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制度
這些制度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作為規劃的一項內容,明確基本農田保護的布局安排、數量指標和質量要求。
(二)基本農田保護區制度。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定基本農田保護區,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誌,予以公告。
(三)占用基本農田審批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占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徵用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嚴禁通過調整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變相占用基本農田。
(四)基本農田占補平衡制度。
(五)禁止破壞和閒置、荒蕪基本農田制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基本農田。
(六)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度。並作為考核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
(七)基本農田監督檢查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定期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八)基本農田地力建設和環境保護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基本農田承包經營者,要採取措施,培肥地力,防止基本農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