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是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規定》共二十四條,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1989年2月19日江蘇省政府發布的《辦法》(蘇政發〔1989〕24號)同時廢止。

辦法發布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 122 號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於2018年5月2日經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吳政隆

2018年5月8日

辦法全文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一條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就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與工會開展集體協商,並訂立女職工特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或者在集體契約中專章規定女職工特殊保護內容)。

第四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或者變相以性別為由拒絕接收符合條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報名、錄用標準。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契約(含聘用契約,下同)中約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和福利待遇、予以辭退、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契約。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制度,提供勞動保障措施,改善勞動條件,防止職業危害,為女職工提供符合安全和職業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和條件。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女職工開展勞動安全衛生知識、職業技能以及勞動保護相關法律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附錄執行。

用人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劃分,明確女職工禁忌從事及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崗位。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女職工訂立的勞動契約中明確,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告知下列事項:

(一)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範圍的崗位;

(二)本單位屬於女職工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勞動範圍的崗位;

(三)本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四)所從事崗位工作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

(五)所從事崗位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

(六)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享有的適當崗位津貼;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告知女職工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應當在勞動契約中列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應當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

(二)對其他工種的女職工,月經過多或者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機構證明,安排休息1至2天。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每月發放一定的衛生用品或者費用。

第十條用人單位安排已婚待孕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應當徵得女職工同意。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崗位;

(三)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四)懷孕不滿3個月和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每日安排不少於1小時工間休息;

(五)懷孕不滿3個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且上班確有困難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安排其休息。

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情形下有勞動定額的,減少相應的勞動量;第五項情形下休息期間的工資按照勞動契約或者集體契約約定計發,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女職工懷孕後,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間的工資由雙方協商確定,勞動契約或者集體契約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的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的,延長產假3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二)懷孕不滿2個月流產的,享受不少於20天的產假;

(三)懷孕滿2個月不滿3個月流產的,享受不少於30天的產假;

(四)懷孕滿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引產的,享受不少於42天的產假;

(五)懷孕滿7個月引產的,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實施計畫生育手術的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實行輸卵管結紮或者復通手術的,享受21天的假期;

(二)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享受2天的假期。

第十四條女職工享受產假或者計畫生育手術休假期間,按照國家和省規定享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女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允許有1周至2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的勞動量。

用人單位原則上應當安排女職工在原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動的,應當與女職工協商解決。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三)實行勞動定額的,減少相應勞動量;

(四)每日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哺乳時間以及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十七條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准,女職工可以休不超過6個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超過6個月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女職工更年期綜合症症狀嚴重,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申請減輕勞動量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安排。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一)制定禁止勞動場所性騷擾的規章制度;

(二)開展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教育培訓活動;

(三)提供免受性騷擾的工作環境;

(四)暢通投訴渠道,及時處理並保護當事人隱私;

(五)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性騷擾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鼓勵用人單位依託社會專業機構建立托幼機構。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做好下列女職工衛生保健工作:

(一)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女職工安排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承擔檢查費用,書面告知檢查結果,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二)每年至少安排1次婦女常見病普查,對年滿35周歲的女職工應當增加乳腺癌、宮頸癌篩查。

女職工在用人單位安排的時間內進行健康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將用人單位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職責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對在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用人單位給予獎勵。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管理工作,宣傳普及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律知識。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女職工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工會、婦女組織投訴、舉報、申訴,收到投訴、舉報、申訴的部門或者組織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1989年2月19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蘇政發〔1989〕24號)同時廢止。

第一次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切實保護女職工在勞動中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就女職工特殊保護事項與職工方開展集體協商,訂立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或在集體契約中規定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專章)。
第四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招用女職工或者提高對女職工的錄用標準。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附錄執行。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女職工訂立的勞動契約(聘用契約)中明確,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告知以下事項:
(一)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範圍的崗位;
(二)本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三)所從事崗位工作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
(四)所從事崗位的職業危害防護措施;
(五)所從事有職業危害崗位工作的特別待遇;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告知女職工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限制其晉級、評獎等,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契約(聘用契約)。
第九條 用人單位每年至少應當對女職工進行2次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新入職女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培訓應與上崗培訓同步進行。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應當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給予公假1至2天。
(二)對其他工種的女職工,月經過多或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證明,給予公假1天。
第十一條經本人書面提出,用人單位對已婚待孕女職工可以按照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予以保護。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本人提出不能適應原崗位勞動量的,應當根據定點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宜的崗位;
(三)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四)對懷孕不滿3個月和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每日安排1小時以上工間休息;
(五)懷孕不滿3個月需要保胎休息的,經本人申請,提交定點醫療機構證明,單位批准,可以休息;
(六)懷孕7個月以上且上班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以休息。
上述(三)、(四)項情形下有勞動定額的,減少相應的勞動量。
上述(五)、(六)項情形下休息期間的工資按照勞動契約或者集體契約約定、規章制度規定計發,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生育或者終止妊娠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生育的,享受不少於128天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四)懷孕不滿2個月流產的,享受不少於20天的產假;
(五)懷孕滿2個月不滿3個月流產的,享受不少於30天的產假;
(六)懷孕滿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引產的,享受不少於42天的產假;
(七)懷孕滿7個月引產的,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該給予實施計畫生育手術的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實行輸卵管結紮或者復通手術的,享受21天的假期;
(二)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享受2天的假期。
第十五條女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允許有1周至2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的勞動量。
用人單位原則上應當安排女職工在原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動時,應當與女職工協商解決,調動至工資待遇相持平的工作崗位。
第十六條女職工休產假和實施計畫生育手術休假的,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哺乳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不得延長勞動時間;
(二)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三)每日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增加1小時的哺乳時間;
哺乳時間以及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有勞動定額的,減少相應的勞動量。 
哺乳期時間為1年,從嬰兒出生至滿一周歲止。
第十八條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准,女職工在哺乳期內可休哺乳假,待遇由雙方協商。
第十九條女職工更年期綜合症症狀嚴重,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申請減輕勞動量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定點醫療機構證明和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安排。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採取以下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一)制定禁止勞動場所性騷擾的規章制度;
(二)開展防治性騷擾的教育培訓活動;
(三)提供免受性騷擾的工作環境;
(四)及時處理性騷擾的投訴,並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五)其他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性騷擾的措施。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建立托幼機構。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應做好以下女職工衛生保健工作:
(一)應當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女職工在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安排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如實告知其檢查結果;
(二)每年至少安排1次婦科疾病檢查,對年滿三十五周歲的女職工應當增加乳腺、宮頸等專項檢查。
健康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將用人單位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職責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和計畫生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未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女職工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契約(聘用契約)的,用人單位應當同意,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申訴,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構成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在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用人單位,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1989年2月19日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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