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於2016年11月18日由天津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其中針對女性遭遇的性騷擾和家庭暴力問題,條例明確規定,家庭成員應當維護婦女的人身權利,禁止對共同生活的婦女實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單獨或者依託救助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婦女提供十日以內的救助。有條件的臨時庇護場所,應當提供心理輔導。鼓勵有資質的社會組織,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婦女提供臨時庇護場所和救助。《條例》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簡述

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由天津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其中針對女性遭遇的性騷擾和家庭暴力問題,條例明確規定,家庭成員應當維護婦女的人身權利,禁止對共同生活的婦女實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單獨或者依託救助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婦女提供十日以內的救助。有條件的臨時庇護場所,應當提供心理輔導。鼓勵有資質的社會組織,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婦女提供臨時庇護場所和救助。

《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將於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全文

(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推動婦女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依法保障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權益。

第三條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全社會應當樹立男女平等意識,尊重婦女,關心婦女,使婦女平等享有發展權利、發展機會和發展成果,創造保障婦女權益和促進婦女發展的良好社會環境。

第四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和落實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和措施,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貫徹落實有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制定涉及保障婦女權益的政策和措施,決定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計生、體育、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保障和維護婦女權益。

第六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婦女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婦女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發展規劃的實施以及監測、評估工作。

第七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科學監測、評估婦女發展狀況的性別統計制度,為相關決策提供客觀、全面、準確的依據。

第八條市和區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宣傳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制定和實施婦女發展規劃,推動有關部門為維護婦女權益和發展婦女事業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九條各級婦女聯合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的規定,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促進婦女發展,協助同級人民政府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婦女聯合會開展維護婦女權益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支持本單位婦女組織開展維護婦女權益工作,提供經費、場地等必要條件。

第十一條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過程中涉及婦女權益的,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婦女代表、專家和相關部門,進行性別平等方面的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參考。

第十二條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通過捐資助學、教育培訓、扶貧救助等方式,開展保障婦女權益的各種公益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男女平等、保障婦女權益的公益宣傳。

第十三條婦女應當提高自身素質,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積極參與經濟社會發展,實現自我發展和進步。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十四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保障婦女參加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政治權利,重視對婦女的培養、選拔和任用,逐步提高婦女在領導和管理崗位中的比例。

第十五條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應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比例,正式代表候選人中婦女的比例一般不低於候選人總數的百分之三十。

市和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成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婦女。

第十六條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領導人員中應當有女性成員;擔任正職的女領導幹部,應當有適當的比例。

婦女比較集中單位的領導人員中,女性成員的比例應當適當提高。

第十七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女性成員;居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女性代表所占比例不低於會議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討論決定涉及婦女權益事項時,應當徵求本村婦女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代表的比例應當與本單位職工中女職工的比例相適應。

第十九條各級婦女聯合會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推薦女幹部。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重視其推薦意見,有計畫地培養、任用女幹部。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評選表彰各類先進時,應當重視符合條件的優秀女性。

市人民政府表彰勞動模範,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婦女;女職工較多的行業,婦女所占比例應當相應提高。

對獲得三八紅旗手稱號的婦女,其所在單位可以給予獎勵。

第三章 經濟權益

第二十一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保障婦女平等享有勞動就業、社會保障、農村集體經濟權益等方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保障婦女平等就業的政策措施,促進婦女就業,鼓勵和扶持婦女創業。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關注殘疾婦女、生活困難的單親母親等群體的實際需求。政府設立的公益性崗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置就業困難的婦女。

鼓勵用人單位為婦女平等就業提供崗位,創造條件。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婦女就業提供諮詢、指導和培訓;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為婦女就業舉辦的諮詢、指導和培訓等活動,應當給予扶持。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在招用聘用人員時,應當向婦女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職業待遇,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提高對婦女的招用聘用標準或者設定排斥婦女平等就業的條件,不得以性別或者變相以性別為由拒絕、限制招用聘用婦女。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在與女職工簽訂的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中,應當有女職工勞動保護事項,不得有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

