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醫院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天津市醫院協會(原名:天津市醫院管理學會)正式成立於2000年6月18日。2005年12月換屆,2006年7月6日更名為天津市醫院協會。

協會會訓

面向患者、服務醫院、發展事業、和諧社會。

協會宗旨

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衛生工作方針和政策;依法加強醫療行業管理,維護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合法權益;發揮行業指導、自律、協調、監督作用,提高醫療機構的管理水平,推動醫療機構改革和建設的健康快速發展,為保護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業務範圍

協助政府行政部門加強行業自律性管理;依法維護醫療行業的合法權益;開展醫療行業的調查研究工作,為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制訂以及巨觀決策提供科學、客觀依據;開展醫院管理及相關專業領域繼續教育、崗位培訓;編輯出版刊物;評選、表彰和獎勵優秀醫院管理幹部、優秀管理科研成果、優秀管理學術著作及論文;支持農村和社區基層醫療工作;加強與國內外醫院管理學術團體的聯繫和交往,開展國際及港澳台地區的友好合作與交流;承辦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組織結構

部門名稱: 負責人:
組織發展部 趙鳳喜 吳炳昕
培訓部 吳漢章 張曉玉
信息部 韓景獻 趙淳
自律維權部 程津新、杜智 艾克林
辦公室 劉兵 韓晶
病案管理專業委員會 聶鐵屏
醫療安全與醫院質量管理專業委員會 吳漢章
藥事管理專業委員會 高仲陽
醫療保險專業委員會 李軍
醫院經營管理專業委員會 張曉玉
社區衛生服務管理專業委員會 李柏林
門急診管理專業委員會 李 琳

現任領導

現任會長及法人代表劉兵(教授、研究員),原任天津市第一中心醫院院長,現任中國醫院協會副會長、天津市醫院系統工程研究所所長、天津市人大常委會科教文衛委員、天津市專家協會理事。協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5人、秘書長2人。辦公地點在天津市南開區復康路24號,天津市第一中心醫院行政樓。學會現有專職工作人員5人。目前設定辦公室、培訓部、組織交流部、自律維權部、報刊信息部等部門及“藥事管理專業委員會”、“病案管理專業委員會”、“醫療質量管理專業委員會”、“醫院經營管理專業委員會”、“社區衛生服務管理委員會”、“醫療保險管理專業委員會”、“醫院感染管理專業委員會”等七個專業委員會。共有團體會員60個,個人會員400餘名。

協會章程

第一條 本會名稱:天津市醫院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是:Tianjin Hospital Association(縮寫THA)。會徽為“ ”
第二條 本會性質:由依法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各級各類醫院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民眾性團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衛生工作方針和政策;依法加強醫療行業管理,維護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合法權益;發揮行業指導、自律、協調、監督作用,提高醫療機構的管理水平,推動醫療機構改革和建設的健康快速發展,為保護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依據有關法規和《章程》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和會員單位實施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天津市衛生局,依法接受其業務指導;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天津市社團管理局,接受其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天津市南開區復康路24號(第一中心醫院內)。
第二章 任務及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任務及業務範圍:
(一)宣傳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行政部門加強行業自律性管理,促進我市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的改革、建設與發展;
(二)依法維護醫療行業的合法權益,維護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及其管理人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營造和諧有序的經營環境和秩序;
(三)開展醫療行業的調查研究工作,了解各級各類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的現狀、要求和願望,向政府提出建設性意見,為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制訂以及巨觀決策提供科學、客觀依據;
(四)受衛生行政部門委託,開展醫德醫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等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促進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提高醫療質量和服務水平,保證醫療安全,增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能力;
(五)受衛生行政部門委託,圍繞重點課題組織相關學術探討、調研、考察和學術交流活動;
(六)促進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與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社會團體、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民眾的聯繫,促進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之間、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與社會有關團體之間的聯繫與協作、交流與合作;
(七)開展醫院管理及相關專業領域繼續教育、崗位培訓,提高醫院管理人員的專業水平;
(八)受衛生行政部門委託,協助建立健全醫院管理人員的考核體系,改善與促進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的經營管理;
(九)評選、表彰和獎勵優秀醫院管理幹部、優秀管理科研成果、優秀管理學術著作及論文;
(十)支持農村和社區基層醫療工作;
(十一)編輯出版科學管理方面的學術期刊、書籍及信息資料、音像製品;
(十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興辦經濟、技術實體。
(十三)加強與國內外醫院管理學術團體的聯繫和交往,開展國際及港澳台地區的友好合作與交流;
(十四)承辦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資深會員,還可以聘請名譽會員,發展企業會員。
第九條 凡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在全國醫院管理領域具有一定影響,交納會費,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一) 團體會員
1、獲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級各類醫院、專科疾病防治院、婦幼保健院、療養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
2、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主管部門核准的面向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的軍隊、武警部隊醫療機構;
3、與醫院經營管理相關的科研、教學、諮詢機構;
4、其他相關學術團體。
(二)個人會員
1、本會團體會員的院級主要領導;
2、本會團體會員的院級副職領導、職能科室或專業科室領導;
3、取得衛生管理(醫藥管理)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且具有醫療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4、取得大專以上學歷且具有醫療機構四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5、其他科學技術學會、協會、研究會的會員符合上述條件者可以跨會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三)資深會員
已經退休離開管理工作崗位,退休前作為本會會員五年以上者,經本會組織部門審核可成為資深會員。
(四)名譽會員
熱心支持和贊助本會工作,對醫療衛生管理事業發展和對外交流做出重要貢獻的國內外專家和知名人士,可聘請為本會名譽會員。
(五)企業會員
贊同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相關企業,經本會組織部門審核可發展為企業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審核批准,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本會個人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本會會員享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本會會員享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四)本會會員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本會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及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團體會員、個人會員、企業會員等會費按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標準繳納;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建議。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本會的方針和任務;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衛生局審查並經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條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及其工作職責;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名譽理事;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會,可委託其他理事代行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二、四項除外),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會,可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行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政治素質;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各分支機構、專職辦事機構負責人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需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衛生局審查並經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衛生局審查並經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本會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之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提名協會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選,交會長決定;
(四)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酌情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分別承辦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任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本會興辦或管理的與本會宗旨、任務、業務範圍相關的經濟、技術實體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各種活動或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嚴格遵守國際法律法規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依據相關規定,建立本會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局和衛生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衛生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衛生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衛生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衛生局和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本章程修改需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討論通過,並報衛生局、社團管理局核准。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天津市醫院協會
2006年6月

