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職責
(一)、按照上級公安機關和縣委、縣政府的指示,研究部署和組織實施全縣公安工作,並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二)、研究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給公安工作帶來的新情況、新任務,推進全縣公安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三)、蒐集、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有關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適時組織實施。
(四)、預防、制止、偵察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刑事案件、經濟犯罪案件,偵緝在逃人員。
(五)、指導和管理全縣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六)、依法管理全縣社會治安,維護公共場所、民眾集會的秩序和安全,組織、協調、參與處置突發事件和治安事故,承擔全縣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特種行業、出入境的管理工作。
(七)、管理全縣城鄉交通秩序、維護交通安全,處理縣內發生的各類交通事故,依照管理許可權管理全縣機動車和駕駛員。
(八)、進行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
(九)、組織實施來我縣和途經我縣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和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負責縣看守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公安隊伍建設、民警教育訓練、公安宣傳以及查處公安機關民警違法違紀案件。
(十二)、負責全縣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十三)、領導我縣消防科的業務工作,對駐我縣武警中隊執行公安任務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四)、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負責全縣的勞動教養的呈報工作。對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五)、負責指導全縣保全服務工作和治保會等民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六)、負責縣域內民眾向“110”報警的接處警工作。
(十七)、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1、辦公室
掌握全縣公安工作情況,綜合分析敵情、社情和社會治安情況;收集分析、反饋各類公安信息;協調處理緊急事務;審核並起草重要檔案和會議報告;負責機要收發,複印打字、檔案管理、公安信息、簡報的編髮、公安史志等工作;承辦縣人大、政協建議提案工作;遇有重大行動,根據領導指示,組織、協調各警種、各部門的警務活動;指導、檢查、掌握本局各項重要任務、重大活動、中心工作的開展情況。
2、政治處
政治處是縣公安局黨委和行政領導主管政治工作的辦事機構,是負責全縣公安隊伍思想、組織和紀律作風建設的綜合部門。負責組織民警政治學習,進行思想教育,整頓純潔公安隊伍;負責縣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幹部任免、目標考核、人員調配、工資福利和工人技術等級的評定、考核工作;管理全局工人檔案;負責公安警察院校在我縣招生政審工作;掌握全縣公安隊伍的工作情況,並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制定全縣公安隊伍建設意見;負責考察全局公安民警,掌握隊伍現狀,綜合分析研究,制定公安隊伍建設意見;協助黨委管理全體幹部、職工和協勤人員;組織公安隊伍建設的會議和活動;負責全縣公安系統機構設定、編制、實力統計工作;負責全縣公安機關吸收錄用人民警察,警銜評授、晉升、降低及日常管理工作;承辦全縣公安系統立功受獎的審核報批,因公犧牲人員的優撫工作;負責全縣公安系統思想政治調研工作,編髮《政工信息》和《政工簡報》以及政工方面資料;負責全縣公安系統精神文明建設,擬定全縣公安民警先進模範事跡的宣傳報導工作;負責全縣民警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全局民警的公安自學考試、函授、電大等學歷教育工作;負責全局離退休老幹部工作;負責公安報刊雜誌征訂工作。
3、行政科
負責公安機關裝備、服裝的購置、發放,公安業務經費開支、分配和核銷工作;負責縣局機關財務、車輛管理、使用,食堂、衛生保健及民警生活福利等項工作;負責民警工資發放、財務統計報表;維修局機關房屋、美化環境、改善辦公條件;負責對本局及所屬單位的各項經費、財務收支情況以及收費、罰沒款、預算外資金的管理使用等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局機關門衛管理,控制無關人員及車輛進出單位,做好來客和我局辦事人員登記工作,為來機關辦事人員指引道路;負責全縣公安後勤保障工作;局黨委交辦的其他臨時性工作。
