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所得

境內所得是“境外所得” 的對稱。指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來源於本國境內的各項所得。包括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其它所得。儘管世界各國劃分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的具體標準不盡一致,但在行使稅收管轄權、課徵所得稅方面的做法卻基本一致。

內容

世界各國在稅收管轄權方面都同時實行地域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地域管轄權的實質是,凡是來自本國境內的所得,無論納稅人是否屬於本國的公民或居民,本國政府都有權對其徵稅。居民管轄權的實質是,對本國居民或公民所取得的來自本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都要徵稅。我國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的下列所得,無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1)因任職、受僱、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2)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4)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企業的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外國企業就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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