會員及會費管理辦法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天津市醫院管理學會章程》(以下簡稱《會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會員的類別和條件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名譽會員。各類會員條件見《會章》第三章第八條。
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會章第三章第十條、十一條,作如下規定:
(一) 會員單位的權利:
1、有推薦、選舉及被選舉權;
2、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學術活動;
3、參加本會為會員單位舉辦的聯誼活動;
4、會員單位的人員在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研討、培訓班以及學術會議時,可享受1―2個名額會務費酌情減免10%-20%;
5、免費獲得本會編印的內部資料;
6、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出國訪問、考察、交流活動;
7、享受本會為會員單位提供的其他服務。
(二)個人會員的權利
1、有推薦、選舉和被選舉權;
2、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學術活動;
3、有資格參加推薦為本會各專業獎的候選人;
4、有資格參加本會學術年會優秀論文的評比;
5、有權獲得中華醫院管理學會及本會授予的繼續教育學分;
6、本會主辦的期刊,在稿件水平相同的條件下,優先發表會員的稿件;
7、本會組織出國訪問、考察、交流所選派人員必須是會員;
8、個人會員在參加本會舉辦的研討班以及學術會議時,可享受會務費優惠10%-20%;
9、 免費獲得本會編印的內部資料,個人會員訂閱學會主辦的報刊費用適當減免;
10、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其他各項服務。
(三)本會會員均應自覺維護本會的名譽和利益,遵守會章及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並為學會的發展和建設獻計獻策。
三、 會員的吸收和審批
1、單位會員:凡欲加入本會的單位可直接向本會申請,填寫單位會員登記表,辦理入會手續。
2、個人會員:由所在單位同意,經本會審核批准,填寫個人會員登記表。
3、名譽會員:按有關條例審批。
4、各類會員的會員證統一印製,由理事會授權機構頒發。
四、 會員的會籍管理
1、不同類別會員入會均應填寫不同的入會申請表,個人會員應交本人一寸近照兩張。
2、建立會員檔案,並按年度向理事會報告會員變動情況。
3、會員應按期交納會費,一年不交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處理。
4、已故會員的會籍自然註銷。
5、丟失會員證應向發證單位聲明,按原證號補發。
五、 會費交納辦法及標準
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均應按屆次(5年/屆)繳納會費,以支持學會開展活動。會費直接繳至本會財務,會費標準如下:
1、單位會員會費:一級醫院300元/年,二級醫院500元/年,三級醫院1000元/年,醫藥企業、國內企業5000元/年,外資及合資企業10000元/年。
2、個人會員會費:10元/年,國內企業個人會員200元/年,外資企業個人會員500元/年。
3、名譽會員免收會費。
六、會費的管理與使用
1、各類會員的會費應按財務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和使用。
2、收取會費必須開具由財政部門監製、民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團體會費收據”。
七、退會
會員有退會自由。凡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取消會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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