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土地、礦產、測繪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負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
(二)組織起草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方面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土地、礦產、測繪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研究擬定全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政策;
(三)組織編制和實施市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縣(區)、鄉(鎮)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組織全市鄉鎮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初審上報工作;編制並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地質礦產調查評價與勘查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建立土地資源、礦產資源信息系統,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四)監督檢查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和測繪法的貫徹執行情況及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劃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市級以下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情況;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嚴格保護耕地,及時查處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部門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和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工作。
(五)負責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負責報市政府、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指導縣(區)國土資源部門農地轉用和非農建設用地的審核工作;指導和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補充等工作,確保耕地保有量不減少。
(六)統一管理全市土地的地籍、地政工作;主管全市土地的調查、統計、定級、登記、發證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全市土地估價工作。
(七)主管全市土地的徵用、劃撥、出讓工作;擬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和規範土地市場;負責鄉(鎮)、村非農建設用地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八)通過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土地供應結構、礦權總量、礦產資源供應結構,研究制定不同區域的供地政策和礦權投放量,參與經濟巨觀調控。
(九)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採礦登記的初審工作;負責辦理集體礦山企業及個體採礦的申請、登記、審查、申報和發放採礦許可證,並依法予以公示。
(十)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礦山企業的採礦活動依法進行監督管理;調處礦山企業間的礦產資源權屬爭議,保護合法的採礦權不受侵犯;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按照規定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
(十一)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的綜合管理;管理地勘成果;負責地質資料匯交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的管理,實施儲量動態監測,建立資源儲量帳戶;組織開展供求形勢分析。協助上級有關部門搞好地質勘查行業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勘查單位的註冊登記工作;調處重大探礦權糾紛,保護合法的探礦權。
(十二)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地質環境進行檢測評價和監督管理;負責地下水勘查的監督管理和礦泉水、地熱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
(十三)組織協調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對外交流;組織推廣國土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先進科學技術。
(十四)依法管理和組織市基礎測繪、地籍測繪、重點工程測量;依法管理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依法管理市測繪市場。
(十五)負責全市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及成員的考核、考察、任免、調動、交流、獎懲、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市轄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人、財、物的管理。
(十六)承辦省國土資源廳和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檔案、保密、保衛、接待、資產管理、行政後勤等工作。
政策法規宣傳教育科
組織起草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調查研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規執行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組織、協調依法行政工作,負責行政複議;組織國土資源科學研究,推廣科技成果;組織實施幹部職工法律法規培訓工作;組織重大宣傳活動,負責新聞宣傳工作和信訪工作。
綜合規劃科
組織編制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等利用土地開發規劃、地質礦產調查評價與勘查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規劃、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等專項規劃和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非農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參與分析研究全市經濟形勢,對國土資源供求關係和運行狀況進行監測、預測,提出土地供應政策措施;參與產業、區域發展研究,運用國土資源行政許可職能,從土地和礦產資源總量、結構上對經濟運行進行巨觀調控。負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綜合統計工作;組織全市鄉鎮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與初審上報工作;編制並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財務科
組織擬定並實施有著財務會計制度;對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國有資產和直屬事業單位資產;負責管理局機關的行政經費和各種專項業務經費,編制預、決算;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的財務監督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徵收土地專項資金。
耕地保護開發科
擬定耕地特殊保護、土地開發政策,對全市耕地數量變化進行監測,研究提出耕地總量增減的獎懲措施,負責全市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任務的落實。制定基本農田保護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對基本農田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土地開發專項規劃的實施,研究制定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政策和具體辦法。負責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立項審報和審查評審、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市級土地開發整理資金的管理使用,組織安排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指導縣(區)做好土地開發整理工作。組織對全省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驗收。負責農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實施和耕地保護的監督管理;制定和實施開墾耕地計畫,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擬定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規劃。
建設用地審批管理科
擬定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的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建立和規範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審查報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式。負責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統一征地的組織協調工作;承辦報省、市批准的農用地轉用、征地申請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農用地征地報審批工作和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擬定征地補償費標準及使用、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對被征地農地補償和安置工作。指導、檢查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 (鎮)村建設用地審批工作。負責涉及農用地的土地置換、指標折抵的審批工作。
地籍管理科
(大同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記辦公室)統一管理全市城鄉地籍、地政工作;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和變更調查、登記發證、土地使用證書檢驗;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統計和土地動態監測。
土地利用管理科
擬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全市建設用地的統征出讓工作;負責全市臨時用地的管理工作。
礦產開發管理科
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開採礦產資源的開採登記資料的審查;負責對各類礦山企業辦理採礦登記及延續變更採礦申請登記資料的審查;負責對各類礦山企業相互間資源調查意見和方案的審查,並報請上級有關部門批准;負責對省授權的其它金屬類、非金屬類礦產集體及個體私營採礦企業辦理採礦登記、延續和變更採礦登記手續,並代發採礦許可證;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協調解決礦山企業之間的礦區範圍權屬爭議;參與對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和利用的年度檢查。
地質環境科
負責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防治;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全市地質災害年度防災預案;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等地質遺蹟;監督地下水的開採,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生態環境。
礦產資源儲量科
(大同市礦產資源儲量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管理各類礦山企業礦產資源儲量,審核礦產資源儲量的增減變動情況;負責礦產儲量的登記、統計工作;組織編制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報告,參與擬定礦產資源開發保護利用政策。
地質勘查管理科
負責對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單位進行註冊登記、監督檢查其施工情況;對地質市場進行監督管理,依法保護合法探礦權;調處重大探礦權糾紛,對礦產資源勘查進行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勘查計畫;負責地質勘查行業管理。
執法監察科
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定全市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規定,建立同人事、紀檢和公、檢、法等部門工作聯繫制度,落實國土資源執法責任制、動態巡查制、錯案追究制等制度;組織開展對土地和礦產資源的處置、保護、開發利用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監督、檢查市級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情況;適時直接查處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部門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行政違法案件和重大國土資源案件;對縣(區)國土資源部門執法監察機構實行業務領導,對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測繪管理科
(大同市測繪管理辦公室)負責測繪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的貫徹執行,草擬市測繪行政法規、規章,制定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並依法監督實施;具體負責區域測繪工作;指導、檢查市測繪市場,負責測繪行政處罰和行政複議。
人事科
貫徹執行國家人事制度,承辦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和社會保險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承辦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局直屬單位科級幹部及局機關的考核、考察、任免、調動、交流、獎懲、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組織局直屬事業單位技術職稱申報評審、勞動技能鑑定工作。
機關黨委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監察室
根據同辦發[2001]34號檔案精神,市紀委、監委向市國土資源局派駐紀檢組、監察室。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離退休幹部管理科
負責全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並對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督促、檢查。正科級建制,核定正科級職數1名。
領導信息
黨組書記、局 長:潘志中
黨組成員、副 局 長:趙全義(兼礦區分局局長)
黨組成員、副 局 長:張士傑(兼土地儲備中心主任)
黨組成員、副 局 長:管 瑞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韓東新
黨組成員、副 局 長:劉 武
黨組成員、總工程師:秦 貴
直屬單位
大同市土地測繪站
大同市土地整理中心
大同市土地勘測規劃站
大同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
大同市國土資源交易事務中心
大同市建設用地事務中心
大同市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站
大同市土地儲備中心
大同市基礎地理信息中心
大同市城區國土資源收益征費所
大同市礦區國土資源收益征費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