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介紹
2012年2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發文字號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各級人民政府採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其他相關專項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保障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不斷增長。
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體育彩票公益金中,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專項用於殘疾人事業。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殘疾人組織建設,為基層殘疾人組織配備專職人員,保障工作經費和人員待遇。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殘疾人事業的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保障殘疾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建立殘疾人工作考核機制,每年對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履行殘疾人工作職責情況進行考核評估;
(三)組織開展涉及殘疾人保障重大事項的調查研究,協調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督促有關部門查處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做好殘疾人保障其他方面的工作。
第七條
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
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託,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並承擔同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殘疾人狀況統計調查制度,開展殘疾人生活、教育、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動態監測和調查,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殘疾人聯合會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為殘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務、開展志願者助殘等公益活動。
紅十字會、慈善協會等團體應當積極為殘疾人事業籌集善款,開展愛心捐助活動。
第十條
殘疾人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有殘疾職工代表。
第十一條
承擔殘疾等級評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國家相關標準評定殘疾等級。
殘疾人聯合會根據評定的殘疾等級和聯合會章程的有關規定,核發殘疾人證。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預防和康復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制定和實施殘疾預防行動計畫,宣傳、普及殘疾預防知識,建立健全以社區和村為基礎、以病因預防和防止損傷為重點的殘疾預防體系,減輕殘疾程度,減少殘疾發生。
第十四條
有關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新出生缺陷兒童基礎健康檔案,及時向所在地的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等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報告新出生缺陷兒童情況。
本市對可能患致殘性疾病的兒童實行免費篩查,對患有致殘性疾病的兒童給予治療救助。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專業康復機構為骨幹、殘疾人家庭為依託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利用各類資源為殘疾人康復服務。
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舉辦殘疾人康復機構,開展殘疾人康復工作。
本市三級綜合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康復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康復室。鼓勵二級綜合醫療機構設立康復科,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服務。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安排專項經費,支持殘疾人輔助器具資源服務機構建設,對殘疾人適配基本輔助器具給予補助,為貧困殘疾人配發基本輔助器具。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接受國家重點康復項目的殘疾人和接受康復訓練的貧困殘疾人給予適當補貼。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對貧困殘疾人個人負擔的檢查、檢驗、治療、床位、藥物等費用可以適當減免。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工作,對殘疾兒童實施早期篩查、康復指導、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適配和康復訓練等搶救性康復服務,逐步實現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免費。
教育
第二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特殊教育學校建設和特殊教育經費納入財政保障範圍,保證特殊教育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二十一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開辦殘疾兒童幼兒班、學前班和適合殘疾人就業需要的職業教育班。
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舉辦適合各類殘疾兒童早期教育的幼稚園。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具備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開設適合殘疾人的專業,為殘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提高職業技術水平和就業能力提供條件。
第二十三條
本市特殊教育教師和從事殘疾人工作的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對具有接受教育能力但不能到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重度殘疾兒童少年開展送教服務。
第二十五條
義務教育階段的殘疾學生免交雜費、教科書費、住宿費。家庭生活困難的住宿殘疾學生享受生活費補助。
本市實施殘疾學生高中階段免費教育。
殘疾學生,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特困救助的殘疾人家庭的健全子女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或者接受國家認可的遠程高等教育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教育助學金補助。
勞動就業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保障殘疾人就業權利。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殘疾人就業培訓,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和服務殘疾人的公益性崗位。
第二十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說明情況、做出安置計畫,並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管理、使用和監督,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並在資金、信貸等方面給予扶持;對農村殘疾人開展生產勞動的,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購銷和貸款貼息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納入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統籌管理。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設立殘疾人服務視窗和服務項目,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應當包含殘疾人就業信息,實現資源共享。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殘疾職工的需求進行無障礙環境改造、改善勞動條件和實施崗位技能培訓,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補貼。
