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

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

禁忌勞動範圍一直是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重點。1988年國務院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而後,原勞動部於1990年頒布了《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這兩個規定的實施,對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及其後代的健康、提高我國出生人口素質發揮了重要作用。

頒布時間

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 (1990年1月18日勞動部發布)

具體條文

第一條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六條的要求,為保護女職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發育和成長,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範圍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第三條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1.礦山井下作業;

2.森林業伐木、歸楞及流放作業;

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Ⅳ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4.建築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

5.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六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第四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1.食品冷凍庫內及冷水等低溫作業;

2.《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3.《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第Ⅱ級(含Ⅱ級)以上的作業。

第五條

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鉛、汞、苯、鎘等作業場所屬於《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第Ⅲ、Ⅳ級的作業。

第六條

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醯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2.製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已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3.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6.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鑽、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

7.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

8.《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

第七條

乳母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1.第六條中第1、5項的作業;

2.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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