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部屬高校 隸屬管理
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1],簡稱“中央部屬高校”[2],是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其直屬機構在全國範圍內直屬管理一批高等院校,目的是在探索改革上先走一步,在提高教學、科研和服務社會方面發揮示範作用,我國高校分為:中央部屬高校和地方省屬高校,經過全國高校管理體制的調整,將實力較強、學科特色鮮明的高校劃歸教育部直屬管理。中央部屬高校 發展歷程
“全國重點大學”[3]的由來,要追溯到上世紀50—60年代。1959年,當時國家下發的有關檔案中將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科技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20所高校確定為全國重點大學。1960年,又增加了44所大學為全國重點大學。1978年,國務院確定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88所大學為全國重點大學。上世紀末,經過高校管理體制的調整,我國高校形成了中央和省級政府兩級管理,以省級政府統籌管理為主的新體制。少數關係國家發展全局的高校以及行業特殊性強的高校繼續由國務院委託教育部、工信部和其他少數部門管理外,多數高校由地方管理或以地方管理為主。而重點大學的提法目前也不再使用。中央部屬高校 全國名單
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75所)北京市(24所):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中央音樂學院中央戲劇學院中央美術學院北京林業大學北京交通大學北京外國語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傳媒大學北京中醫藥大學北京語言大學北京師範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北京化工大學北京郵電大學中國地質大學(北京)華北電力大學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礦業大學(北京)中國農業大學北京科技大學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國際關係學院(教育部管理)天津市(2所):南開大學天津大學上海市(8所):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同濟大學上海財經大學華東理工大學東華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華東師範大學江蘇省(7所):南京農業大學中國礦業大學東南大學河海大學中國藥科大學江南大學南京大學湖北省(7所):武漢大學華中師範大學華中農業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武漢理工大學華中科技大學中國地質大學(武漢)陝西省(5所):長安大學西安交通大學西北農林科技大學陝西師範大學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四川省(4所):四川大學西南交通大學電子科技大學西南財經大學山東省(3所):山東大學中國海洋大學中國石油大學(華東)吉林省(2所):吉林大學東北師範大學廣東省(2所):中山大學華南理工大學遼寧省(2所):東北大學大連理工大學湖南省(2所):中南大學湖南大學重慶市(2所):重慶大學西南大學黑龍江(1所):東北林業大學安徽省(1所):合肥工業大學浙江省(1所):浙江大學甘肅省(1所):蘭州大學福建省(1所):廈門大學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直屬高等學校(2所)福建省(1所):華僑大學廣東省(1所):暨南大學工業和信息化部直屬高等學校(7所)北京市(2所):北京理工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江蘇省(2所):南京理工大學南京航空航天大學黑龍江(2所):哈爾濱工業大學哈爾濱工程大學陝西省(1所):西北工業大學中央軍事委員會直屬高等學校(2所)北京市(1所):國防大學長沙市(1所):國防科學技術大學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直屬高等學校(6所)北京市(1所):中央民族大學湖北省(1所):中南民族大學四川省(1所):西南民族大學甘肅省(1所):西北民族大學寧夏區(1所):北方民族大學遼寧省(1所):大連民族學院公安部直屬高等學校(5所)北京市(1所):中國人民公安大學遼寧省(1所):中國刑事警察學院河北省(1所):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河南省(1所):鐵道警官高等專科學校浙江省(1所):公安海警學院中國科學院直屬高等學校(1所)安徽省(1所):中國科學技術大學交通運輸部直屬高等學校(1所)遼寧省(1所):大連海事大學共青團中央委員會直屬高等學校(1所)北京市(1所):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外交部直屬高等學校(1所)北京市(1所):外交學院法務部直屬高等學校(1所)河北省(1所):中央司法警官學院衛生部直屬高等學校(1所)北京市(1所):北京協和醫學院(原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國家體育總局直屬高等學校(1所)北京市(1所):北京體育大學中共中央辦公廳直屬高等學校(1所)北京市(1所):北京電子科技學院中華全國總工會直屬高等學校(1所)北京市(1所):中國勞動關係學院中華婦女聯合會直屬高等學校(1所)北京市(1所):中華女子學院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直屬高等學校(3所)天津市(1所):中國民航大學四川省(1所):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廣東省(1所):廣州民航職業技術學院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直屬高等學校(1所)河北省(1所):華北科技學院中國地震局直屬高等學校(1所)河北省(1所):防災科技學院中國海關總署直屬高等學校(1所)上海市(1所):上海海關學院國家林業局直屬高等學校(1所)江蘇省(1所):南京森林警察學院編輯本段
中央部屬高校2000年調整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調整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學校管理體制和布局結構的決定》(國發〔1999〕26號,以下簡稱《決定》),除教育部以及外交部、國防科工委、國家民委、公安部、安全部、海關總署、民航總局、體育總局、僑辦、中科院、地震局等部門和單位繼續管理其所屬學校外,國務院其他部門和單位原則上不再直接管理學校。為貫徹落實《決定》,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調整方案
(一)普通高等學校(161所)。將22所普通高等學校劃轉教育部管理(附屬檔案一),34所普通高等學校由教育部負責調整(附屬檔案二)。5所普通高等學校停止招生,待現有在校學生畢業後即行撤銷原學校建制,改為原主管部門(單位)的非學歷培訓機構(附屬檔案五)。97所普通高等學校實行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並由地方統籌進行必要的布局結構調整(附屬檔案四)。3所普通高等學校繼續由原主管部門(單位)管理(附屬檔案三)。(二)成人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617所)。29所成人高等學校和5所中等專業學校待現有在校學生畢業後即行撤銷原學校建制,改為非學歷培訓機構,繼續由原主管部門(單位)管理(附屬檔案五)。1所成人高等學校、2所中等專業學校改由其他部門(單位)管理;1所成人高等學校、2所中等專業學校繼續由原主管部門(單位)管理(附屬檔案三)。鑒於目前鐵路運輸企業與鐵道部暫不脫鉤,其所屬120所成人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管理體制暫時保持不變(具體名單由教育部另文印發)。6所成人高等學校與普通高等學校合併(附屬檔案二)。3所普通高等學校附屬中等專業學校隨普通高等學校劃轉教育部管理(附屬檔案一),2所中等專業學校併入普通高等學校(具體名單由教育部另文印發)。55所成人高等學校(附屬檔案六)和198所中等專業學校、193所技工學校由部門(單位)管理轉為地方管理(具體名單由教育部另文印發)。
