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辦法

(一)市容市貌管理情況; (四)市政設施管理情況; (五)城市管理執法情況;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城市管理工作的積極性,提高城市管理依法行政能力,鞏固提高大連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水平,依據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大連市所屬各區、市、縣和大連開發區、高新園區的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條 市政府成立大連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領導小組,主管副市長任組長,市城建局(行政執法局)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市公安局、國土房屋局、建委、規劃局、城建局(行政執法局)、環保局、工商局、愛衛會以及各區市縣政府和大連開發區、高新園區管委會的主管領導組成,負責統籌領導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城建局),負責組織實施對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及城市管理法律法規明確的責任單位進行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四條 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引入考核激勵機制,採取科學客觀的測評方法,表彰先進,推動城市管理向科學、和諧、高效、以人為本的方向發展。
第五條 考核內容包括:
(一)市容市貌管理情況;
(二)環境衛生管理情況;
(三)園林綠化管理情況;
(四)市政設施管理情況;
(五)城市管理執法情況;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管理任務情況。
第六條 考核採取專項考核和綜合考核、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專項考核:主要採取現場檢查的方式進行;
綜合考核:採取現場檢查,聽取被考核單位的匯報,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方面人員的意見和反映,查閱有關執法文書和資料,年度總結評比等方式進行。
第七條 考核評比:
專項考核每個專項和綜合考核滿分均為100分,考核工作以日常專項考核為主,綜合考核為輔,年終總評兩項相加。
具體評分辦法見考核實施細則。
第八條 獎勵辦法:
綜合考評得分95分以上的,獲得城市管理工作優秀獎,綜合考評得分90—94分的,獲得城市管理工作達標獎;低於90分的,不得獎。
專項考評得分95分以上的,獲得城市管理工作專項優秀獎,專項考評得分90—94分的,獲得城市管理工作專項達標獎;低於90分的,不得獎。
第九條 考核程式:
(一)由考核部門及機構按職責進行考核;
(二)考核部門及機構根據考核的情況,填寫評議考核表,並形成考核意見;
(三)考核部門及機構擬制考核報告,報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領導小組審議決定。
第十條 對考核中不達標的單位,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並建議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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