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瑪憲法

規定『德國為一共和國,一切權力來自人民』。 憲法規定實行議會民主制。 國會行使立法權,並有權任命內閣,總理和各部部長必須向國會負責。

說明

威瑪共和憲法系於一九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由德國國民會議通過。一九三三年,希特勒上台後,此一憲法實際上被廢除。由於國民會議在威瑪(Weimar)城召開,故名威瑪憲法,此一時期(1919-1933)亦稱為『威瑪德國』,或『威瑪共和』。

部分規定

威瑪憲法全文共181條。規定『德國為一共和國,一切權力來自人民』。實行聯邦制。外交、國防、殖民、貨幣、關稅、財政、郵電等歸中央政府管轄。聯邦有權變更各邦疆域或設立新邦。各邦如有不依德國憲法和法律盡其職守者,總統得以壓力迫其遵守。各邦也設有憲法、議會和政府,有掌握警察之權以及在教育和某些稅收方面的權力。各邦之間發生爭端由最高法院裁決。憲法規定實行議會民主制。國會議員由年滿二十歲的男女公民,按比例代表制,通過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的選舉產生。國會行使立法權,並有權任命內閣,總理和各部部長必須向國會負責。參議院由各城邦政府選派的代表組成,是一個諮詢性機構。總統是國家元首,由普選產生,任期七年,可連選連任。總統在任期內,可由國會2/3多數提請全民投票予以免職。總統有權任命總理和部長,有權解散國會和下令舉行改選。總統還擔任全國武裝力量的統帥。可以在他認為『公共安寧和秩序遭到擾亂或危害』時使用武力,並宣布公民基本權力停止生效。憲法規定『法官地位獨立並只服從法律』。由最高法院解釋法律,裁決各種爭端,並推薦下屬國務法院、勞工法院等機構的法官人選。憲法還規定,『所有德國人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廢除等級特權及貴族稱號;公民人身自由、住宅和通訊自由不得侵犯;公民有不攜帶武器舉行和平集會的權力,但露天集會需予以申報,直接危害公共治安者,得禁止之。規定選舉自由和選舉秘密受到保障,人民有同等受教育的權力。規定人民有工作自由、結社(指結成勞工團體)自由、契約自由、經營工商業自由、財產自由(私人財產不容侵犯)等等。此外,憲法中還包括實行所謂『經濟民主』和『社會主義』的內容。威瑪憲法被憲法界視為一部相當先進的憲法。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