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大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大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是大同市人民政府主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直屬機構,同時承擔大同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梁全勝為大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

人員編制

大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機關核定行政編制6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紀檢組組長1名,科級職數27名(正科級職數14名,副科級職數9名,科級監察專員4名)。工勤人員編制7名

主要職責

(一)組織起草全市綜合性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定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執行情況。

(三)承擔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尾礦庫、石油開採(含天然開採)、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職責範圍內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承擔由省安監局委託辦理的全市部分非金屬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並依法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承擔職責範圍內的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協助省安監局開晨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七)綜合管理全市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八)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九)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井下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職責範圍內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煤礦除外),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協助省安監局開展註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擬定全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十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

(十三)市安監局掛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牌子(以下簡稱市政府安委辦),承擔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政府安委會)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各縣(區)和市直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研究擬定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組織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指揮和協調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市政府安委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市政府安委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承擔市政府安委會協調煤炭行業管理涉及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督促檢查各項工作和措施的落實情況;承辦市人民政府與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區)簽訂的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完成情況的考核工作。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相關職責,大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13個內設機構和監察室。

(一)辦公室(機關黨委辦公室)

1、擬定機關的各項工作規則和制度;2、承擔文電、信息、保密、檔案、信訪和行政事務及後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3、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國際國內交流合作,承擔有關外事管理工作;4、負責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關於市安監局的相關提案、議案的答覆辦理工作;5、協調、指導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6、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綜合科

承擔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下稱市政府安委辦)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1、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2、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各縣(區)和市直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3、組織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4、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研究擬定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5、組織配合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6、組織指揮和協調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7、承辦市政府安委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市政府安委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8、督促檢查各項工作和和措施的落實情況;9、承辦市人民政府與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區)簽訂的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完成情況的考核工作。

(三)編制人事培訓科(市安全生產監察專員辦公室)

1、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資、隊伍建設工作;2、協助省安監局開展註冊安全工程師和安全評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及註冊管理工作;3、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包括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工作;4、按照國家安監局和省安監局得相關規定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特種作業人員(煤礦井下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操作資格考核工作,職責範圍內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5、承擔全市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的資質管理並監督檢查(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除外);6、承擔安全生產監察專員(負責組織協調和參加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

1、組織起草綜合性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安全生產方面的重大政策建議;2、組織擬定職責範圍內的工礦商貿行業及有關綜合性安全生產規程和安全生產標準;3、承擔安全生產方面的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務;4、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工作;5、負責全市安全生產信息發布工作;6、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五)規劃科技科

1、組織擬定全市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科技規劃;2、承擔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作;3、承擔規定許可權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工作;4、承擔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安全評價、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管工作;5、承擔綜合協調建設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有關工作;6、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7、承擔市安全生產專家組有關工作。

(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信息統計辦公室)

1、組織起草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和信息統計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定相關規程,標準;2、指導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3、組織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和演練;4、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5、負責指導協調全市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6、綜合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統計工作;7、承擔事故信息接報處置工作;8、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和重大事故風險,發布預警信息;9、負責全市非煤礦山救護隊的資質認定和管理工作;10、承擔安全生產應急值守工作。

(七)安監一科

1、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開採(含天然氣開採,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和相關人員安全資格持證上崗情況;2、組織或配合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3、承擔或協助省局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4、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5、指導監督相關安全標準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關閉和尾礦庫閉庫相關工作;6、參與相關行業重大事故調查事故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八)安監二科

1、指導、協調和監管煤炭、公路、水運、鐵路、民航、建築、消防、農業、水利、電力、軍工、民爆、特種設備、旅遊、教育、郵政、電信、體育、林業、氣象等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監管工作;2、參與相關行業和領域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3、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安全生產專項督察和專項整治。

(九)安監三科

1、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下;2、安全生產條件、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和相關人員安全資格持證上崗情況;3、承擔或協助省局開展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和經營準入管理工作;4、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5、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綜合工作;6、組織指導危險化學品登記備案工作;7、承擔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管工作;8、組織或配合相關項目安全設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9、指導和監督有關安全標準化工作;10、參與相關行業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十)安監四科

1、依法檢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安全生產條件和設備設施安全情況;2、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和相關人員安全資格執證上崗情況;3、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4、參與相關行業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十一)職業安全健康監管科

依法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的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2、組織查處重大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3、協助省安監局開展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4、組織指導職業危害申報工作;5、參與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6、指導監督建設項目(煤礦除外)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有關工作;7、指導監督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安全健康標準化工作。

(十二)行政審批服務辦

1、承擔礦山建設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建設項目的安全設計和竣工驗收;2、危險化學品(乙證)經營許可核發;3、煙花爆竹(固定零售)銷售許可;4、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的行政審批服務職能以及部分省安監局委託的非金屬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延期變更和管理工作中的行政許可服務工作。

(十三)財務科

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經費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

(十四)監察室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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