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境外分行取得來源於境內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266號 二、屬於中國居民企業的銀行在境外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同樣是中國的居民,該分支機構取得的來源於中國的利息,不論是由中國居民還是外國居民設在中國的常設機構支付,均不適用我國與該分支機構所在國簽訂的稅收協定,應適用我國國內法的相關規定,即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來源於我國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955號)檔案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

國稅函[2010]2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關於對境外分行取得來源於境內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現通知如下:
一、稅收協定列名的免稅外國金融機構設在第三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與其總機構屬於同一法人,除稅收協定中明確規定只有列名金融機構的總機構可以享受免稅待遇情況外,該分支機構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國與其總機構所在國簽訂的稅收協定中規定的免稅待遇。在執行上述規定時,應嚴格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二、屬於中國居民企業的銀行在境外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同樣是中國的居民,該分支機構取得的來源於中國的利息,不論是由中國居民還是外國居民設在中國的常設機構支付,均不適用我國與該分支機構所在國簽訂的稅收協定,應適用我國國內法的相關規定,即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來源於我國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955號)檔案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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