文化生活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文化、體育、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殘疾人文化體育事業的投入,積極組織殘疾人開展民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促進殘疾人文化體育事業發展。
第三十二條
公園、展覽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圖書館、體育館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旅遊景點,應當對殘疾人免費開放。
城鄉公共體育健身場所應當配置適合殘疾人身心特點的健身康復器材。
殘疾人持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捷運等公共運輸工具。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文化、體育、教育等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殘疾人參加國內和國際殘疾人文化、體育交流比賽活動。
殘疾人參加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的文化、體育活動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在集訓、演出、比賽、交流期間,殘疾學生所在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殘疾職工所在單位不得扣減其工資和福利待遇。
對無固定收入的殘疾人,活動組織者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第三十四條
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網路等媒介應當宣傳殘疾人事業,免費刊播助殘公益廣告。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開辦殘疾人專題節目。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縣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立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圖書室。
社會保障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用人單位招用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殘疾人,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鼓勵用人單位為殘疾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或者企業年金。
就業困難的殘疾人從事個體就業、靈活就業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鼓勵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重度殘疾人和生活困難殘疾人,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全額或者部分補貼。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規定的殘疾人康復項目、基本輔助器具及其適配器具等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
第三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救助制度,對有困難的殘疾人提供救助:
(一)將符合條件的困難殘疾人家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範圍,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重點保障和特殊救助;
(二)將符合條件的城鄉貧困殘疾人納入醫療救助範圍,對享受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等待遇後仍有困難的殘疾人提供社會救助;
(三)將生活和住房困難城鎮殘疾人家庭納入城市住房保障範圍,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優先安排和照顧,對農村困難殘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給予一定補貼。
第三十八條
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
符合標準的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補貼。
符合本市有關規定條件的殘疾人,可以享受居家托養服務補貼。
無障礙環境
第三十九條
本市推進無障礙設施建設、無障礙服務建設和無障礙信息交流,實行政府、公共服務機構示範先行;鼓勵和支持無障礙輔助設備、專用產品、交通工具、信息交流技術及產品的研製、開發、套用。
第四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以及規範要求建設無障礙設施,並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新建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已有的無障礙設施銜接。
無障礙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規定在方便殘疾人通行的區域設定殘疾人專用停車位。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採取信息無障礙措施,推廣套用文字轉換語音或者語音轉換文字裝置。
公共服務機構應當提供語音、文字提示或者盲文、手語服務。
電視台應當定期播出配有手語或者字幕的新聞節目,錄播節目和影視作品應當加配字幕。
附則
本條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00年11月8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正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該《條例(草案)》已於2011年8月29日經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於1994年5月25日公布施行,並於2000年11月8日修正後重新公布施行。《實施辦法》的出台,對於維護我市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推動殘疾人工作的有效開展、營造助殘扶殘的良好社會氛圍和法制環境發揮了重要的作用。2008年4月24日,全國人大修訂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並於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有關殘疾人事業發展的理念、扶持政策等內容均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考慮到《實施辦法》的大部分內容需要根據上位法進行調整,且我市新的殘疾人保障立法主要立足於總結、發展我市殘疾人保障的成功經驗,因此有必要將《實施辦法》修訂為《天津市殘疾人保障條例》。
目前,我市約有57萬殘疾人,其中已領取殘疾人證的為202萬人,領證貧困殘疾人(享受低保和特困救助)為48萬人。改革開放以來,我市殘疾人事業發展取得長足的進步,在殘疾人康復、教育、醫療、文化生活、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的許多成功做法需要通過立法加以固定和發展。同時我市在發展殘疾人服務業、殘疾兒童免費康復服務等工作中,多年來進行了有益探索,積累了經驗,也有必要上升為地方性法規。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八章四十二條,主要是根據2008年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並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規定的,同時借鑑了廣東、浙江、山西等地的有關規定。《條例(草案)》主要對殘疾人工作機制和殘疾人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以及無障礙環境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
(一)殘疾人工作機制。《條例(草案)》第一章總則(1至13條)對殘疾人工作機製作了具體規定:
