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余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8年2月27日 財企[2008]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及社會發展,規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餘資金的使用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的有關精神,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餘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並已經國務院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餘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暫行辦法
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餘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大中型水庫庫區(以下簡稱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及社會發展,規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餘資金(以下簡稱結餘資金)的使用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結餘資金,是指中央財政根據國發〔2006〕17號檔案規定籌集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按照國家每年核定的農村移民人數和規定的扶持標準,分配各省(區、市,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後結餘的資金。
第三條 結餘資金用於支持實施經批准的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解決移民遺留問題, 以及庫區和移民安置區臨時性、突發性事件的應急處置補助支出。
第四條 結餘資金扶持方向。
(一)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本口糧田建設及水利設施配套項目。
(二)庫區和移民安置區農村飲水安全、沼氣、交通、供電、通信廣播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三)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文化、教育、衛生等社會事業設施建設項目。
(四)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項目。
(五)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勞動力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及職業介紹項目。
(六)庫區和移民安置區有市場前景的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漁業、旅遊業、加工業、服務業等生產開發項目。
(七)支持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其他項目。
(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臨時性、突發性等事件的應急處置補助支出。第五條結餘資金採取無償撥款方式補助地方。結餘資金的使用應與現有全國性規劃銜接,與其他渠道資金統籌安排,用於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項目扶持。第六條結餘資金實行預決算管理。
(一)每年4月底前,各省(區、市)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移民管理機構,根據經批准的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及其實施情況,向財政部申請本年度結餘資金預算,並抄報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在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成立之前,由全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部際聯席會議承擔本辦法規定的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的相關工作,下同)。
(二)財政部會同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按照各省(區、市)經核定的農村移民人數情況、對全國統籌後期扶持資金的貢獻情況,切塊分配下達各省(區、市)結餘資金。具體分配公式為:
(三)中央按年度結餘資金的20%預留部分資金,專項用於解決庫區和移民安置區臨時性、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置補助支出。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發生臨時性、突發性事件時,各省(區、市)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移民管理機構,向財政部提出申請,同時抄報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批後下達資金。
(四)每年第一季度,各省(區、市)移民管理機構應編制上年度結餘資金使用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各省(區、市)財政部門應在每年4月底前審批上年度結餘資金使用決算,並將批覆結果上報財政部和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備案。
(五)結餘資金年度預算上報資料主要包括:
1.本省(區、市)結餘資金年度預算申請檔案;
2.結餘資金年度預算申請表(附);
3.經批准的本省(區、市)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實施情況;
4.其他需向財政部報送的材料。
第七條 各省(區、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財政不予安排結餘資金。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申報結餘資金年度預算或未編制上年度結餘資金使用決算;
(二)截留、挪用結餘資金;
(三)虛報結餘資金扶持項目;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八條 結餘資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0149項“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收入”,結餘資金支出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2130335項“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支出”。
第九條 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和移民管理機構應加強結餘資金的財務管理,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督促有關單位加快項目建設進度,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結餘資金的使用單位應接受財政、發展改革、審計、監察、水利、移民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或逃避。
第十一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挪用結餘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罰,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各省(區、市)財政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執行,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附:--年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餘資金年度預算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