二、實施辦法
(一)普通高等學校。1.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的普通高等學校,其國有資產、人員編制、勞動工資管理等均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由部門下屬企事業單位繼續舉辦的學校,人、財、物等管理體制不變,教育業務按照屬地化原則由地方教育部門管理。實行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的普通高等學校的教育事業費,由財政部按照1999年度調整預算數扣除一次性專項後,再上浮15%,作為下劃地方的經費指標;公費醫療經費和房改經費(專項用於補助建立住房公積金),由財政部按照1999年預算執行數,從2000年起劃轉到地方,並由地方財政部門核撥到學校。凡財政部按原中等專業學校戶頭撥款的由中等專業學校升格的普通高等學校,其事業費按1999年撥款額劃轉地方。學校所需基建投資,原則上按照學校前5年(1995-1999年)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年平均數,結合建設項目和學校發展的實際情況,由教育部會同原主管部門(單位)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與國家計委協商確定投資基數,繼續由中央支持一段時間後再轉由地方政府負責。同時,由國家計委按建設項目給予上述學校一定額度的一次性專項補助。2.對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的高等學校,教育部要確定“國家管理的專業點”(具體名單由教育部另文印發),以保證某些特殊行業人才培養的需求,調整這些專業點須經教育部批准。3.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的高等學校主要在本地區招生,為本地區培養人才,為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同時可以適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一部分行業特色比較強的專業,尤其是列入“國家管理的專業點”的應面向全國招生;個別行業性很強的特殊學校,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整體面向全國招生為主。研究生和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4.劃轉教育部管理的學校,其國有資產、人員編制、勞動工資以及教育事業費、科學事業費、房改經費等均從2000年起劃轉教育部管理。其基建投資按照學校前5年(1995—1999年)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年平均數,由原主管部門(單位)、教育部、國家計委協商確定投資基數後劃轉教育部。5.進入“211工程”建設的學校,中央專項資金和由原主管部門(單位)承諾的配套建設資金,按照國家計委批覆的“211工程”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資金渠道和額度,分別由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和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原計畫下達到有關學校。6.劃轉教育部管理或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的醫科類高等學校,其附屬醫院的行政及教學業務管理由教育部門負責,其衛生事業管理體制不變,醫療業務及資金、財務管理仍由衛生部門負責。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的醫科類高等學校附屬醫院的衛生事業費指標下劃,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研究確定。附屬醫院的事業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劃撥到衛生部門,再由衛生部門核撥到醫院。7.由教育部負責調整的學校,其教育事業費、基建投資及人、財、物等暫不劃轉或交接;待調整工作結束後,再劃轉交接。8.各有關主管部門(單位)對原所屬普通高等學校在專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信息溝通、與企業聯繫、扶持特色專業政策等方面繼續給予指導、關心和支持。9.1999年的決算工作仍由原主管部門(單位)負責。(二)成人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1.由部門(單位)下屬企事業單位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其人、財、物和基本建設繼續由舉辦單位負責和管理,其教育業務按屬地原則歸口地方教育部門管理。2.在成人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中,由財政部撥付教育事業費的學校,按財政部核定的1999年末基數指標劃轉。1999年財政部安排調資經費的學校,另加調資翹尾經費。根據國務院有關精神需要減撥事業費的學校,按減撥後的數字計算。2000年起,上述學校的經費劃轉地方管理。財政部撥付學校的公費醫療經費、房改經費(專項用於補助建立住房公積金)和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經費,由財政部按照1999年預算執行數,從2000年起劃轉到地方,由地方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3.上述學校原則上在本地區招生,培養本地區所需要的人才,其中個別行業性強的學校和專業可以繼續少量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實行垂直管理的鐵路等行業中由企業舉辦的上述學校,可以繼續面向全國招生。
三、組織實施和步驟
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學校管理體制調整工作在國務院領導下,由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會同學校原主管部門(單位)組織實施。(一)各有關部門要指定辦事機構或專門人員協助教育部和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共同完成調整任務。要認真細緻地做好有關工作,特別要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證學校平穩過渡。(二)由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及有關部門共同負責完成學校事業費、基建投資等有關資金劃轉或核撥工作。由教育部牽頭,會同各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共同做好學校的人事、檔案、資產等交接工作。(三)由審計署會同財政部、教育部等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按有關法律、法規對每所學校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確保學校的國有資產不流失。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四)工作進度:在2000年1月制定工作方案並做好有關準備工作的基礎上,2000年2月中下旬進入實施階段,寒假後所有調整學校按新的管理體制運轉;2000年3月底基本完成資金劃轉或核定工作;2000年7月底基本完成由教育部負責調整的學校的調整工作。本實施意見中的具體問題由教育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