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小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豫政辦 〔2008〕2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小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一月四日
河南省小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做好小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以下簡稱後期扶持基金)徵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對小型水庫移民遺留問題處理力度,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華中電網電價的通知》(發改價格〔2006〕1233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6〕57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解決小型水庫移民生產生活困難問題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政辦〔2007〕109號)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後期扶持基金是國家為統籌解決小型水庫移民生產生活困難問題和其他在建扶持項目後續資金投入而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兩條線”原則納入省財政預算管理。
第三條後期扶持基金從我省區域內扣除農業生產用電外的全部銷售電量中每千瓦時提取0.05分資金籌集解決。
第四條後期扶持基金從2006年6月30日起開始徵收,以6月30日抄見電量計征。
第五條後期扶持基金由省電力公司在向電力用戶收取電費時一併代征,按季上繳省國庫。省財政按代征額的2‰付給其代征手續費。代征手續費在後期扶 持基金的預算支出中安排,由省財政支付給省電力公司。代征企業不得在代徵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續費。
第六條省電力公司應於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省財政廳申報上季度實際銷售電量和應繳納的後期扶持基金。省財政廳據此向省電力公司開具統一印製的征繳後期扶持基金《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省電力公司應於每季度首月20日前按照省財政廳開具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所規定的繳款額,足額上繳資金。
第七條省電力公司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代征的後期扶持基金,不得延期繳納。如發生延期繳納,省財政廳應催促其儘快繳納基金,並從逾期之日起按每日2‰的標準加收滯納金。
第八條省電力公司代省財政徵收的後期扶持基金不計征企業所得稅。
第九條未經省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部門均不得減免後期扶持基金。
第十條各省轄市的小型水庫數量和庫容以省政府移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於2006年6月30日核定的數據為準,不再調整。各省轄市的投資額度由省政府移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財政廳根據核定的各省轄市小型水庫的數量和庫容總量統籌確定。
第十一條後期扶持基金的使用範圍主要包括:庫區、移民安置區人畜飲水、農田水利、道路交通、醫療衛生、規劃設計、技術培訓、監測評估以及移民實施管理費用等。
第十二條後期扶持基金實行項目指南制度,並參照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辦法,實行報賬制。每年年初由省財政廳和省政府移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上年度後期扶持基金徵收情況聯合下達項目指南。項目縣財政部門和縣級移民機構根據項目指南將各項目篩選論證後,逐級聯合上報至省財政廳和省政府移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財政廳和省政府移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地上報項目進行充分論證,並根據確定的項目下達資金。
第十三條後期扶持基金納入省財政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列政府預算收支科目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103類01款04項庫區建設基金收入,作為省財政固定收入科目,反映後期扶持基金收入;支出列政府預算收支科目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213類03款22項庫區建設基金支出,作為省與地方共用支出科目,反映省和地方用後期扶持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以及向省電力公司支付的代征手續費。
第十四條各省轄市財政部門要會同同級移民管理機構,依照下達給本地的後期扶持基金和移民扶持規劃編制年度後期扶持基金收支預算,年終編制決算,並將預決算報省財政廳和省政府移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後期扶持基金應嚴格按照預算安排使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六條各級移民管理機構應切實加強對後期扶持基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設立專門財務管理機構,配備專門財務會計人員。縣級移民管理機構應建立小型水庫移民項目實施檔案,確保後期扶持基金按規定用途使用,嚴禁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條各級財政、審計和移民管理機構應按職責分工,加強對後期扶持基金撥付、使用的管理和監督,根據需要對後期扶持基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審計,確保後期扶持基金合理使用。
第十八條對於違反本規定,擅自改變後期扶持基金徵收範圍、標準、對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擠占、挪用後期扶持基金的單位及責任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觸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政府移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