塌房稅

塌房在古時是供商人貯藏貨物及豬、羊等牲畜的房屋,對貯存於塌房的貨物收稅,稅為“塌房稅”。

塌房稅

塌房稅是一種通過稅性質的商稅,始於洪武年間。洪武初,明太祖定都南京,這時的南京,不僅是全國政治中心,也是全國的經濟中心,商賈雲集,買賣興隆,但住房擁擠,無空地,商賈貨物無棧房可以貯存,只得“或止於舟,或貯城外”。於是,太祖命於南京城西三山等門外,瀕水之處,建造房屋,供商人貯藏貨物及豬、羊等牲畜,稱為塌房。凡是到南京的商貨都貯藏在此,買賣交易也於此處進行。當時尚未徵稅。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開始按商稅三十而一的稅率,對貯存於塌房的貨物課稅,稅為“塌房稅”。

普遍徵收

塌房稅在明朝並未普遍徵收,只存在於南、北二京,其他地方沒有開徵。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