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規定

第十二條專職駕駛人員及其他所屬人員應當服從單位安全責任制管理,接受單位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單位執行安全責任制的情況,並將檢查結果報同級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 第十六條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對區縣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區縣給予通報批評。

基本信息

【條例名稱】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規定
【頒布日期】2011年1月5日
【實施日期】2011年3月1日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時效性】有效
【施行公告】
第32號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規定》已於2010年12月17日經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黃興國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具體條款

第一條為保證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效地控制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以下簡稱安全責任制),是指通過召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會議、簽訂道路交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排查隱患、控制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指標、檢查、考核、通報、獎懲等方法,督促各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的制度。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實施方案,定期組織、研究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提出治理措施,明確責任部門和完成時限,並逐級簽訂道路交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
(二)下達年度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標(以下簡稱控制指標)並進行分解量化;
(三)制定本行政區域道路整體規劃,確定交通易堵塞、交通事故多發的區域,組織有關部門實施重點治理;
(四)定期對本行政區域道路交通安全防範工作進行檢查,每季度匯總檢查情況,並進行通報;
(五)每年對下一級人民政府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範工作進行檢查、考核,並納入本級政府考核體系。
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五條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實施安全責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單位安全責任制的執行情況和控制指標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不履行安全責任制的行為予以處理;
(三)對道路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負責人提出責任追究意見。
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按照隸屬關係指導、督促、檢查所屬單位執行安全責任制,並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好安全責任制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經常對村民、社區居民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村民、居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第七條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各中、國小校和幼稚園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專題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則和行為規範。
第八條單位所有、使用的機動車,單位專職駕駛人員及其他所屬人員納入本單位的安全責任制管理,其他駕駛人由村民委員會、駕駛人中介服務機構納入安全責任制管理。
第九條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實行目標管理,逐級落實。
單位應當履行以下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
(一)對納入本單位安全責任制管理的機動車、專職駕駛人員及其他所屬人員的基本情況進行登記;
(二)認真貫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專職駕駛人員及其他所屬人員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考核獎懲及機動車使用、保養、維修、檢查等交通安全制度和措施,開展多種形式的交通安全宣傳活動,控制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次數;
(三)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組織管理機構或崗位,設專職或兼職人員主管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主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人員需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免費培訓,並在所屬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四)根據年度控制指標,簽訂道路交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
(五)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整改。
第十條單位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檔案,對內容、形式、參與人員等情況進行登記。
單位應當定期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對本單位專職駕駛人員發生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情況,對一個記分周期內有道路交通違法記錄的專職駕駛人員、發生負同等以上(含同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的專職駕駛人員,在本記分周期內進行一次專項教育。
第十一條專業運輸單位和其他擁有專用運輸車輛的生產經營單位除遵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錄用機動車駕駛人時,應當對其駕駛資格進行核查,對不符合相應資格要求的,不得錄用;
(二)對錄用的機動車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相關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的培訓、考核,建立檔案,並向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三)建立機動車行駛安全信息檔案,定期對行駛狀態信息進行檢查和分析,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第十二條專職駕駛人員及其他所屬人員應當服從單位安全責任制管理,接受單位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單位的專職駕駛人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道路交通違法記分滿6分不滿12分的、或者發生適用一般程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負有同等以上(含同等)責任的,應當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集中學習。
單位其他所屬人員發生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不計入單位年度控制指標。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對納入安全責任制管理的駕駛人的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教育記錄以備查驗。
第十四條駕駛人中介服務機構是交通安全的責任單位,應當對其實際管理的駕駛人如實登記,並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教育記錄以備查驗。
駕駛人中介服務機構應當通過郵遞、電話、簡訊等途徑,對納入安全責任制管理的駕駛人免費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單位執行安全責任制的情況,並將檢查結果報同級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
對專業運輸單位和其他擁有專用運輸車輛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月進行一次檢查;對擁有職工500人以上的單位應當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
第十六條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對區縣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區縣給予通報批評。
區縣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對鄉鎮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鄉鎮給予通報批評。
對落實安全責任製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十七條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改正的,掛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不合格單位標誌,並處1000元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四)項,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單位,經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前款規定處理後,仍不改正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禁止其機動車上道路行駛10天。
第十八條駕駛人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各區縣突破年度控制指標的,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區縣人民政府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書面說明,並提出整改意見;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或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幫助各單位搞好安全責任制,做好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06年10月28日公布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規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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