一是《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其他相關專項規劃,制定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保障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並在第五條、第六條明確了市和區縣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殘聯的職責。
二是《條例(草案)》第七條從財政預算、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體育彩票公益金的角度規定了殘疾人事業的經費保障機制。
三是《條例(草案)》第八條至第十三條對基層殘疾人組織建設、殘疾預防、信息統計調查、助殘公益、殘疾職工權利、殘疾鑑定和殘疾人證發放等重點內容作了規範。
(二)殘疾人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以及無障礙環境。
1.殘疾人康復。《條例(草案)》第二章(14至18條)主要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專業康復機構為骨幹、殘疾人家庭為依託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明確了對殘疾人適配基本輔助器具給予補助,為貧困殘疾人配發基本輔助器具,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以及對殘疾人康復、醫療費用給予減免。
2.殘疾人教育。《條例(草案)》第三章(19至23條)主要規定了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特殊教育學校建設和特殊教育經費納入財政保障範圍。明確了要鼓勵、扶持發展特殊教育中的學前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確定了享受特殊教育津貼人員範圍和對適齡重度殘疾兒童少年開展送教服務。
3.殘疾人勞動就業。《條例(草案)》第四章(24至28條)主要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對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殘疾人就業扶持政策,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用人單位為殘疾職工改善勞動條件和進行崗位技能培訓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
4.殘疾人文化生活。《條例(草案)》第五章(29至33條)主要規定了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旅遊景點對殘疾人免費開放;殘疾人持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共運輸工具;公共圖書館設立盲文讀物及盲人有聲讀物圖書室;媒體免費刊播助殘公益廣告。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文化、體育、教育等部門和殘疾人所在單位應當對殘疾人參加有關文化、體育活動給予支持和幫助。
5.殘疾人社會保障。《條例(草案)》第六章(34至37條)主要規定了本市對殘疾人特別是貧困殘疾人在社會保險、日常生活、醫療、住房、教育等方面採取給予補貼、提供救助、減免費用、優先照顧等措施予以保障。
6.無障礙環境。《條例(草案)》第七章(38至41條)主要規定了本市推進無障礙設施建設、無障礙服務建設和無障礙信息交流等內容。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1月17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天津市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內務司法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市殘聯等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其他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2011年12月12日,法制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殘聯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有的部門提出,草案第二條規定的本市行政區域內殘疾人的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等殘疾人事業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的內容表述,沒有實質意義,建議予以刪除。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二次審議稿刪除此內容。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全社會形成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的良好氛圍,對於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服務殘疾人意義很大,建議草案增加相關內容。還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表彰和獎勵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及為殘疾人服務作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有利於更好地促進殘疾人事業的發展,建議草案增加相關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二次審議稿增加兩項內容,一是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條第二款:“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二是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作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三、有的部門提出,實踐中,殘疾等級評定由醫療衛生機構承擔。殘疾人聯合會根據評定的殘疾等級和章程負責核發殘疾人證。草案第十三條規定的市殘疾人聯合會會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相關標準做好殘疾鑑定工作,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辦理、發放工作的內容,應當按照實際做法作出相應修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修改為:“承擔殘疾等級評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國家相關標準評定殘疾等級。”“殘疾人聯合會根據評定的殘疾等級和聯合會章程的有關規定,核發殘疾人證。”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內容,但具體比例不明確,建議予以明確。還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應當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監督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考慮到現行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明確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具體比例為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該規定執行十多年來,對促進殘疾人就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此,建議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七條改為三款,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說明情況、做出安置計畫,並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管理、使用和監督,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無障礙設施完好、有效,是方便殘疾人外出參加社會活動的重要措施,建議草案明確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二次審議稿第四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無障礙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
