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依法行政考核辦法

(二)建立並實行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論證制度。 (七)建立並實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 (三)強化對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知識的培訓,完善培訓、考核制度。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對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大連長興島臨港工業區、大連花園口經濟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政府法制辦)負責依法行政考核,具體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政府辦公廳、市人事局(市編委辦)、市監察局、市審計局組織實施。
第四條 依法行政考核應當遵循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民眾路線,強化行政層級監督。

考核內容

第五條 轉變職能情況
(一)依法界定和規範行政機關的職能和許可權。理順行政管理體制,推進政企分開、政事分開。依法履行市場監管職能,完善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
(二)按照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規定設定機構。
(三)完善行政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完善集中統一的公共財政體制。工作人員的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依據省級以上價格、財政部門的批准檔案,並取得收費許可證。
(四)按照上級政府的規定減少行政許可項目,規範行政許可行為,改革行政許可方式。
(五)各種預警和應急機制建立健全,各種突發事件得到妥善處理。
(六)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年度報告、責任追究等制度,對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及時、準確公開。為公眾查閱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條件。對公眾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答覆。
第六條 行政決策情況
(一)建立並實行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推行重大決策聽證制度。對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採取聽證會、座談會、論證會及其他有效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二)建立並實行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論證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前,由政府法制機構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涉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以及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事先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討論、採納論證意見或者建議情況應當有詳實記錄,做出行政決策的檔案應當合法有效。
(三)建立並實行重大決策集體決定製度。重大行政決策,由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或者部門、機構的行政領導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集體決定有完善的工作程式。行政首長對經集體討論作出的行政決定承擔主要責任。
(四)建立並實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後評價制度。確定機構和人員,定期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的情況進行跟蹤、評估和反饋,及時發現並糾正決策存在問題。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公開有關行政決策的事項、依據和結果,並保證公眾的查閱權利。
(五)建立並實行決策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按照“誰決策,誰負責”原則,對違法決策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嚴重侵害公共利益的,依照有關行政過錯、錯案追究等制度,對有關行政首長和行政分管領導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條 制度建設情況
(一)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規範性檔案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有關行政執法主體、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強制等方面的規定合法。
(二)改進立法工作方法,實行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三結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實行聽取和採納意見情況說明制度,由制定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規範性檔案通過後,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
(三)積極探索對政府立法項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提出經濟立法方面的政府規章項目,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
(四)建立和完善規章、規範性檔案的修改、廢止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建立規範性檔案的有效期制度,對不適用或者已經失效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對規章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第八條 行政執法情況
(一)改革行政執法體制。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推進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健全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
(二)嚴格按照法定程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作出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不利行政決定前,依法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依法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作出決定時,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重大事項,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告知和聽證情況應當在行政執法案卷中有準確的記載。
(三)行政執法主體合法,其資格經依法審定並向社會公告。行政執法人員取得行政執法資格並持證上崗,有關資格考試、證件年檢等信息上網公示。
(四)按照市政府公布保留的(國家垂直管理部門按國家公布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實施行政審批。重大行政許可決定按規定備案。加強對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監管,完善管理程式,公開透明辦理。
(五)規範行政自由載量權。建立並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先例制度、情況說明制度。行政處罰罰款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制度。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經集體討論通過,並按規定備案。探索並推進細化行政許可裁量基準等工作。
(六)認真執行行政執法統計制度,按時報送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年度統計報表。
(七)建立並實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每年定期評查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或徵用等案卷。行政執法的有關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材料應當立卷歸檔,立卷參照省頒標準,歸檔執行《大連市行政執法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
(八)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制定、調整並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文本,依法界定執法職責,科學設定執法崗位,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和執法程式。行政執法責任制電子文本向社會公示。建立並實行評議考核制和執法過錯、錯案責任追究制。行政執法工作績效和獎懲情況納入本行政機關年度績效考核體系。
第九條 化解矛盾情況
(一)大力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建立健全相應制度,依法妥善解決矛盾糾紛。對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調處的民事糾紛,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公開、公平、公正、及時地予以處理。
(二)完善人民調解制度,積極支持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的人民調解工作。
(三)建立完善投訴處理制度和信訪制度,人民民眾通過行政投訴和信訪舉報反映的問題得到及時解決;對可以通過複議、訴訟法律程式解決的信訪事項,引導信訪人、舉報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十條 強化監督情況
(一)按照規定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依法備案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其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實施的監督。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機關按規定組織出庭應訴、答辯。逐步建立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
(三)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按照規定報送備案,對政府法制機構的備案審查意見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異議,依法及時研究處理。
(四)依法受理、審理行政複議案件,公正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依法履行參加行政複議活動的職責,服從並履行上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複議決定。加強行政複議機構的隊伍建設,提高行政複議人員的素質。完善行政複議工作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按照規定報送行政複議、應訴案件統計報表及行政複議案件備案材料。
(五)完善並嚴格執行行政賠償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補償制度。及時、足額兌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應當獲得的行政賠償、行政補償。
(六)行政機關內部監督機制完善,上級行政機關建立健全經常性的層級監督制度,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
(七)自覺接受並履行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決定。
(八)認真調查、核實並及時依法處理民眾舉報的違法行為、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
第十一條 學法考核情況
(一)實行領導幹部學法制度,制定並落實領導幹部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專題法制講座制度、集中培訓制度,做到計畫、內容、時間、人員、效果“五落實”。實行領導幹部任職前法律知識考查和測試製度。
(二)實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制度,組織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通用法律知識以及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專門法律知識的學習培訓,做到有計畫、有考核、有獎懲、有記錄。
(三)強化對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知識的培訓,完善培訓、考核制度。定期組織培訓,並將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考核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 加強領導情況
(一)行政首長承擔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按照建設法治政府標準的要求,統籌相關工作。落實市政府依法行政的階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意見。深入調查研究,推進工作創新,及時研究解決依法行政中的重大問題。
(二)區(市)縣政府應當建立依法行政報告制度。每年年底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市政府書面報告推進依法行政的情況;市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在每年年底向市政府書面報告推進依法行政的情況。
(三)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法制機構的機構設定、人員配備、經費保證、工作條件與其承擔的職責相適應;充分發揮其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顧問作用。
第十三條 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按年度制定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要點,並於每年年初公布施行;考核工作開始前制定並公布年度考核的具體項目和評定標準。

