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財政廳等關於印發廣東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 目的

為加強我省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財政部《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6〕29號)、《關於加強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管理的通知》(財企〔2006〕202號)以及省政府《印發廣東省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06〕115號),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來源

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以下簡稱“後期扶持基金”),是指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的精神,國家為扶持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解決生產生活問題而設立的政府性基金。

資金來源包括:

(一)中央按核定我省的大中型水庫移民人數和每人每年600元的標準,分配我省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

(二)中央安排我省的庫區和移民安置區扶持資金;

(三)經營性大中型水庫應承擔的移民後期扶持資金;

中央按核定我省的大中型水庫移民人數和每人每年600元的標準,分配我省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適用本辦法。中央安排我省的庫區和移民安置區扶持資金、經營性大中型水庫應承擔的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管理辦法將根據中央和省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條 扶持範圍及標準

(一)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範圍指我省境內農村安置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遷,中央已核定的我省大中型水庫移民的現狀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的大中型水庫移民的原遷人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農村移民不再納入後期扶持範圍。

(二)凡經核定並對納入扶持範圍的大中型水庫移民,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標準給予扶持。對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符合扶持範圍的水庫移民現狀人口,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的、符合扶持範圍的水庫移民原遷人口,自完成搬遷之日起扶持20年。

(三)省財政分配各地級以上市的後期扶持基金以省水庫移民管理部門核定的水庫移民人數為依據,其中:現狀人口以2006年8月省水庫移民管理部門核定的人口數為準,人數一經核定,不再調整;原遷人口按省水庫移民管理部門的規定程式進行核定。

第四條 資金分配及使用

(一)省財政廳按照省水庫移民管理部門核定的各地級以上市大中型水庫移民人口數和每人每年600元的補助標準,確定分配各地級以上市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按核定所轄縣(市、區)移民人口數和每人每年600元的標準,確定分配各縣(市、區)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

(二)省核定給各地級以上市的後期扶持基金由各市根據中央和省規定的扶持範圍和扶持方式,在充分尊重水庫移民意願的前提下,重點扶持移民危房改造、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道路、飲水安全、供電、小型農田水利、通訊、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等公共基礎設施以及移民的職業勞動技能及職業培訓等突出問題。

(三)水庫移民管理部門所需專項業務經費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在上級財政部門安排的後期扶持基金中提取管理費、移民幹部培訓費、諮詢評審費等專項工作經費和日常辦公經費。

(四)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上一級財政部門下達的基金規模使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五)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和水庫移民管理部門應於每年2月前底,將上年度後期扶持基金使用情況書面報省財政廳和省水庫移民管理部門。

第五條 計畫申報及資金撥付

(一)各縣級水庫移民管理部門根據經核定的移民人口數和後期扶持基金規模會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編制年度後期扶持計畫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後,逐級上報省水庫移民管理部門和省發展改革委審定,年度後期扶持計畫具體申報程式由省水庫移民管理部門和省發展改革委制定。省水庫移民管理部門和省發展改革委應於每年2月15日前完成全省水庫移民年度後期扶持計畫審定工作並抄送省財政廳。水庫移民年度後期扶持計畫一經批准,各市、縣(市、區)必須嚴格執行,如確需調整,應按原申報程式報批。

(二)省財政廳依據經省水庫移民管理部門和省發展改革委審批的年度後期扶持計畫,在收到中央後期扶持基金15個工作日內,及時將基金撥付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在收到省財政廳下達後期扶持基金15個工作日內,將後期扶持基金及時撥付各縣(市、區)財政局。

(三)各縣(市、區)財政局應嚴格按照經批准的年度後期扶持計畫以及年度後期扶持項目進度及時撥付資金,其中:

1.移民建房補助、特困移民困難補助等補助到水庫移民個人或農戶的後期扶持基金,採取財政直接支付方式,由縣財政部門或委託鄉鎮財政所支付到移民個人或農戶。

2.非直接分配到人或到戶的其它後期扶持基金,具備國庫集中支付條件的,採取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暫不具備國庫集中支付條件的,一律按照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報賬制實施辦法>的通知》(粵財農〔2005〕117號)的規定,實行財政報賬制管理。

(四)如省財政廳在收到中央後期扶持基金15個工作日內尚未收到省水庫移民管理部門和省發展改革委審定的全省年度後期扶持計畫,省及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仍按第五條第(二)點規定的時間撥付資金。縣(市、區)財政局收到後期扶持基金後,在年度後期扶持計畫尚未批覆前不得動用,年度後期扶持計畫經省水庫移民管理部門和省發展改革委批覆後,按第五條第(三)點規定撥付資金。

第六條 資金管理

(一)各級財政部門及水庫移民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後期扶持基金的管理,做好後期扶持基金使用情況的績效考評工作,並對績效考評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上一級財政和移民管理部門定期報告。

(二)各級水庫移民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配備專職會計人員並設定專賬核算。對直接補助到移民個人的後期扶持基金,各級移民管理部門應建立移民個人或家庭檔案和資金髮放記錄;對項目扶持資金,各級移民管理部門應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建立後期扶持資金項目庫,並定期對項目進度、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後期扶持基金按規定使用。

(三)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於每年2月前會同水庫移民管理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認真填報《20__年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資金情況表》和《20__年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使用情況表》(見附表一、二),逐級匯總上報省財政廳、省水庫移民管理部門和省發展改革委。

(四)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和挪用後期扶持基金。各級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應按職能分工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對後期扶持基金使用、撥付以及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以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五)如發現有截留、擠占和挪用後期扶持基金的單位和個人,省將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條 附則

(一)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二)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