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此外,還對草案的一些條款順序和文字表述作了調整和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2月28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天津市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會議沒有提出新的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一步進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2年2月3日,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殘聯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專題研究和修改,形成了《天津市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報告如下:
有的部門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三條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和文化、體育、教育等部門對殘疾人參加國內、國際殘疾人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予以鼓勵和支持的內容,為了突出鼓勵和支持主體的責任性,建議在“鼓勵和支持”前增加“應當”兩字。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三次審議稿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文化、體育、教育等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殘疾人參加國內和國際殘疾人文化、體育交流比賽活動。”
三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此外,還對其他條款順序和文字表述作了調整和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後形成的三次審議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內容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為便於做好法規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條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讀
《天津市殘疾人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12年2月22日由天津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於依法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條例》出台的背景
原《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於1994年5月25日公布施行,並於2000年11月8日修正後重新公布施行,已施行近18年。該辦法作為天津第一項殘疾人事業的地方性法規,對於維護我市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推動殘疾人各項工作的有效開展,營造助殘扶殘的良好社會氛圍和法制環境,發揮了重要的作用。2008年4月24日全國人大修訂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並於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有關殘疾人事業發展的理念、扶持政策等內容均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考慮到《實施辦法》的大部分內容都需要根據上位法進行調整,且我市新的殘疾人保障立法主要立足於總結、發展我市殘疾人保障的成功經驗,有必要通過立法將有關殘疾人在康復、教育、醫療、文化生活、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的許多成功做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加以固定和發展,更好地滿足廣大殘疾人經濟文化發展需要。因此,有必要重新修訂《實施辦法》。為了突出地方立法的特色,增強地方法規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經市人大、市政府法制辦同意,將《實施辦法》修訂體例調整為制訂《天津市殘疾人保障條例》,充分體現了立法質量、效率與體例選擇的有機統一。
《條例(草案)》由市殘聯起草,草案第一稿完成後,市殘聯與市人大法工委、內司委和市政府法制辦多次集中研討,由市殘聯和市政府法制辦分別徵求了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專家和殘疾人等各方面意見,十易其稿,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報市政府法制辦,並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由市長簽發,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二、《條例》制定的基本原則
一是強化政府對發展殘疾人事業的責任。政府在社會領域的基本角色定位是保障和服務。殘疾人事業基礎薄弱,需要政府在更大的程度上投入公共資源、提供公共服務、履行公共責任,並使之規範化、制度化。
二是堅持立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一方面結合我市實際,量力而行、適當超前,圍繞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著力解決殘疾人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另一方面,將我市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以法規的形式對一些關係殘疾人事業持久發展、落實仍存在難度的規定加以強化。
三是注重立法的前瞻性和科學性。適應我市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對殘疾人事業發展具有超前性和引導性。同時,從發展的角度出發,強調各項規定要充分體現以人為本、公平正義、統籌兼顧、全面發展等要素。
三、《條例》亮點解讀
《條例》共設總則、預防和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附則共八章四十三條,涉及衛生、人力社保、民政、教育、體育、司法、建設等30多個政府職能部門和眾多企業事業單位。凡上位法已有明確規定的,一般不再作規定,使《條例》結構更緊湊,操作性更強。
(一)第一章總則共12條23款
■關鍵字:經費保障機制、基層殘疾人組織建設、政府殘工委主要職責
經費保障機制:第四條明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不斷增長。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體育彩票公益金中,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專項用於殘疾人事業”。有利於建立穩定的殘疾人事業經費保障機制,從而解決殘疾人事業發展經費問題,同時也有助於進一步落實彩票公益金用於殘疾人事業發展的相關問題。
基層殘疾人組織建設:第五條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殘疾人組織建設,為基層殘疾人組織配備專職人員,保障工作經費和人員待遇”。明確了“基層殘疾人組織配備專職人員”,有助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基層殘疾人組織建設。
政府殘工委主要職責:第六條明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殘疾人事業的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宣傳保障殘疾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建立殘疾人工作考核機制,每年對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履行殘疾人工作職責情況進行考核評估;(三)組織開展涉及殘疾人保障重大事項的調查研究,協調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四)督促有關部門查處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五)做好殘疾人保障其他方面的工作”。 明確了政府殘工委的主要職責,更好體現其主體性,促進政府殘工委各相關部門職能的發揮,推進殘疾人各項工作的全面落實。
(二)第二章“預防與康復”共7條10款
■關鍵字:殘疾預防、康復扶助、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服務
殘疾預防:第十四條明確“有關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新出生缺陷兒童基本健康檔案,及時向所在地的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等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報告新出生缺陷兒童情況。本市對可能患致殘性疾病的兒童實行免費篩查,對患有致殘性疾病的兒童給予治療救助”。首次從法規的層面高度強調“殘疾預防”,並提出可供操作的指導性措施,大大促進了新生兒童殘疾預防工作的開展。