鼓勵用人單位與女職工簽訂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鼓勵有條件的區域或者行業,簽訂區域性或者行業性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

用人單位在研究涉及女職工的勞動保護、福利待遇等事項時,應當徵求本單位女職工委員會或者女職工代表的意見。

用人單位在安排使用福利費時,應當考慮女職工生理衛生需求。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勞動作業和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作業。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女職工在結婚、懷孕、生育、哺乳期間的權益,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對女職工實施下列行為:

(一)取消、降低、扣發工資和福利待遇;

(二)限制、剝奪正常的晉級、晉職、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在職學習等方面的權益;

(三)休假期滿後不安排回原崗位工作,但女職工同意調換的除外;

(四)轉為待聘、待崗人員,或者解除勞動契約、聘用契約,但女職工提出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女職工生育假(產假)期滿後,因撫育嬰兒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可以休不超過六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的工資,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計發;無約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計發。女職工休哺乳假,不影響本人的晉級、工資調整和工齡連續計算。

第二十九條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和村民委員會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者討論決定土地承包、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分配等事項時,應當保障本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婦女享有與男子同等的權利,不得歧視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的婦女。

第四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三十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保障婦女接受教育和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權利,並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十一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證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創造條件,保障符合入學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女性和殘疾女性接受高中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城鄉婦女的需要,開展適合婦女的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能培訓。鼓勵和支持婦女組織、社會團體舉辦適合婦女特點的實用技能培訓,提高婦女的職業技能和綜合素質。

第三十三條基層公共衛生服務組織應當開展婦女生理、心理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

學校、幼稚園應當加強學生、幼兒的生理、心理衛生和自我保護教育,引導其正確認識性別現象,樹立性別平等意識。

第三十四條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重視和加強親職教育工作,提供親職教育服務;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親職教育服務,發揮婦女在弘揚家庭美德、樹立良好家風方面的獨特作用。

第三十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婦女的特點,組織開展有益於婦女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為婦女參加文化體育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章 人身權利

第三十六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保障婦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等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創造維護婦女人身權利的良好社會環境。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婦女健康監測和疾病預防制度,定期組織對婦女進行免費的婦科健康體檢,並根據實際情況,將婦女常見病、多發病列為重點體檢項目。

用人單位每年在為職工安排健康檢查時,應當為女職工安排婦科健康檢查,並承擔檢查所需費用。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當保障婦女的特殊需要。

新建、改建、擴建機場、車站、港口、商場、醫院和文化體育等大型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建保護女性隱私、滿足婦女需要的母嬰室,增加女廁廁位數量。

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健全女職工衛生保健制度;根據需要,建立孕婦休息室、哺乳室。

第三十九條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形式,損害、貶低或者變相損害、貶低婦女形象。

第四十條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到性騷擾的婦女有權向用人單位、公安機關投訴。受理投訴的單位和部門應當做出處理。

第六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四十一條家庭成員之間應當相互尊重,建立男女平等、夫妻和睦、文明健康的家庭關係。

第四十二條婦女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處分權。

第四十三條夫妻離婚時,女方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男方應當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女方因經濟困難無房居住的,可以要求男方提供臨時住房或者給予適當的租金補償。

第四十四條家庭成員應當維護婦女的人身權利,禁止對共同生活的婦女實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積極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治宣傳教育,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四十五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單獨或者依託救助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婦女提供十日以內的救助。有條件的臨時庇護場所,應當提供心理輔導。

