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基本建設撥款額是指財政當年的基本建設投資支出,它是基本建設投資額的重要資金來源,但不是唯一來源.
基本建設撥款暫行條例
【法規名稱】 基本建設撥款暫行條例
【頒布機構】 國家建設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
【頒布時間】 1979-11-8
【實施時間】 1980-1-1
【效力屬性】 有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基本建設撥款監督,保證完成國家基本建設計畫,提高投資效果,特制訂本條例。
一切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包括國家預算撥款,以及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單位的自籌資金,均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監督撥付。
第二條 各部門、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要按照經濟規律辦事,建立嚴格的經濟核算制,切實做到設計有概算,施工有預算,成本有核算,竣工有決算,節約使用人力、物力和財力,保證在批准的概算以內多快好省地完成建設任務。
第三條 各級建設銀行要貫徹執行“發展經濟,保障供給”的財經工作總方針,堅持“生產與節約並重”的原則,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國家基本建設計畫、財政預算和建設進度辦理撥款,切實保證資金供應,努力為基本建設服務;對國家計畫外的基本建設,堅決拒絕撥款,充分發揮促進和監督作用。
第二章 撥款的依據和程式
第四條 所有建設項目都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事。建設單位應將計畫任務書和初步設計的批准檔案,連同批准的設計概算送建設銀行,作為撥款的依據。
各級計委、建委和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的計畫任務書和初步設計時,應當通知建設銀行參加。
對於地質和資源不清、工藝技術不過關、生產所需原材料和燃料動力不落實、產品無銷路、污染問題未解決,建成後不能正常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銀行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並報上級機關審定;如果情況屬實,在報經總、分行批准後停止撥款。
第五條 年度基本建設計畫,是確定年度基本建設任務、安排年度基本建設預算撥款的依據。凡是沒有批准初步設計和概算的建設項目,不能作為施工項目列入年度基本建設計畫。
主管部門批准下達建設單位年度基本建設計畫時,應當抄送開戶建設銀行(以下簡稱經辦行)一份,據以辦理撥款。
第六條 年度基本建設工程項目表,為建設單位具體安排年度內進行建設的工程項目及其投資額的檔案(附表式)。建設單位要根據年度基本建設計畫、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編制年度基本建設工程項目表送經辦行一份。經辦行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審查:
(一)年度基本建設投資額,不得超過批准該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額;
(二)工程項目名稱、建設規模、建築標準等,應與批准的初步設計和概算相符;
(三)投資的分配,應當根據集中力量打殲滅戰的方針,保證重點,按照計畫進度,安排落實,不留缺口。
對任意改變建築標準、擴大建設規模,以及搞計畫外工程的,應堅決制止,不予撥款。
年度基本建設計畫附有上述項目表的,建設單位可不另編送。
第七條 施工圖預算是確定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結算工程款和考核工程成本的依據。施工企業應將施工圖預算送經辦行一份。建設銀行要協同有關單位,根據規定的造價標準、預算定額、費用標準和材料預算價格等審查施工圖預算,核實工程造價,並且按照審查後的預算監督撥款。
第八條 年度基本建設財務計畫,為確定年度基本建設預算撥款的檔案。建設單位要根據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設計畫編制年度基本建設財務計畫,送經辦行審查簽注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同級建設銀行審查。建設銀行在財政預算確定的基本建設撥款範圍內,分別對各部門成立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預算的追加或核減,通過財政部門辦理。
各主管部門在核定的年度基本建設預算撥款範圍內,批准下達建設單位的年度基本建設財務計畫時,應抄送經辦行一份。各級建設銀行在計畫年度內撥給各部門和建設單位的資金,不得超過核定的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
第九條 各部門在核定的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範圍內,根據建設進度和實際需要,分次提出撥款計畫,經同級建設銀行核定後,據以向建設單位分配撥款限額,建設單位在撥款限額範圍內按照規定向經辦行支用款項。對於沒有撥款限額,或者超過撥款限額的,建設銀行不得撥款。
