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大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部分地名有償命名的意見
慶政發〔2012〕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開發利用好我市地名資源,規範地名有償命名管理,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
一、地名有償命名的範圍
(一)市區、城鎮和各類經濟區域內已建和將建的居住區、開發區、工業區,街(路)、公路、橋樑、水庫、建築物(群)和公共事業設施的名稱等,可實行有償命名。
(二)市、區兩級政府及政府派出機構的辦公樓、有重大紀念意義的地名,以及跨市的公路不實行有償命名。
二、有償命名原則
(一)符合國家的法規、政策及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城鄉總體規劃;
(二)統一實施、規範運作、協商一致;
(三)市區或同一城鎮內實行有償命名的名稱不應重名、同音。
三、有償命名方式
地名通過拍賣或協定等方式實行有償命名,分短期命名和永久性命名兩種方式。地名有償命名要依法簽訂契約,實行公證,履行相關地名命名手續後,由市民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四、有償命名名稱
(一)地名有償命名,主要以國內企事業單位名稱或其產品、商標名稱命名;
(二)以其他組織形式自行選定的名稱進行命名。
五、有償命名地名的管理
(一)市民政部門是地名有償命名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地名管理機構負責全市地名有償命名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其他部門不得自行實施。
(二)各級規劃、建設、交通、通信、郵政、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配合民政部門做好地名有償命名工作。
六、審核程式
(一)已經建成並命名的城市道路、居住區、商業樓、綜合性辦公樓和廣場、花園等欲實行有償命名的,必須徵得權屬單位或經營管理單位同意後,依法履行地名註銷手續,填寫《大慶市地名有償命名意見單》,經市地名管理機構審定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新建工程項目欲實行有償命名的,在項目立項審批或項目規劃審批後,由建設單位填寫《大慶市地名有償命名意見單》,經市地名管理機構審定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地名有償命名必須與新建工程竣工同時完成,並在工程交付使用前完成地名標誌設定工作。
七、資金的額度和管理
(一)地名有償命名資金額度依據年限、地理位置、規模和社會影響等分成等級,由市地名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地名有償命名的資金收入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
(三)地名有償命名資金使用時,由市民政局提出使用計畫和投入項目,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專項用於地名事業。
(四)建立嚴格的使用和審核制度,保證地名有償命名資金管理規範,使用合理,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果。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大慶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