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端現象
一是“暴力逼債”。主要指債權人自己通過暴力方法來逼迫債務人就範,常見的方法有非法拘禁、綁架、傷害乃至殺害債務人。二是“涉黑討債”。主要指債權人通過黑社會方式來討債,具體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債權人自己就是黑社會成員,另一種是債權人通過黑社會(例如涉黑的討債公司)來討債。涉黑討債中一般也使用暴力,但它與暴力逼債的區別在於:暴力逼債是簡單的使用暴力,一般因為債權人的激情的發生;而涉黑討債則是有組織、有計畫的使用黑社會的手法來要債。
三是“自殘要債”。主要指債權人通過自虐、自殘、自殺等方式要債,一般發生在債權人處於弱勢地位的案件中。
四是“霸道拒債”。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要錢沒有,要命有一條”,其中“要錢沒有”又分真沒有和裝沒有兩種情形;二是“有錢也不給你,看你能把老子怎么樣”。
五是“惡意逃債”。主要指債務人有還債能力卻採用“金蟬脫殼”等方法,逃出債權人控制的地域範圍。
六是“消極避債”。主要指債務人在無力履行的情況下,為了擺脫債權人的一再追討而不得以的消極避世行為。如有的債務人躲到荒山之上,過著與世隔絕的生活,如重慶李先培為躲債變成現代“山頂洞人”事件;更有嚴重的,為了躲債,自己乾脆去犯罪,等著進監獄,從而使債權人再也不來纏自己,如河北省樂亭縣農民史某為躲債故意犯罪被判8年案。
七是“搶先要債”。主要指債務人無力清償全部債務時,一些精明的債權人率先提起民事訴訟以實現債權,而其他債權人得不到清償,也就是所謂的“先下手為強、後下手遭殃”。
八是“擇親還債”。主要指債務人無力清償全部債務時,可能會先清償與自己關係密切的債權人的債,而其他債權人得不到清償。
官司如何打
首先,要確認到底是哪種債務關係。債務從其產生的原因來看,主要由訂立契約而來,除此以外,還有侵權行為的債務關係、不當得利的債務關係和無因管理的債務關係等等。另外,隨著擔保法的出台,債務的擔保也是債務履行的一種法律保證。其擔保的方式有保證方式、定金方式、抵押方式、質押方式和留置方式五種。由此可見,當事人首先確認自己屬於哪種債務關係,是打債務糾紛官司的前提條件。第二,要保證該債務關係是依法成立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契約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定。依法成立的契約,受法律保護。”可見,當事人所涉及的債務糾紛案件,其權益能否受到法律的保護,關鍵是這種債務關係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要樹立訴訟時效觀念。在以往的債務糾紛案件中,就其敗訴的原因,基本以超過訴訟時效的居多。可見訴訟時效同樣決定當事人在案件中勝訴和敗訴。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訴訟時效分為一般訴訟時效、特別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三種。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一般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第136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暫存財務被丟失、損毀的;還規定了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另外,還應注意訴訟時兒的開始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時起計算的。
訴訟費用
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法應向人民法院交納的一定費用。因案件情況不同,案件受理費的徵收標準和辦法也有所不同。趙武糾紛糾紛費用一般按照下面的標準執行。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交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交納;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7%交納;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交納;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財產案件受理費的計算方法是按照上述規定對訴訟標的額分段計算,之後相加,所得總數即為應收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