康復扶助:第十七條明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安排專項經費,支持殘疾人輔助器具資源服務機構建設,對殘疾人適配基本輔助器具給予補助,為貧困殘疾人配發基本輔助器具”,第十八條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對接受國家重點康復項目的殘疾人和接受康復訓練的貧困殘疾人給予適當補貼。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對貧困殘疾人個人負擔的檢查、檢驗、治療、床位、藥物等費用可以適當減免”。明確了殘疾人康復專項經費的輔助器具服務用途,為“人人享有康復服務”提供保障。
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服務:第十九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工作,對殘疾兒童實施早期篩查、康復指導、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適配和康復訓練等搶救性康復服務,逐步實現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免費。”強調了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的優先性,有利於減少殘疾發生,促進殘疾預防工作的開展。
(三)第三章“教育”共6條9款
■關鍵字:學前教育和職業教育、高等教育、送教服務、教育助學金補助
學前教育和職業教育:第二十一條規定“特殊教育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開辦殘疾兒童幼兒班、學前班和適合殘疾人就業需要的職業教育班。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舉辦適合各類殘疾兒童早期教育的幼稚園”。為殘疾兒童少年學前教育和職業教育提供了科學、合理的解決途徑。
高等教育:第二十二條規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具備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開設適合殘疾人的專業,為殘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提高職業技術水平和就業能力提供條件”。提高殘疾人受教育水平,增強殘疾人職業技能,促進殘疾人就業。
送教服務:第二十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對具有接受教育能力但不能到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重度殘疾兒童少年開展送教服務”。解決重度殘疾兒童就學困難問題。
教育助學金補助:第二十五條明確“義務教育階段的殘疾學生免交雜費、教科書費、住宿費。家庭生活困難的住宿殘疾學生享受生活費補助。本市實施殘疾學生高中階段免費教育。殘疾學生,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特困救助的殘疾人家庭的健全子女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或者接受國家認可的遠程高等教育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教育助學金補助”。首次將殘疾人教育助學金補貼這一救助政策上升為法規的高度,實現殘疾人各階段、各類型教育資助全覆蓋。
(四)第四章“勞動就業”共5條9款
■關鍵字:殘疾人就業崗位、殘疾人按比例就業、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殘疾人工作環境建設
殘疾人就業崗位:第二十六條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保障殘疾人就業權利。”第二款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殘疾人就業培訓,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和服務殘疾人的公益性崗位”。對殘疾人就業崗位提出了具體規定,進而拓寬了殘疾人就業渠道。
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第二十七條明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其中第二款強調“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說明情況、作出安置計畫,並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法規的高度強調了“安置為主”的原則,強化了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執法力度。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第二十九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納入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統籌管理。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設立殘疾人服務視窗和服務項目,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應當包含殘疾人就業信息,實現資源共享”。明確了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定位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職責,全面促進殘疾人就業服務。
殘疾人工作環境建設:第三十條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殘疾職工的需求進行無障礙環境改造、改善勞動條件和實施崗位技能培訓,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補貼”。全面促進殘疾人工作環境建設,提高殘疾人就業的穩定性。
(五)第五章“文化生活”共5條11款
■關鍵字: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殘疾人專題節目、盲文讀物和盲人有聲讀物
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園、展覽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圖書館、體育館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旅遊景點,應當對殘疾人免費開放。城鄉公共體育健身場所應當配置適合殘疾人身心特點的健身康復器材。殘疾人持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捷運等公共運輸工具”。從法規的高度明確了保障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具體措施,實現殘疾人“平等、參與、共享”。
殘疾人專題節目:第三十四條規定“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網路等媒介應當宣傳殘疾人事業,免費刊播助殘公益廣告”,其中第二款強調“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開辦殘疾人專題節目”。全面加強了殘疾人事業宣傳力度。
盲文讀物和盲人有聲讀物:第三十五條規定“市和區、縣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立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圖書室”。首次強調了盲人特殊的閱讀需求,充分體現了對殘疾人特殊群體的關愛和扶助。
(六)第六章“社會保障”共3條11款
■關鍵字:殘疾人基本保險補貼、殘疾人救助制度、殘疾人托養服務
本章是原《實施辦法》完全未涉及到的、新增的一章,也是保障殘疾人民生最突出、殘疾人得實惠最具體的一章。從殘疾人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生活保障、特困救助、醫療救助、住房保障以及托養服務等多方面做出具體規定,全方位保障殘疾人權益。
殘疾人基本保險補貼:第三十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用人單位招用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殘疾人,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鼓勵用人單位為殘疾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或者企業年金。就業困難的殘疾人從事個體就業、靈活就業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鼓勵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重度殘疾人和生活困難殘疾人,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全額或者部分補貼。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規定的殘疾人康復項目、基本輔助器具及其適配器具等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全面加強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
