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92號
《天津市職業教育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7次會議於2007年5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5月23日
天津市職業教育條例
(2007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7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發展職業教育,培養技能型、套用型的高素質勞動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職業學校教育、職業培訓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專門培訓,按照國家以及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職業教育必須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堅持面向社會和市場辦學,堅持與生產實踐、社會服務相結合,提高受教育者的文化素質、職業道德素養,提高其就業能力、工作能力、職業轉換能力以及創業能力。
第四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以政府為主導,發揮行業、企業作用,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公辦與民辦共同發展的多元化職業教育辦學體制。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和督導評估,建立並完善職業教育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巨觀管理和其他有關的職業教育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工作。
第六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籌集職業教育資金的機制。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職業教育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根據需要安排一定的職業教育專項經費。城市教育費附加用於職業教育的比例應當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本市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舉辦職業教育機構,資助或者捐贈職業教育事業。
第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在職業教育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職業學校教育主要由中等和高等職業學校實施。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學校,可以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統籌規劃,實施同層次的職業教育。
第九條 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具備法定條件,符合本地區職業教育發展規劃。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
境外組織和個人在本市舉辦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分立、合併、終止或者變更舉辦者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終止的,還應當妥善安置學生或者學員。
第十一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師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從事專業課教學的教師可以同時評聘教師職務和其他專業技術職務,可以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根據職業教育的特點,依法自主聘用教師。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對開設的職業技能培訓課程,可以聘請相應專業技術人員、高級及其以上技術工人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員擔任兼職教師。
第十二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突出以誠信、敬業為重點的職業道德教育,注重提高學生或者學員的職業道德素養。
第十三條 職業學校應當加強以提高學生能力為目標的課程體系建設。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產業崗位的需要,適時調整專業設定和課程內容。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與職業學校簽訂契約,委託職業學校為其定向培養學生。職業學校可以以企業、事業單位的名稱冠名招生,並根據崗位需要確定培養目標,調整課程安排。
職業學校應當研究開發體現新知識、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或者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工藝、傳統技術的新課程、新教材。
第十四條 職業學校應當建立並實行彈性學習制度,推行學分制度和選修課程制度,完善學生學籍管理。
職業學校應當建立職業學校之間、相近專業之間、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之間學分互認的機制和辦法,允許學生跨專業、跨學校選擇課程;對已取得其他相當學歷的學生,應當承認其相應的學歷和學分。
職業學校應當允許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幅度內,同時在學校學習和在企業工作,或者學習與工作交替進行,分階段修滿規定科目和選修科目的學分,完成學業。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職業教育實訓基地的建設,支持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辦好實訓、實習基地。
職業學校的學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專業教學實施方案的要求,參加實訓和上崗實習。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實習和教師實踐,為上崗實習的學生安排必要的帶教人員,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條件,並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
第十六條 取得職業院校學歷證書的畢業生,參加與所學專業相關的中級及其以下職業技能鑑定時,免除理論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以獲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國家級和市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院校依照國家規定建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並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其畢業生考核合格後,可以同時獲得學歷證書和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報考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專科畢業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本科學習。
第十八條 職業學校應當從學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於學生的獎學金、助學金和學費減免,並把組織學生參加勤工儉學和半工半讀作為助學的重要途徑。
貧困家庭學生接受職業教育助學貸款,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職業學校學歷教育收費的項目和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准。職業學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職業培訓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職業培訓機構自主確定,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予以公示。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培訓制度。
有條件的企業應當配置與本企業職工職業教育相適應的培訓設施、設備。
企業在職職工參加學習的時間,由所在單位根據需要統籌安排。其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種生產人員學習的時間,每年累計不得少於十二個工作日(專業技術人員含參加繼續教育的學習時間),每三年為一個周期。一個周期內的學習時間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足額提取職工培訓經費,職工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以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點五提取,列入成本開支,當年有節餘的允許結轉。企業新上項目應當安排職工技術培訓經費。
職工培訓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主要用於一線職工職業培訓。
企業職工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接受財稅主管部門檢查,設有企業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還應當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 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職業分類和職業等級標準制定專業教學大綱和實施方案,所設的專業、開設的課程、選用的教材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接受職業培訓的學員,經考核合格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培訓證書。
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本市職業技能鑑定的要求,組織學員參加相應的職業技能鑑定。學員經考核合格的,獲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本市建立農村職業教育培訓制度,培養農村實用型和技能型勞動者。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於農村勞動力培訓和農村職業學校建設。
企業招用農村勞動力應當進行培訓,所需經費從職工培訓經費中列支。對開展農村勞動力培訓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第二十五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在實習、實訓和勤工儉學的生產性實踐教育活動中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對開展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給予再就業培訓補貼。
第二十六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勞動力需求信息資源資料庫,推進勞動力需求信息的社會化建設,為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合理設定專業及課程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根據職業教育發展的需要,制定職業教育師資隊伍的培養培訓規劃,納入全市教師隊伍建設總體規劃。
第二十八條 行業協會、商會、同業公會等行業自律組織應當根據本市職業教育發展規劃,開展行業人才需求預測,結合本行業發展需要,制定行業職業教育培訓計畫,協助主管部門組織、指導行業職業教育與培訓工作。
第二十九條 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布虛假招生簡章,騙取錢財的;
(二)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三)超出辦學許可範圍的;
(四)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或者未按規定對招收學生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職工教育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