鼓勵有資質的社會組織,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婦女提供臨時庇護場所和救助。

第四十六條女性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防止其遭受性侵害,維護女性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婦女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受侵害婦女可以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可以向各級婦女聯合會投訴;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八條市和區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對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事件,可以向有關部門發出調查處理意見書。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四十九條市和區婦女聯合會接到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投訴,根據情況可以轉送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並在六十日內將查處結果予以反饋。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責令改正,並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中有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內容的,應當責令改正。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委託,現就提請審議的《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2007年7月19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了《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的頒布實施為我市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促進婦女發展,在全社會營造尊重婦女、保護婦女的良好氛圍,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形勢的快速發展和婦女權益保障工作領域的不斷拓展,婦女權益保障工作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如婦女政治參與程度有待進一步提高,女職工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受侵害的現象依然存在,部分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等方面仍不能享受與男子平等的權利,殘疾婦女、生活困難的單親母親等特殊婦女群體保護存在薄弱環節等。這些問題需要在立法的頂層制度設計上予以保證,通過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加以推動和解決。

近年來,國家相繼頒布實施了一些與保障婦女權益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我市實施辦法中的部分條款與上述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存在著不相適應、不相銜接的問題,也需要通過修改實施辦法維護法制的統一。

另外,通過修改地方性法規,維護我市婦女合法權益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已經成為廣大婦女在內的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問題。在近年召開的市人代會上,都有市人大代表提出要求市人大常委會制定關於加強婦女權益保障的立法建議。市婦聯也多次通過內務司法委員會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相關立法建議。因此,完善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既是回應人大代表對婦女發展的關切,也是推進我市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迫切需要。

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按照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的要求,在實施辦法的基礎上,需要制定一部更加系統、完整,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將我市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的成熟經驗和做法通過立法固定下來,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存在的問題通過立法切實解決,有利於更好地保障我市婦女權益、促進婦女發展,有利於進一步提高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情況

自2015年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列為立法計畫的調研項目以來,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高度重視該項立法工作,會同市婦聯等有關部門和部分高校專家學者組成了調研起草工作組,深入基層開展調查研究。調研工作始終堅持問題導向,通過召開座談會、發放調查問卷等多種形式,了解和掌握我市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現狀和立法需求,摸清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明確了立法的目標和重要方面,為增強立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打下了良好基礎。調研起草工作組還注重歸納梳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關於婦女權益保障的相關內容,明確地方立法的空間和需要與上位法相銜接的內容。在總結我市成功經驗和做法、借鑑外地立法實踐的基礎上,經過多次修改論證,起草形成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今年3月至4月,內務司法委員會廣泛徵求了市綜治辦、市高級人民法院、市法制辦等二十九個相關部門或者單位,各區縣人大常委會內司委以及部分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市人大代表和立法諮詢專家學者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的意見。之後,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又組織調研起草組逐條研究論證了各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做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條例(草案)。

5月12日,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了第十一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在體例結構、主要內容和文字表述等方面符合國家法律、本市實際情況和立法規範要求,具備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件。會議通過了市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草案)〉的議案》。經主任會議同意,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考慮到婦女的合法權益具有一定的系統性,參照國家法律的體例結構,條例(草案)除設定總則、法律責任、附則外,還按婦女權益分設了政治權利、經濟權益、文化教育權益、婚姻家庭權益、人身權利等五章。另外,還針對特殊婦女群體保護增設了一章,以突出對這部分弱勢婦女權益的保護。條例(草案)共設九章六十五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總則

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是一項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綜合性、系統性工程,在條例(草案)總則中,首先規定了“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全社會應當樹立男女平等意識,尊重婦女,關心婦女,使婦女平等享有發展資源、發展機會和發展成果,創造保障婦女權益和促進婦女發展的良好社會環境”的內容,突出了全社會對婦女的尊重、關心和保護。其次,對我市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組織架構作出明確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並分別規定了其主要職責。另外,在總則中對我市建立和完善性別統計制度,開展科學監測、評估婦女發展狀況作出規定。同時,還根據我市近年來的成熟經驗和做法,確立了政策法規性別平等評估機制,在政策法規層面促進男女兩性平等受益、協調發展。