第十條 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單位用於基本建設的自籌資金,在建設銀行專戶存儲,先存後用,由建設銀行監督撥付。人民銀行不辦理基本建設撥款。
第十一條 建設銀行應以本條例第四條至八條規定的各項檔案為依據,在基本建設撥款限額內辦理撥款。如果各項檔案或者部分檔案尚未批准,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掌握撥款:
一、年度開始後,國家基本建設計畫尚未下達前,可以按照隸屬關係,暫憑國務院各部或各省、市、自治區計畫委員會下達的季度基本建設計畫撥款。
二、國家年度基本建設計畫所列新開工項目,計畫任務書已經批准,初步設計和概算尚未批准的,可以撥付必需的施工準備費用;沒有施工圖預算的,可以暫按概算撥款並限期編送。
三、對於列入國家長期或年度基本建設計畫,或經國家計委、國家建委審定的施工預備項目和規劃設計項目,可以撥付年度計畫中規定內容所需的費用。
四、建設項目的累計撥款支出超過總概算時,經辦行要督促建設單位修正概算,限期報批。逾期不辦修正手續的,對超過部分,經辦行可以拒絕撥款。
第十二條 各項撥款依據的內容如有變更,應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並通知經辦行。
第三章 對建築安裝工程的撥款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簽訂工程契約。工程契約要訂明工程項目名稱、工程價值、開竣工日期以及備料款額度和工程款結算方式等,明確雙方經濟責任。
建設單位將工程契約副本送經辦行。經辦行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如有不符,通知建設單位、施工企業進行修正。經辦行按照工程契約和施工圖預算辦理撥款,並監督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履行工程契約。
第十四條 施工企業所需備料周轉資金,凡是實行地區統一供料體制的,可以由財政部門撥給流動資金,或者由建設銀行貸款;沒有實行地區統一供料體制的,由建設單位撥給備料款。全部材料的周轉資金,一般不得超過當年建築安裝工作量的25%。對於大量採用預製構件的,可以適當增加。具體額度,由建設銀行省、市、自治區分行根據不同性質的工程和工期的長短分類確定。建設單位撥付的備料款,應根據周轉情況,陸續抵充工程款。凡是不具備施工條件的,不得撥給備料款。施工企業收取備料款兩個月後仍不開工的,建設銀行有權將備料款收回。
施工企業需要超定額儲備材料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建設銀行申請短期貸款。
建設單位經主管部門分配下達的建築材料指標,原則上應當劃交施工企業管理,到貨後由施工企業付款。建設單位自行備料的,施工企業不應重複收取備料款。
施工企業承建的挖潛改造工程,其備料款額度,由雙方商定。
第十五條 建築安裝工程款,要按照完成多少工程給多少錢的原則撥付,每月由施工企業提出已完工程月報表連同工程款結算帳單,送建設單位和建設銀行辦理已完工程款的結算;工程竣工後,辦理竣工結算。撥給施工企業的工程款和備料款,要與工程進度相適應,並應保留適當的工程尾款,俟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後結清。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要認真執行經濟契約,遵守結算紀律。雙方的經濟往來,要通過建設銀行辦理結算,不準拖欠,無故拒絕付款的,建設銀行有權從他們的帳戶中扣款清償。
第十七條 集體所有制施工單位,由各級基建主管部門歸口管理,統一安排施工任務,並向當地建設銀行提供主管機關批准證件,據以開立帳戶,接受建設銀行的檢查監督。流動資金不足時,可以按照規定向建設銀行申請短期貸款。
集體所有制施工單位承包的基建工程,要嚴格執行統一的預算定額、材料預算價格和各項取費標準,編制工程預算,簽訂工程契約,並遵守撥款制度和結算紀律。
第四章 對設備和材料的撥款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訂購設備和材料,要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設計畫、設計所附主要設備、材料清單和概算、施工圖預算簽訂訂貨契約,列明名稱、規格、數量、價值、交貨時間等,並經訂貨單位財務部門簽章同意。建設單位應將年度設備投資明細計畫和訂貨契約付本送經辦行。
第十九條 建設銀行要按照有關檔案審查訂貨契約,監督執行契約。對於因設計變更或者基本建設計畫調整而不需用的設備材料,建設單位應及時調整訂貨契約,辦理退貨手續。對於應退貨而不退貨的,設備材料到貨後,經辦行要按照契約規定,執行結算紀律,因此而影響計畫內工程用款,概由建設單位自行負責。對於盲目採購設計以外的設備材料,建設銀行有權拒絕付款。
預安排生產的大型成套設備,訂貨部門應通知建設銀行審查簽證。未經簽證的,不得安排生產,建設銀行不得撥款。
第二十條 設備材料貨款,要堅持錢貨兩清的原則,嚴禁預付貨款。製造期在六個月以上的大型專用設備(以單台計)和船舶,可以在投料生產以後,按照實際製造進度分次付款,並保留10%的尾款,俟交貨時結清。
第二十一條 設備材料訂貨的供需雙方要嚴格遵守國家物價政策。國家有統一價格的,要執行統一價格。非定型設備,國家沒有統一價格的,可以參照同類產品價格計算,或者按照有關規定正確計算,並報經有權機關批准後執行。地方建築材料,供貨單位要執行地區規定的統一價格。