4、法制科
對本局制定的或本局與其他單位會簽的規範性檔案實施審核把關,確保其與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相一致;負責全縣公安機關行政案件及行政強制措施的審核把關,備案備查,辦理有關的法律手續,組織並主持相關聽證手續;按照級別管轄,依法處理有關複議、申訴案件的複查,參與並指導行政案件的訴訟工作;確認和辦理本局的國家賠償案件;參與和指導本局涉及的民事法律案件;對刑事案件的查辦實施備案監督,對刑事強制措施的使用實施審核把關,對刑事案件的複議、覆核實施督辦;對律師申請介入,負責審查報批;調查研究、檢查公安機關執法情況,開展法制調研,組織、協調開展執法質量考評;為基層單位提供法律諮詢服務;負責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案件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局民警行政執法證、執法監督證的考核、培訓、頒發、檢審工作;對全縣民警和民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負責查處“兩錯”案件,準確認定“兩錯”案件責任人,並依據“兩錯”標準予以嚴肅追究,及時向紀檢、督察、人事部門保送“兩錯”認定材料和處理意見,受理“兩錯”責任人的申訴;對上級公安機關和本級公安機關領導交辦的案件組織複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5、控申科
處理日常來信來訪,接待上訪人員,承辦縣委、縣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辦的信訪案件;參與重大信訪案件的查辦,蒐集掌握有關信息及時匯總反饋。
6、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傳達、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負責黨的組織工作,辦理黨員統計、收繳黨費、黨的刊物征訂、發行等日常工作;負責組織黨員學習和“三會一課”活動;承辦局黨委交付的一切任務。
7、指揮中心
認真執行局黨委的指令和工作部署,協助領導科學決策和實戰指揮;按照授予指揮中心的八項許可權,及時受理並協調處置各類報警和民眾求助,嚴格履行向社會的承諾;負責收集、整理、上報社情、警情動態信息,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依據;負責對各部門及下級公安機關執行指令情況進行檢查監督,適時向領導反饋,提出表彰或批評的建議;負責“110”報警服務台的接處警工作;負責全縣社會服務聯合行動的接報、指揮、調度、協調;規劃全縣公安機關通信系統建設;負責全縣公安機關有線、無線、機要傳真的管理及運行工作;保障突發事件的應急通信聯絡;負責全縣計算機網路監察,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網路犯罪的偵察工作。
8、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蒐集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的情報信息;控制轄區內涉及社會政治穩定和國家安全的重點對象和重點陣地;偵破轄區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現行的案件及民族宗教、邪教方面的案件和事件;蒐集物證樣本和資料。
9、治安大隊
指導全縣基層派出所工作;管理流動人口、特種行業、公共場所、公共文化娛樂場所、槍枝彈藥、劇毒、易燃、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放射性物品、警燈警報及社會面控制等項工作;負責全縣各類大型活動和重要節日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指導全縣治安防範和治安管理工作,總結積累安全防範經驗,推廣有效措施,減少刑事案件發生;查處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協助調查重大治安災害事故;依法對出入境的外國人、港、澳、台同胞、華僑進行管理;依法處理各類涉外治安案件;負責對三資企業、涉外賓館、飯店等涉外單位進行依法管理。受理公民出入境申請工作,公民出國前教育,愛國教育及回訪工作,辦理出入境人員各類簽證、簽證延期以及外國人、港、澳、台同胞、華僑居住事宜;負責轄區內境外人員的臨時住宿登記管理,依法處理違反住宿登記管理的行為;根據授權,負責處理轄區內發生的涉外治安、刑事及其他案件;掌握轄區內常住境外人員的基本情況;協助、配合上級公安機關完成對境外人員管理的其他工作;宣傳有關出入境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全縣戶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農轉非和進入城鎮戶口的審批;登記、調查、統計人口情況,提供人口信息;作好居民身份證登記、發放和管理工作;負責邊境證簽發工作;負責全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中等專業院校、初、高級中學安全保衛工作;掌握內部單位的敵情、社會治安情況和政治動向;管理全縣經濟民警隊伍建設,確保涉及國計民生的首腦要害部位和部門安全;參與內保單位重大刑事案件偵察,協助處置內部突發事件。