(二)關於政治權利

婦女參加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是實現男女平等的重要內容,也是衡量男女平等的重要標誌。首先,為進一步提高婦女參政議政水平,條例(草案)規定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中婦女的最低比例,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比例的內容。其次,為進一步加強對女領導幹部的選拔和任用,條例(草案)對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人員中應當有女性成員作出了具體規定。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中,也提倡配備女性成員,以切實提高婦女在領導崗位中的比例。另外,條例(草案)還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成員,居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代表和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代表的比例作出了規定。

(三)關於經濟權益

經濟權益是婦女生存發展的重要基礎,保障好婦女的經濟權益有利於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權利的實現,使她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條例(草案)重點對女職工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對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等權益作出了具體規定,為消除在經濟權益方面對婦女的性別歧視作出了制度設計。首先,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促進婦女就業,鼓勵和扶持婦女創業方面的職責作出了原則規定。其次,針對女職工的特殊需要,為加強對女職工在經期的勞動保護,條例(草案)規定了“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證明患有重度痛經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可以安排休息一日”。考慮到有的女職工生育假(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確實存在困難,條例(草案)還對女職工申請哺乳假作出了具體規定。此外,還規定了鼓勵用人單位與女職工簽訂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的內容。

(四)關於文化教育權益

文化教育權益是婦女的基本權利之一,是婦女依法享有受教育權利和從事各類文化活動權利。首先,條例(草案)為切實保證女性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對各級人民政府、學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其次,為切實提高婦女的勞動職業技能,為婦女更好地就業創造條件,條例(草案)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能培訓等方面的職責作出了原則規定。另外,為切實提高我市社區內婦女民眾的整體素質,滿足婦女多方面的學習和發展需求,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條例(草案)還對婦女參加社區教育作出了規定。

(五)關於婚姻家庭權益

婚姻家庭權益受到侵害是婦女權益保障領域存在的較為突出的問題。條例(草案)設立婚姻家庭權益一章以進一步維護婦女在家庭生活中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首先,條例(草案)確立了夫妻共同財產查詢制度,規定夫妻一方可以持本人身份證明和結婚證查詢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另一方名下的財產狀況,保障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的知情權。其次,由於在離婚訴訟中,婦女經常處於弱勢地位,條例(草案)第四十二條突出了對離婚婦女權益的保護。另外,條例(草案)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出了具體規定。

(六)關於人身權利

人身權利是婦女最基本的權利,由於婦女的生理和心理特點,她們人身權利受保護的需要相較於男性有其特殊性。條例(草案)注重運用法治手段加強對婦女人身權利的保護,防止婦女受到非法侵害,引導全社會創造有益於婦女身心健康的良好環境。首先,條例(草案)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和用人單位在促進婦女健康,預防婦女疾病方面的職責和義務。根據近年來我市的成熟經驗和做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婦女健康監測和疾病預防制度,定期組織對婦女進行免費的婦科健康體檢。用人單位應當為女職工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婦科健康體檢,並承擔檢查所需費用。其次,為了更好地保護婦女在公共生活中的人身權利,條例(草案)規定了政府在城鄉規劃建設和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當保障婦女的特殊需要。另外,還規定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損害、貶低婦女形象和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等內容。

(七)關於特殊婦女群體保護

特殊婦女群體較一般婦女更易受到侵犯,因此,條例(草案)對特殊婦女群體的保護,單獨設立一章,規定了政府、司法機關、社會團體等社會各方面在保護特殊婦女群體權益方面的職責。首先,條例(草案)規定了對殘疾婦女和失能、獨居的老年婦女以及生活困難的單親母親,應當給予必要的生活救助和精神關懷。其次,對遭受性侵害的婦女設定了具體的保護措施。另外,條例(草案)還對處於孕期、哺乳期或者因患病不能自理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監獄、看守所、拘留所和強制隔離戒毒所等被羈押或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作出了具體規定。

