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2號
《山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業經省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省 長 趙志浩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辦法正文
山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各單位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勞動的職業特點,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做好對女職工的安全衛生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四條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第五條凡有女職工的單位,對處於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職工應給予保護;女職工較多的單位,要確定專人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六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解除勞動契約或無故將其轉為待聘和富餘人員。
第七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範圍的勞動。
女職工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按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範圍規定》執行。
第八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從事這些勞動的女職工,月經期間應暫時調做其他工作。
對長久站立、行走勞動的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痛經不能堅持勞動的,經醫療機構證明,給予公假1至2天。
第九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安排其從事生產和使用危害女職工生理機能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和超過衛生防護要求的放射性作業以及經常攀高、彎腰、抬舉、下蹲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勞動。
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應根據縣(市、區)級以上(含縣級,下同)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其勞動量或安排其他適宜的勞動。
(二)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和加班勞動,每天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算作勞動時間。有定額考核的工種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上班確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休產前假60天,休假期間,其工資不低於基本工資的80%。
(三)懷孕女職工按衛生部門的規定,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算作勞動時間。有定額考核的工種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第十條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第十一條女職工產假時間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的,按《山東省計畫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增加產假兩個月。
(二)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第十二條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應經1至2周的適應時間後,恢復其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不能勞動的,經醫療機構證明,按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女職工在哺乳期間,所在單位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為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有定額考核的工種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女職工哺乳嬰兒滿1周歲後,如正值夏季的,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哺乳期1至3個月;經縣(市、區)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哺乳時間,但以不超過半年為限。
(二)女職工在規定的哺乳期內,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上班確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休半年以內哺乳假。休假期間,其工資不低於基本工資的80%。
第十四條女職工因患有更年期綜合症,經縣(市、區)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不能勝任現勞動的,所在單位應減輕其勞動量或暫時安排其他適宜的勞動。
第十五條女職工在100人以上的單位,應設定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女職工在40至100人的單位,設定簡易溫水箱及沖洗器;流動、分散工作的單位,發放單人自用沖洗用具。女職工浴室應實現淋浴化。
有5名以上哺乳嬰兒的單位應建立哺乳室;有20名以上嬰幼兒的單位建立託兒所或幼稚園。嬰幼兒少不能自辦托幼園所的單位,應採取聯辦等形式幫助女職工解決嬰幼兒入托問題。
第十六條各單位應切實做好女職工衛生保健工作。對女職工(含離退休女職工)至少每兩年普查一次婦女病。在勞動時間內進行檢查的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七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在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對認真執行《規定》和本辦法,在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個人和單位,單位和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對違反《規定》和本辦法,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進行檢查。
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本辦法的執行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畫生育規定和《山東省計畫生育條例》的,其勞動保護,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四年九月二日山東省人民委員會發布的《山東省女工保護工作暫行規定(草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