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城市規劃區建設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區內各種建設活動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實施各種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本市市區、近郊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需要納入規劃控制範圍的區域。具體範圍按市人民政府贛制或修訂的城市總體規劃執行。
第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其審批權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建設和發展總體規劃統一行使。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理架管線工程、設立廣告牌匾或其他臨時建設,必須持有關合法證究及材料到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規劃審批手續,未獲得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許可檔案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六條 單位或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取用地下水的,必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沒準整自取用地下水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依職權責令限期改
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扣建大棚,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三號1990年4月五日起施行)規定的構築物,必須依規劃法規定持有關證明和材料到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未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扣建大棚的,屬違法行為,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公告責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栽植成片林木,必須持有關證明和材料到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對未經批准擅自栽植成片林木的,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在城市建設征占用土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第九條 嚴禁在下列區域建造任何形式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
(五)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
城市規劃區域內現有的基地,由民政部門公告責令限期遷移或深埋,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
第十條 未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挖砂、採石、取土、堆置排放廢棄物或改變地形、地貌的行為。
第十一條 城市霸劃區內的一切建設用地均應在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盤劃許可證併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後方可徵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徵用建設用地用途,確需改變的,必須經原審批部門審核同意,並及時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已經獲得土地使用權而閒置兩年或兩年以上的土地,應根據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予以收回調整。
第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已被城市建設徵用的土地上,嚴禁違章修建及植樹、打井、扣建蔬菜大娜等行為。藉口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屬的城管監察支隊負責規劃區內違章建築物、地上附著物的監督管理,並負責對本規定中的其他違章行為進行監察,對無權處理的移送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市土地、水利、農業、林業、民政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對規劃區內各種建設行為實施執法檢查,並積極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規劃區內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上述行政執法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有不作為行為的,由政府法制部門接監督程式辦理;對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對有關人員給予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制止或舉報。
第十七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復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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