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使用權

場地使用權是一個法律辭彙,是中外合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依法使用中國某些特定區域國有土地的權利,限依不同用途分別按國家有關標準確定,可作為中方合營者的投資股份。

場地使用權
中外合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依法使用中國某些特定區域國有土地的權利。土地使用權的一種。主體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獨資企業;客體主要是中國對外開放區、經濟開發區、經濟特區的國有土地。使用單位須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才能取得。期限依不同用途分別按國家有關標準確定。使用單位須交納土地使用費。可作為中方合營者的投資股份。
規定
(1)如果中方投資者未用場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則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向中國政府繳納場地使用費;中方投資者以場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其作價金額應與取得同類場地使用權所應繳納的場地使用費相同(而非由中外投資各方協商確定或者聘請第三者評定)。
(2)場地使用費標準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並向商務部和國家土地主管部門“備案”。場地使用費在開始用地的5年內不調整;以後隨著經濟的發展、供需情況的變化和地理環境條件的變化需要調整時,調整的間隔期應當不少於3年。場地使用權作為中國合營者出資的,在該契約期限內不得調整。
(3)合營企業按照規定取得的場地使用權,其場地使用費應當按照契約規定的用地時間從開始之日起按年繳納,第一日曆年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按半年計算;不足半年的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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