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對象
凡是具有法人資格,在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能承擔經濟責任,並有還款能力的國有和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以及國家批准的建設單位均可向銀行申請基本建設貸款。
貸款條件
貸款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已經有權機關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任書已編制完畢並上報審批;貸款項目投資方向符合國家產業、技術和經濟政策並納入國家中、長期計畫和行業規劃;貸款項目經過銀行評估,產品適銷對路有發展前景,經濟效益好,有按期還本付息能力;各項建設資金落實到位並有不少於項目總投資20%~30%的自籌資金存入銀行;建設所需的土地、材料、設備、施工力量以及環保措施已基本落實;貸款項目所採用的工藝須先進、技術過關;投資後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動力、交通及協作配套條件有保證;能落實符合條件的第三方保證單位或歸屬於自己的財產作抵押。
貸款政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的發揮其政策扶持、引導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貼息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基本建設貸款貼息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貸款是指各類銀行提供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貼息範圍的基本建設項目貸款。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項目原則上為基本建設貸款安排的中央級大中型在建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基礎設施項目。
大中型項目的劃分標準仍按照原國家計委確定的項目審批標準執行,即經營性項目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非經營性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為大中型項目。
第二章 貼息政策
第五條 貼息資金實行先付後貼的原則,即項目單位必須憑貸款銀行開具的利息支付清單向財政部門申請貼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