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概念
外事工作是一項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它對認真執行國家的外交政策,維護祖國的榮譽、民族的尊嚴和人民的利益,加強同世界各國的經濟、技術和文化交流,促進各國人民之間的友誼和世界和平,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外事工作的特點:
1、鮮明的政治性和高度的政策性相結合
2、複雜的綜合性與協調的雙向性相結合
3、工作的時效性與嚴格的紀律性相結合
工作道德
外事工作者在從事外交事務過程中所應遵循的基本道德規範。外事工作是一項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它對認真執行國家的外交政策,維護祖國的榮譽、民族的尊嚴和人民的利益,加強同世界各國的經濟、技術和文化交流,促進各國人民之間的友誼和世界和平,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社會主義外事工作道德是社會主義道德、共產主義道德在外交事務工作中的具體體現。其道德規範的主要內容是:(1)無限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把祖國的利益看得高於一切,自覺維護祖國的榮譽、民族的尊嚴和人民的利益。要有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在對外交往中,既不夜郎自大,也不崇洋媚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做有損國家、民族利益的事,不做喪失民族尊嚴,喪失國格、人格的事。虛心學習別國的長處,對外國朋友一視同仁,以禮相待。(2)堅決執行黨的外交路線和對外工作的方針、政策,加強同各國人民的友誼和團結。在複雜的國際環境中,要有堅定的無產階級立場。積極支持被壓迫民族、被壓迫人民的正義鬥爭。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和新老殖民主義。(3)嚴格遵守外事工作紀律,嚴守黨和國家的機密,遵守所在國的法令。(4)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黨的外事工作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鑽研外事工作業務,不斷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外事工作能力。(5)嚴格要求自己,廉潔奉公,自覺抵制資產階級腐朽思想和生產方式的侵蝕。
領導小組
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中央國家安全領導小組),是中共中央政治局領導外事、國家安全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
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中央國家安全領導小組),由主管外事工作的中央政治局常委、分管有關外事工作的中央政治局委員和與外事、國家安全工作有密切工作聯繫的相關機構部長組成,負責對外事、國家安全工作領域的重大問題作出決策。
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中央國家安全領導小組)辦事機構為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央國家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即中央外事辦公室)。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央國家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合署辦公,兩塊牌子,一套機構,屬中央直屬機關工作機構。
中共中央外事辦公室,也稱國務院外事辦公室,是中共中央直屬機構。根據1998年3月29日《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1998]5號)的規定,“國務院外事辦公室保留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名義,承擔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事務。”
中共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是中共中央跨機構的外事工作委員會,由多個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除國家主席、國家副主席擔任正、副組長外,成員一般包括負責涉外事務的國務院副總理或國務委員,外交部、國防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商務部、港澳辦、僑辦、新聞辦的負責人,以及中宣部、中聯部的部長,總參謀部的高級將領等。
1981年,中共中央決定,恢復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事機構為“國務院外事辦公室”。李先念出任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萬里任副組長。
1998年8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撤銷“國務院外事辦公室”,組建“中央外事辦公室”。中央外事辦公室作為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辦事機構,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
2000年9月,中共中央決定,組建“中央國家安全領導小組”,與“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合署辦公,兩塊牌子,一套機構。江澤民任組長,錢其琛任副組長,劉華秋任中央外事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中央國家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現任外事領導小組的成員:(截至2008年4月)
組長:胡錦濤 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
副組長:習近平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家副主席
成員:
劉雲山 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宣部部長
梁光烈 中央軍委委員、國務委員、兼國防部部長
孟建柱 國務委員、兼公安部部長
戴秉國 國務委員
廖暉 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務院港澳辦公室主任
楊潔篪 外交部部長
王毅 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主任
喬宗淮 外交部副部長、中紀委委員
王家瑞 中共中央對外聯絡部部長
王晨 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主任
耿惠昌 國家安全部部長
陳德銘 商務部部長
李海峰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主任
馬曉天 中國人民解放軍副總參謀長
秘書長兼辦公室主任:戴秉國
外事辦公室副主任:裘援平(女)、杜起文
職責
1 對國際形勢和執行外交政策中的重大問題、外事管理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2 承辦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和辦公會議的會務工作,催辦會議決定事項,承辦外事協調工作。
3 代黨中央擬定和修訂外事工作的某些全國性規定,審核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重要外事規定。
4 辦理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報送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和國務院的有關重要外事問題的請示、報告。
5 承辦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和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