執行,減少了因分割財產的婚前財產的處理矛盾。婚後財產的分割,那不用說,按照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沒有婚前財產協定的,再婚離婚時,婚前財產,有證據能證明屬婚前財產的,屬於個人的財產。按照誰的財產歸誰執行。不能證明屬於個人婚前財產的,一般要按照婚後財產分割(對方承認屬於婚前財產的除外)。
婚前財產協定書一般應包含哪些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婚前財產的範圍(含債務)的名稱、數量、種類、價法、狀況等,將男女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詳細得列一張清單。
3、上述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男女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權利歸屬於哪一方,如何使用等等。
4、婚前財產婚後的收益歸屬。
5、婚前財產婚後處分行為產生的收益歸屬。
6、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
7、其他應約定的事項,如對婚前債務如何清償的約定等。
8、婚前財產協定生效的條件、時間等。
9、男女雙方簽字。
10、婚前財產簽訂時間。
再婚婚前財產協定書
甲方(男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乙方(女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鑒於甲乙雙方自願結婚,並希望以協定的形式就雙方婚前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所有權等事項進行約定,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法律法規,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第一條 婚前財產的約定
1. 甲方名下財產:
(1)房產: 。
(2)存款: 。
(3)股票、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 。
(4)債券: 。
(5)其他財產: 。
2. 乙方名下財產:
(1)房產: 。
(2)機動車: 。
(3)存款: 。
(4)其他財產: 。
3. (1)雙方對上述各自名下的財產所有權的約定:
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財產均是婚前財產,該財產的所有權分別歸甲方乙方個人所有 。
(2)雙方對上述各自名下財產所產生的投資收益的約定:
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婚前財產的收益分別歸甲方乙方個人所有 。
(3)其他約定: 。
第二條 婚後所得財產的約定
1. 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婚前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名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在婚後所取得的一切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2、 甲方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等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第三條 債務
1. 甲方婚前債務: 房產按揭貸款:總額 萬元;首付 萬元;剩餘貸款: 萬元 。無其他債務。故甲方婚前債務為 萬元 。甲方婚前債務在甲乙雙方結婚後由甲乙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來共同還貸。甲方房屋中,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依法分割。。
乙方無婚前債務。
若婚後發現任何一方在婚前有上述未列明的個人負債的,由負債一方個人承擔償債義務並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2. 甲乙雙方婚後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負債,由雙方共同負擔。
3. 雙方婚後借債應事先協商一致,任何未經雙方協商並書面同意的用於非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均為舉債方一方債務,由其個人承擔償債責任。
4. 一方單獨舉債,事後由夫妻另一方追認的,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5. 其他約定: 。
第四條 夫妻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1. 歸屬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管理或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2. 歸屬一方的個人財產由財產歸屬一方進行管理和處分。
3. 任何一方不得隱藏和轉移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如有隱藏和轉移行為的,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藏或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
4. 關於夫妻財產管理和處分的其他約定: 。
第五條 日常開支
1. 家庭的日常必需開支(糧油、水電、煤氣、固定電話等支出) 承擔。
2. 重要開支約定: 。
3. 關於日常開支的其他約定: 。
第六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 應當互相尊重、互相忠實。
2. 雙方不得對對方實施家庭暴力,不得虐待和遺棄對方及其他家庭成員。
3. 雙方有互相撫養的義務。
4. 一方對己方的父母盡贍養義務,對方應當與給支持。
5. 其他約定: 。
第七條 本協定自雙方簽字之日成立,自雙方辦理完畢結婚登記手續後生效。協定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簽章) 乙 方:(簽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