(八)關於法律責任

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條例(草案)重點對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婦女存在就業性別歧視行為以及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和村民委員會侵犯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益、集體經濟組織收益權益等行為,作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或救濟途徑。由於婦女權益保障法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已經對部分違反條例(草案)的行為,作出了具體處罰規定。因此,條例(草案)在法律責任中,不再做重複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5月26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了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6年9月6日,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內司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婦聯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內容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章到第六章是按照保護婦女權利的類型劃分,第七章是按照婦女群體劃分,劃分的標準不一致。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七章“特殊婦女群體保護”的多數內容在其他法律法規中有更詳細的規定,建議刪除,少數需要保留的條款可以放在其他相關章節中,不必單列一章。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刪除草案第七章,同時,將需要保留的內容分別併入其他相關章節:一是將關注殘疾婦女、生活困難的單親母親等群體的內容移至第三章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保障婦女平等就業的政策措施,促進婦女就業,鼓勵和扶持婦女創業,關注殘疾婦女、生活困難的單親母親等群體的實際需求”;二是將保護女精神病患者的內容移至第六章,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女性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防止其遭受性侵害,維護女性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七條的“性別統計制度”含義不清,建議進一步明確其具體含義。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七條修改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科學監測、評估婦女發展狀況的統計制度,為相關決策提供客觀、全面、準確的依據。”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依法依章程代表和維護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是婦女聯合會的法定職責。本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過程中涉及婦女權益的,應當強調徵求婦女聯合會的意見,可以組織有關方面進行性別平等方面的評估,建議對第十一條內容進行修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十一條修改為:“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過程中涉及婦女權益的,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婦女代表、專家和相關部門,進行性別平等方面的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參考”。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市和區縣、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婦女代表的比例應當逐步提高。草案規定代表候選人中女性的比例比過去提高了五個百分點,建議這一比例最好有一定彈性。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應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中婦女的比例一般不低於候選人總數的百分之三十”。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獲得市級以上三八紅旗手的婦女,不宜硬性規定所在單位必須給予獎勵。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二十條第三款修改為:“對獲得三八紅旗手稱號的婦女,其所在單位可以給予獎勵”。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女職工患重度痛經,可以按照病假處理,休病假的天數應當根據病人的實際情況,不宜規定只休一天。另外,這種病假休息的天數與計入本人醫療期沒有必然聯繫,建議修改這方面的規定。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證明患有重度痛經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可以休病假”。

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十九條關於戶籍在本村的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與男子同等權利的內容,建議將“戶籍在本村的婦女”修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婦女”。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和村民委員會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者討論決定土地權益等事項時,應當保障本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與男子同等的權利;不得歧視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的婦女”。

八、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條的內容,在土地承包經營法中都已有明確規定,建議刪除。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

九、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四十一條規定了夫妻可以向工商、房地產、車輛等登記管理機構查詢另一方名下的財產狀況。這樣規定對於建立相互信任的家庭關係可能產生一定負面影響。另外,能否進行查詢在其他法規中已有規定,建議予以刪除。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除第四十一條。

十、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中的“城鄉規劃建設”建議修改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二款中的母嬰室等公共設施建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推行。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當保障婦女的特殊需要。”“新建、改建、擴建機場、車站、港口、商場、醫院和文化體育等大型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建保護女性隱私、滿足婦女需要的母嬰室,增加女廁廁位數量。”“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健全女職工衛生保健制度;根據需要,建立孕婦休息室、哺乳室。”

十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有關各級婦女聯合會接到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投訴時,可以對違法單位進行約談的內容需要再斟酌,建議作出更符合婦聯組織性質的規定。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第六十條修改為:“市和區、縣婦女聯合會接到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投訴,根據情況可以轉送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在六十日內予以反饋”。

十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建議罷免村委會負責人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精神不一致,建議刪除。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除草案第六十二條。

