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建背景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方案》指出,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省(市)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相關決定
為了明確大同市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任免和憲法宣誓程式,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在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任免職案前,由監察委員會主任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作擬任免職人員的情況說明。
二、擬任命的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應當參加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法律知識考試。
三、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任命案前,擬任命的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與常委會組成人員見面,擬任命的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作供職發言。
四、市人大常委會表決任免案,採取無記名投票或採用按電子表決器的方式,以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贊成通過。
五、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通過任命的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在常委會會議上頒發任命書,任命書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署名。頒發任命書後進行憲法宣誓。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主任
2018年4月2日,大同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選舉梁曉旭為大同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副主任
方旭、張有茀、白玉玲
委員
李春雨、趙存斌、項鵬飛、張麗珍、佘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