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區

城市規劃區

城市建成區是指近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定義

我國《城市規劃法》第三條指出:本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指出: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規劃目的

劃定城市規劃區的主要目的,在於從城市遠景發展的需要出發,控制城市建設用地的使用,以保證城市總體規劃的逐步實現。

城市規劃區一般包含三個層次:①城市建成區。在這一範圍內用地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安排和控制各項城市設施的新建和改建,進行現有用地的合理調整和再開發。②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市區(或中心城市)遠期發展用地範圍。這部分包括建成區以外的獨立地段,水源及其防護用地,機場及其控制區,無線電台站保護區,風景名勝和歷史文化遺蹟地區等。在這一範圍內,用地管理的主要任務是按照規劃的要求,保證各項用地和設施有秩序地進行開發建設。位於其中的農村集鎮和居民點要進行的一切永久性建設,都必須經過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③城市郊區。它的開發建設同城市發展有密切的聯繫,因此需要對這一區域內城鎮和農村居民點各項建設的規劃及其用地範圍進行控制。特別是城市對外交通的幹線兩側一定範圍內的用地,更要嚴格管理。在這一地區內進行重大的永久性建設,都要經過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

城鄉規劃法節選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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