10、刑警大隊
掌握分析全縣刑事犯罪情況,搞好犯罪預防;負責刑事案件嫌疑人的抓捕、預審、報捕、起訴等項工作;組織打拐、追逃等項專項鬥爭,打擊刑事犯罪;負責部署對在逃犯和流竄犯的偵緝查控活動;收集、整理、分析有關犯罪情報資料,規劃布建縣刑事犯罪情報網路;負責全縣刑事特情工作,開展刑嫌調控和陣地控制工作;依據管轄範圍,偵破全縣發生的各類刑事案件;查辦協外案件、上級交辦案件;負責全縣刑事案件統計上報、刑偵調研、案件分析、案件督辦等項工作
11、巡警特警大隊
負責維護城區內的治安秩序,警戒突發性治安案件現場,疏導民眾,維持秩序;預防和制止違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為;處理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活動;處置災害事故,維持秩序,搶救人員和財務,協助交警維護城區交通秩序;制止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接受公民報警,負責城區“110”接處警工作;勸解制止在公共場所發生的民間糾紛,制止精神病、酒醉人的肇事行為;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傷、患病、遇險等處於無援狀態的人,幫助遇到困難的殘疾人、老人和兒童;受理拾遺物品,設法送還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領部門;巡查城區安全防範情況,提示沿街有關單位、居民消除隱患;執行法律法規規定或由人民警察執行的其他任務。
12、交警大隊
負責維護交通秩序,指揮疏導交通、糾正交通違章行為,處理交通事故;維護公路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公路上發生的違法犯罪活動,打擊車匪路霸;堵截逃犯及其他犯罪嫌疑人,依法查處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行為;接受民眾報警、救助遭受意外受傷、突然患病或者遇險的人員;偵破交通肇事案件,抓捕肇事人員;宣傳交通法規;辦理機動車輛牌證、駕駛員執照和車證年審等日常工作;負責事故、車輛統計工作;公安部規定的縣(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履行的其他職能。
13、警務督察隊
負責對縣公安局所屬單位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紀守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民警不規範行為進行現場糾察。
14、經偵大隊
負責偵破全縣發生的經濟犯罪案件。
15、看守所
負責羈押、監管、看守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人員和刑期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押人犯,對在押人犯進行思想教育、法律教育、管理改造;管理在押人員的生活、衛生,保障看守所安全不出事故;保障偵察、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16、治安拘留所
負責治安(司法)拘留人員的羈押、管理教育工作。
17、公安派出所16個:平舒派出所、旺村派出所、王文派出所、南趙扶派出所、大尚屯派出所、阜草派出所、大阜村派出所、北位派出所、位敢派出所、留各莊派出所、權村派出所、里坦派出所、臧屯派出所、大廣安派出所、新城區派出所、摩配園區派出所
管理轄區常駐人口、暫住人口和流動人口,開展以重點人口為重點,以熟悉居住人口為基礎的戶籍管理工作;辦理人口出生、死亡、遷入、遷出登記和變動手續;登記、調查、統計人口情況,提供人口信息;搞好轄區治安防範、治安管理工作,查處轄區治安案件;領導轄區治安保衛會的工作;收繳非法槍枝彈藥、淫穢物品;對轄區民眾進行法律宣傳;做好居民身份證登記、發放和管理工作;負責轄區特種行業、管制刀具、劇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管理,保護重、特大刑事案件現場,協助刑警搞好轄區刑事案件偵破;預防和處置治安災害事故,配合做好暴力案件,突發事件的處置;依法對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預防和制止犯罪活動,教育和改造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加強基層基礎建設,維護本轄區治安秩序;協助做好其他與社會治安有關的工作。
18、治安派出所2個:汽車站治安派出所、平舒市場治安派出所
治安派出所除不具備戶籍管理職責外,具有公安派出所其他所有職責。
19、紀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