殘疾人救助制度:第三十七條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救助制度,對有困難的殘疾人提供救助:(一)將符合條件的困難殘疾人家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範圍,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重點保障和特殊救助;(二)將符合條件的城鄉貧困殘疾人納入醫療救助範圍,對享受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等待遇後仍有困難的殘疾人提供社會救助;(三)將生活和住房困難城鎮殘疾人家庭納入城市住房保障範圍,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優先安排和照顧。對農村困難殘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給予一定補貼”。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醫療救助、住房保障實現殘疾人救助制度全覆蓋。
殘疾人托養服務:第三十八條規定“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符合標準的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補貼。符合本市有關規定條件的殘疾人,可以享受居家托養服務補貼”。首次鼓勵開展殘疾人托養服務,為殘疾人提供托養服務。
(七)第七章“無障礙環境”共4條7款
■關鍵字:無障礙設施建設、殘疾人專用停車位、無障礙信息建設
無障礙設施建設:第四十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以及規範要求建設無障礙設施,並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新建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已有的無障礙設施銜接。無障礙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強調了無障礙設施建設的實施標準、管理及維護,大大促進了無障礙設施建設。
殘疾人專用停車位:第四十一條規定“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規定在方便殘疾人通行的區域設定殘疾人專用停車位”。第一次考慮到殘疾人駕車的現實需要,為殘疾人營造無障礙的出行環境。
無障礙信息建設:第四十二條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採取信息無障礙措施,推廣套用文字轉換語音或者語音轉換文字裝置。公共服務機構應當提供語音、文字提示或者盲文、手語服務。電視台應當定期播出配有手語或者字幕的新聞節目,錄播節目和影視作品應當加配字幕”。首次將無障礙信息建設納入法規當中,大大推動了無障礙環境建設的進程。
綜上所述,《條例》的出台使殘疾人權益更有保障,殘疾人福利更加豐富,殘疾人服務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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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殘疾人保障條例》,該條例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在預防和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和無障礙環境等方面做出規定,對於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促進我市殘疾人事業發展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康復——適當減免檢查治療等費用
在建立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方面,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專業康復機構為骨幹、殘疾人家庭為依託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利用各類資源為殘疾人康復服務。在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康復服務方面,條例規定,天津市三級綜合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康復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康復室。鼓勵二級綜合醫療機構設立康復科,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服務。在對貧困殘疾人康復給予補貼方面,條例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安排專項經費,支持殘疾人輔助器具資源服務機構建設,對殘疾人適配基本輔助器具給予補助,為貧困殘疾人配發基本輔助器具。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對貧困殘疾人個人負擔的檢查、檢驗、治療、床位、藥物等費用可以適當減免。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工作,逐步實現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免費。
教育——鼓勵高校高職開設相關專業
條例明確,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舉辦適合各類殘疾兒童早期教育的幼稚園,鼓勵具備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開設適合殘疾人的專業,對適齡重度殘疾兒童少年開展送教服務。條例還規定了義務教育階段的殘疾學生免交雜費、教科書費、住宿費。家庭生活困難的住宿殘疾學生享受生活費補助。殘疾學生高中階段免費接受教育。對符合條件的殘疾學生和殘疾人家庭,按照國家和天津市有關規定給予教育助學金補助。
就業——免費提供就業服務和援助
條例針對殘疾人就業規定了優惠和扶植政策:一是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加強就業培訓,開發就業崗位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鼓勵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並在資金、信貸等方面給予扶持;對農村殘疾人開展生產勞動的,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購銷和貸款貼息等方面給予扶持。二是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納入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統籌管理。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設立殘疾人服務視窗和服務項目,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三是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殘疾職工的需求進行無障礙環境改造、改善勞動條件和實施崗位技能培訓,並按照天津市有關規定享受補貼。
社保——靈活職業可享社保補貼
條例規定,政府對用人單位招用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殘疾人,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對就業困難的殘疾人從事個體就業、靈活就業的,按照天津市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重度殘疾人和生活困難殘疾人,按照天津市有關規定享受全額或者部分補貼。條例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救助機制,其中將生活和住房困難城鎮殘疾人家庭納入城市住房保障範圍,並按照天津市有關規定給予優先安排和照顧,對農村困難殘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給予一定補貼。
設施——無障礙設施做到“無縫連線”
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天津市有關標準以及規範要求建設無障礙設施。新建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已有無障礙設施銜接。無障礙設施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無障礙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條例還規定,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規定在方便殘疾人通行的區域設定殘疾人專用停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