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長期以來,中國和蘇聯等國的國家預算撥款是基本建設投資的主要來源。基本建設資金的財政撥款方式,同財政預算體制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相適應。在中國,基本建設撥款分為中央預算基本建設撥款和地方預算基本建設撥款兩項。前者為中央預算撥給中央建設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後者是由各省、市、自治區預算對地方建設單位的投資撥款。國家預算每年撥給建設單位進行基本建設的資金,是在建設項目全部投資額的範圍內,通過編制年度基本建設財務計畫的辦法來確定的。基本建設撥款統一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辦理。它代表國家向建設單位撥付建設資金,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實行財政監督。中國基本建設資金實行財政撥款方式時,其執行原則是:①按基本建設計畫撥款,保障計畫內項目,制止計畫外工程;②按基本建設程式撥款,符合建設程式的項目給予供應資金,違反建設程式的不予撥款;③按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撥款,不得超過年度基本建設財務計畫中國家財政核定的年度撥款額指標;④按基本建設進度撥款,完成多少工程撥付多少價款。進行基本建設撥款的主要依據是:①建設單位經批准的計畫任務書、初步設計,建設工程概算、預算;②年度基本建設計畫,年度基本建設工程項目表;③年度基本建設財務計畫。
基本建設投資實行財政撥款方式時,區別不同的經濟活動內容,採取不同的撥款結算方式:①建築安裝工程撥款。中國長期實行“分旬預支,按月結算”的制度。1985年開始,推行按照竣工工程一次結算的辦法。②設備撥款。一般都按計畫和契約及時付款結算。凡屬計畫外的設備購置,銀行有權拒付。③其他基本建設撥款,包括建設單位管理費、土地徵用費、勘察設計費、大型臨時設施費、聯合試車費和生產職工培訓費等項撥款。基本上屬於費用開支的性質,彈性較大,政策性較強,一般都按國家規定的有關開支標準供應資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基本建設投資實行財政撥款,對於國家從無到有地建立起一些新興工業部門和一大批新的工業企業,曾經起過積極的作用。但是財政無償撥款的辦法,削弱了經濟責任制,助長了一些部門和企業對國家的依賴。所以,1979年以後,隨著地方和企業自主權的擴大,以及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試行由財政撥款改為銀行貸款,這部分資金所占的比重逐步下降。1953~1980年,國家預算撥款占基本建設投資總額的比重約為82%,1983年降為58.2%。1985年國家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全部由財政撥款改為銀行貸款。但建設實踐表明,科研、學校、行政機關、物資儲備、市政和防洪、排澇等非經營性建設項目,一面申請貸款,一面請求豁免償還貸款本息,沒有多大實際意義,所以從1986年開始,非經營性建設項目,又恢復實行財政撥款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