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基本農田保護辦法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將基本農田保護責任落實到地塊和農戶,與農戶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卡。

第一條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控制占用基本農田,穩定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促進農業生產和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湖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國民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辦法所稱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法定程式確定的特殊保護區域。
第二章 責任目標管理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實行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確保轄區內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用途不改變、質量有提高。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基本農田保護責任管理,成立基本農田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政府辦、國土資源、農業、發改委、財政、監察、環境保護、林業、水利等部門為基本農田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的成員單位,組織和領導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農業、發改委、財政、監察、環境保護、林業、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作配合,共同做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要按照《市縣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年—2020年)》的要求,科學劃定基本農田,並可多預留5%的基本農田用於不易確定具體的建設項目占用,占用規劃多預留的基本農田,不視為調整規劃。基本農田一經劃定,實行永久保護,不得擅自調整,不得隨意改變區位。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基本農田保護職責,協助上級各職能部門做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基本農田的保護,及時制止和報告損害基本農田的行為。
第三章 保護與建設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占用基本農田以及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水利設施、水源工程和對基本農田保護區進行引水灌溉的河道、渠道、管道、水源工程,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須報經國務院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在報國務院批准前,由縣級人民政府擬定實施方案,補劃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並在擬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公示所占用基本農田的位置、範圍、面積和地類等級等信息,並組織聽證,充分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詢和申辯的權利。
第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基本農田。經批准占用基本農田的,閒置一年未動工建設的,由國土資源部門按規定收取閒置費;可以耕種並收穫的,須恢復耕種;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並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重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第十一條 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和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契約,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並組織恢復耕種,也可以由原發包單位組織代耕,代耕收入及國家的各種補貼歸代耕者所有。
第十二條 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和對基本農田進行引水灌溉的水利工程上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等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處理,恢複種植條件並依法查處。對改變、破壞、占用基本農田水利設施的由縣級政府組織治理和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耕地質量管理,並組織開展基本農田的分等定級以及建立檔案;指導各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對基本農田施用有機肥、化肥和農藥,保持耕地質量;建立基本農田耕地質量與施肥效益長期定位監測網點,定期向政府報告基本農田耕地質量變化情況,提出相應的耕地質量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基本農田農業環境進行監測和評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可能造成基本農田污染的企業進行監測和評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依據《湖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規定對污染基本農田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採取有力措施,嚴格控制可能出現的污染源。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要制定基本農田建設規劃。各級各部門涉農資金和項目應當優先安排到基本農田保護區,加大基本農田改良力度,提高基本農田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區內水利、供電、林網、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創造和維護良好的農業生態景觀環境。
第四章 公示與登記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基本農田公示制度。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公示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設立統一規範的基本農田保護標誌牌和標識。標誌牌和標識一經設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和改變。
第十七條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編制縣、鄉、村三級基本農田保護專題圖,鄉鎮人民政府應將村級基本農田保護專題圖在屬地村進行張貼公示。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基本農田登記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據《市縣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年—2020年)》和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以村為單位對基本農田按圖斑逐一登記造冊,對基本農田面積逐級匯總統計。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鄉鎮國土資源所要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全套檔案。
第十九條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將基本農田保護責任落實到地塊和農戶,與農戶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卡。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時,不得改變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經營權。鄉鎮經營管理部門根據鄉鎮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基本農田有關圖幅、數據資料在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中,將農戶承包土地中屬於基本農田的地塊和四至進行單獨標註,並明確承包農戶保護基本農田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市、縣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要按相關規定定期核查基本農田資料,建立基本農田資料庫,並對資料庫相關信息實時動態更新。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基本農田動態巡查制度。縣級國土資源局是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動態巡查的責任單位,縣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鄉(鎮)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中隊是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動態巡查的主體。要建立市、縣、鄉、村四級基本農田保護監管網路,科學劃定巡查責任區域,確定各區域定期巡查周期,巡查中發現違法行為要及時上報並依法查處。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基本農田耕地質量監管制度。監管單位為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市、縣、鄉三級基本農田耕地質量監管網路。監管中發現違法行為要及時上報並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基本農田監督信息員制度。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每個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聘請一名基本農田監督信息員。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給予基本農田監督信息員以適當經濟補助。
第二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基本農田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基本農田保護情況。
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是基本農田保護的責任主體,要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範圍。
第二十六條 嚴格各級人民政府基本農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實行基本農田保護領導幹部離任審計制度,其結果應作為領導幹部政績考評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七條 對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人違法批准占用基本農田的,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予以抵制,並可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報告,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破壞或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誌牌和標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依法處罰。
第二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基本農田保護責任目標管理先進單位和個人以獎勵。獎勵經費和標準由市、縣級財政、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落實。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對於不能履行基本農田保護責任的縣、鄉人民政府進行責任追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其建設用地報批和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立項。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責任編輯:熊日新

發文日期:201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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