十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違反本條例規定,其他法律、法規中已有處罰規定的,建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此外,還對草案的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調整和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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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將於3月1日正式實施,記者從2月27日召開的條例宣傳貫徹推動會上了解到,市委組織部、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力社保局、市婦聯已制定具體實施舉措,切實加大婦女權益保障力度。

條例規定,應當保障婦女政治權利,重視對婦女的培養、選拔和任用,逐步提高婦女參政比例。市委組織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去年11月18日,條例審議通過後,組織部便第一時間把條例要求貫徹落實到培養選拔女幹部工作中。

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結合條例貫徹落實,今年將做兩件事:一是將家事審判改革試點法院範圍從3家擴大到10家;二是落實好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及時向社會公眾宣傳典型案例,有效震懾和遏制家庭暴力行為。

市人力社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將依託用人單位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平台,及時了解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用工的狀況,將用人單位遵守各項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納入用人單位勞動監察守法信用等級評價中,實施動態管理,分類監管。

市婦聯負責人表示,婦聯組織將積極參與涉及婦女權益保障法規政策的制定與修改、推動現有法規政策的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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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女性地位提高了,這是毋庸置疑的現實,甚至還有人調侃:現在的女性,可以頂得起“多半邊天”了。婦女是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創造者,是推動社會發展和進步的重要力量。但是,也不可否認:在現代社會中仍然存在女性權益被侵害的情況。婦女權益是基本人權,把保障婦女權益系統納入法律法規至關重要。從今天(3月1日)起,《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正式實施。這個《條例》有哪些亮點值得關注?我們來梳理一下。

新的亮點:建立性別統計制度

條例從婦女的政治權利、經濟權益、文化教育權益、人身權利和婚姻家庭權益等方面,對保障婦女權益作出比較全面的規定。在53個條文中,有30餘處規定了政府保障婦女權益責任的內容,其中亮點之一就是建立性別統計制度,科學監測和評估婦女在各方面發展的狀況,為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促進兩性平等、協調發展,避免性別差距的擴大。條例還強調了保障婦女政治權益、促進婦女參政比例提高。

明確規定:不得有歧視女性就業行為

針對當前比較突出的就業歧視問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或變相以性別為由拒絕、限制招用聘用婦女;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中,應當有女職工勞動保護事項,不得有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勞動作業和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作業等內容。

熱點回應:女性可申請哺乳假

條例進一步擴大了女職工勞動保障方面可享受的權益。規定女職工生育假(產假)期滿後,因撫育嬰兒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以休不超過六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的工資,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計發;無約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女職工休哺乳假,不影響本人的晉級、工資調整和工齡連續計算。條例關於哺乳假的規定,屬於倡導性條款,現階段還不具備做出強制性規範的條件。條例提出,鼓勵簽訂專項集體契約,它對用人單位和本單位的全體女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往往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是切實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機制和手段。

人文關懷:關愛健康重視隱私保護

條例在維護女性人身權利方面,突出了三方面規定。包括:在保護婦女健康權方面,要建立婦女健康監測和疾病預防制度,定期組織對婦女進行免費的婦科健康體檢,並根據實際情況,將婦女常見病、多發病列為重點體檢項目。在保護婦女隱私權方面,規定新建、改建、擴建機場、車站、港口、商場、醫院和文化體育等大型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建保護女性隱私、滿足婦女需要的母嬰室,增加女廁廁位數量。在保護婦女特殊需要方面,規定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天津有關規定,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抵制家暴:為受傷害女性設立臨時庇護所

針對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問題作出規定,明確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單獨或者依託救助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婦女提供10日以內的救助。有條件的臨時庇護場所,應當提供心理輔導。為了進一步強化對婦女權益保障的法律救濟途徑,條例特彆強化了兩個方面:市和區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對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事件,可以向有關部門發出調查處理意見書;婦聯組織接到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投訴,根據情況可以轉送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並在60日內將查處結果予以反饋。

《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為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推動婦女發展,提供了更好的法治保障,是女性維權進程中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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