對於違反政策,不執行規定,抬級抬價等高估部分,建設銀行有權拒絕撥款。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為以後年度儲備需要安裝設備所需資金,按以下方式管理:(一)實行預算撥款。根據年度基建投資、利用現有庫存物資以及以後年度工程的設備到貨等情況,核定為以後年度儲備設備款,由各部門統籌安排,包乾使用。(二)實行銀行貸款。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提出貸款計畫,經建設銀行審查後給予貸款。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到外地採購物資,要編制外地採購計畫,經經辦行審查同意,隨同資金寄往採購所在地建設銀行,按照當地採購物資的規定和採購計畫監督撥款。年終前,應將結餘的資金退回匯出單位。
第二十四條 進口成套設備項目設備款的撥付辦法,另作規定。
第五章 對工資和其他費用的撥款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要嚴格執行批准的工資基金計畫。建設銀行要按照批准的工資基金計畫撥款,超過工資基金計畫的,不得撥款。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的管理費、土地徵用費、職工培訓費以及交工驗收以前的試車費等,要在批准的概算和基本建設計畫範圍內,編制費用明細計畫,精打細算,節約使用。
第二十七條 大型水利、水電建設從投資中撥付的移民費專款,以及建設單位支付給全民所有制企業單位的房屋購置和補償費,應由使用單位存入建設銀行,開立專戶,按照指定用途支用。
第二十八條 各項非生產性支出,要嚴格控制,加強審查。凡是購買屬於社會集團購買力範圍的商品,都要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對於違反規定的,建設銀行不得撥款。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要遵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一切支出,除規定可以用現金支付者外,都要通過銀行結算。庫存現金,不得超過核定的限額。建設銀行要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審查現金支出。
第六章 檢查與獎懲
第三十條 各部門、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計畫和財經制度。嚴禁擅自修建樓堂館所,搞計畫外工程;嚴禁侵占、損壞和浪費國家資財;嚴禁將預算內撥款轉到預算以外;嚴禁用預提工程款、預付貨款等形式轉移資金;嚴禁在基本建設撥款中弄虛作假。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要實行經濟民主,財務公開,定期開展民眾性的財經紀律檢查,表彰先進,揭露矛盾,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要搞好資金平衡,保證重點建設,節約使用建設資金,努力提高投資效果。凡是按期、按質、按量完成國家計畫、節約了投資的,可以從節約的投資中按規定提取企業基金。
第三十二條 施工企業要努力提高工效,降低消耗,節約支出,全面完成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凡是完成國家規定的計畫指標的,可以按照規定從利潤中提取企業基金。虧損企業,要提出扭虧措施,經民眾討論,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建設銀行審查同意,才予彌補虧損。
第三十三條 各部門、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要按期向建設銀行提送會計報表。對於花錢不報帳,不按規定編報會計報表的,建設銀行要督促改進,限期編報。逾期仍不報送的,建設銀行有權暫停撥款。
建設銀行要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會計報表,對於不符合制度規定的,要提出意見,督促糾正。
第三十四條 基本建設工程,按照設計要求全部或部分建成,要及時編制竣工決算,辦理竣工驗收,交付生產使用。凡已按設計要求建成,不及時辦理驗收手續的,其一切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建設銀行要參加竣工驗收工作,審查竣工決算,考核投資效果,總結管理經驗。
全部工程竣工以後,建設單位的債權債務、庫存物資等,必須在半年內處理完畢,收回的資金上交主管部門。逾期不處理的,建設銀行有權處理,收回的資金轉作貸款基金。
第三十五條 建設銀行要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基本建設計畫和財務計畫的執行情況,檢查建築安裝工程成本計畫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的完成情況,檢查財經紀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對於堅持勤儉節約,經營管理好的典型經驗,要總結推廣。對於違反財經紀律,使國家財產遭受損失,情節嚴重的,應當查明情況報當地人民政府處理,企業領導人員在一年內不得享受獎金待遇。
各級建設銀行要經常向上級行和有關部門反映基本建設計畫和財務計畫執行情況,並根據建設條件和建設進度,及時提出調整計畫和預算的建議。
建設銀行進行檢查時,有權調閱各項有關基本建設撥款的計畫、設計、帳冊、憑證和其他檔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地質勘探經費撥款、更新改造資金撥款和各種專項貸款辦法,另作規定。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訂具體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