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

套路貸

“套路貸”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房產、財產的藉口,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之實。而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對“套路貸”共同犯罪,確有證據證明3人以上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有預謀、有計畫地實施“套路貸”犯罪,已經形成犯罪集團的,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套路貸”的實質是一個披著民間借貸外衣行詐欺之實的騙局。“套路貸”已具備知識型犯罪的雛形,甚至有個別律師[職業]等法律從業人員成為作案人的共謀或“軍師”,給予其專業的“法律指導”,提升“虛假訴訟”的勝訴率,獲取高額犯罪所得。

基本信息

概念解讀

套路貸套路貸

“套路貸”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製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等手段,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由於“套路貸”隱蔽性強,且利用公權力“掃尾”,被害人很容易上當,警方提示市民儘量通過正當渠道貸款,特別要警惕“空白契約”。

特點特徵

“套路貸”犯罪的基本特徵:

一是製造民間借貸假象。被告人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招攬生意,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契約,製造民間借貸假象,並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契約”“陰陽契約”及房產抵押契約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契約。

二是製造銀行流水痕跡,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經取得契約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 。

三是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並要求被害人立即償還“虛高借款”。

四是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被害人無力支付的情況下,被告人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契約”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

五是軟硬兼施“索債”,或者提起虛假訴訟,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占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性質屬性

“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高利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社會影響

“套路貸”犯罪的發展蔓延,不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而且其中摻雜的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誘發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輟學、自殺、賣房抵債等嚴重後果,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

涉黑案件

事件經過

套路貸套路貸

2015年起,被告人穆嘉糾集20多人,先後非法成立萬融泓泰等多家小額貸款公司,以這些公司為外衣,逐漸形成以穆嘉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該組織以民間借貸為名,行“套路貸”之實,與被告人孫振等人相互勾結,通過“肆意認定違約”等方式,使用暴力強立債權、強行索債,大肆實施搶劫、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涉案金額2300多萬元,造成多名被害人輕傷或者輕微傷,被害人及其家屬極度恐懼,不敢舉報、控告,有的甚至變賣房產、傾家蕩產、遠走他鄉,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2016年2月起,被告人方悅、徐前真及其骨幹成員先後成立多家“套路貸”公司,在無錫、江陰、宜興等地違法發放高息小額貸款,採用“高低條”、強制重複還款等方式虛增債務,使用暴力、恐嚇、滋擾等手段非法催討,謀取不法利益。截至2017年8月,該組織成員達38人,實施各類犯罪29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開庭審理

2018年8月30日,穆嘉等32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持有槍枝,幫助毀滅證據等罪一案在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錫山區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從一起非法拘禁案中發現“套路貸”涉黑案件線索,圍繞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四個特徵,介入引導偵查10餘次,提出補充偵查取證意見27條。強化檢察監督,依法糾正漏捕1人,對不捕的6人列明補充偵查取證提綱,追加4項起訴罪名,糾正漏訴3人,對1名被告人冒名判刑的情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同時,深挖“套路貸”背後的保護傘,查出為“套路貸”公司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公安工作人員2名。

一審宣判

2018年9月26日,穆嘉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持有槍枝罪等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31名被告人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以及聚眾鬥毆罪,判處二十二年至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並處罰金。

2019年1月13日,無錫市錫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38人“套路貸”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系列案件一審宣判。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等罪名,分別判處被告人方悅、徐前真等38人有期徒刑十九年到一年零九個月不等。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