考核方法

第十四條 依法行政考核周期為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十五條 依法行政考核採取行政機關自查自評與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考核相結合,日常檢查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對市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的考核與市政府部門績效考核同步進行,單獨組織。
第十六條 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點和考核目標,組織政府相關部門成立依法行政考核組,負責核查、評議被考核機關依法行政情況,提出考核意見。
第十七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在每年接受市直機關目標責任制考核時,市政府派出機構、區(市)縣政府於每年十二月初,應當對照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公布的考核項目和評定標準,對當年依法行政工作情況逐項進行自查自評,向考核組提出書面報告。
行政執法責任制、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等工作,以日常監督考核為主,年底匯總有關單項考核情況。
第十八條 考核組根據書面報告情況和實際需要,安排核查評議,提出考核意見,報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在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作出考核結論。
第十九條 考核結論分為優秀、達標、不達標三個等次,採取計分制,以總分一百分為標準,分解確定各項分值。
考核賦分應當充分考慮新聞輿論監督、社會評議意見和所屬單位依法行政情況。
第二十條 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考核情況予以通報。對優秀的,給予表彰;對不達標的,給予批評,並責令其提出書面整改意見,追究有關人員相應責任。
市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的依法行政工作,納入市直機關目標責任制考核評價體系。
第二十一條 被考核的行政機關對考核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知道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考核組提出書面申訴;考核組應當進行複查,複查結論經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通知申訴的行政機關。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範圍的國家、省垂直領導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考核,依照本辦法執行。
區(市)縣政府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大連長興島臨港工業區、大連花園口經濟區管理委員會對所屬部門的依法行政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1998年11月2日公布的《大連市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辦法》(大政辦發 [1998] 1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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