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劃地安置村民安置區建設與管理,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土地資源最佳化配置和高效集約節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劃地安置是指根據《懷化市征地補償安置規定》(懷政辦發〔2003〕6號)及政府有關規定,以被徵收人房屋主房占地面積為依據,按“5+1”模式、層高0.8倍間距標準配置安置用地進行安置的方式。
本辦法所稱“5+1”模式是指村民安置區房屋按照底層為柴棚,以上樓層為5層住房建設的模式。
第三條 在2012年9月8日《懷化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辦法》實施前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並經市規劃部門規劃安排的安置用地及其遺留問題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劃地安置村民安置區按照“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主導,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具體落實”的原則,“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規劃已明確的村民安置區用地,確因規劃調整需要占用的,應當另行安排同等面積的土地置換。
第六條 資金保障。
(一)土地報批、徵收、“三通一平”未啟動的,由項目業主單位按實物量調查後編制的資金概算預存入市國土資源部門在市財政設立的徵收補償安置資金專戶,經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市財政部門審核後,預撥給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財政部門,專項用於村民安置區建設。
工程竣工驗收後,憑市財政部門的評審結論與項目業主單位結算。
(二)土地報批、征地拆遷已完成的,“三通一平”未完成但已招投標的,由項目業主單位負責組織資金繼續完成“三通一平”工作。
(三)被徵收人按10萬元/畝的價格支付劃地安置土地款。
第七條 規劃審批。
(一)規劃部門嚴格按照“5+1”模式、層高0.8倍間距配置標準和安置戶數審定安置區用地規模,安置區用地規劃用途為住宅用地。徵收安置部門負責認定安置戶數及每戶的安置面積。
(二)按照“5+1”模式、層高0.8倍間距配置標準進行規劃設計的村民安置區,規劃方案由市規劃部門審批通過。
(三)按照“5+1”模式、層高0.8倍間距標準配置的土地進行重新規劃設計,調整容積率的,規劃方案經市規劃部門依法審批,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及相關規(稅)費,重新辦理建設用地規劃手續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後方能開工建設。
第八條 土地供應。
(一)對已作出用地規劃並明確安置對象、土地已報批尚未辦理土地出讓手續且已開工或經過竣工驗收的村民安置區納入保障性住房用地,經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徵收安置部門核實安置資格和規劃設計條件後,土地按保障性住房用地以劃撥方式供給徵收安置部門,徵收安置部門依法申請劃撥土地補辦協定出讓手續後,與被徵收人共同申請辦理房屋登記、土地分戶手續。
(二)對已作出用地規劃並明確安置對象、土地尚未報批且未開工建設的村民安置區,先行以集體建設用地方式辦理用地建房手續,安置房建設任務完成後按本條第(一)款依法轉為國有出讓地。
(三)對已作出用地規劃並明確安置對象、已按公開出讓方式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的村民安置區,如土地競得人不是安置戶,須經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徵收安置部門核實,確屬安置戶且符合安置標準的,由市國土資源、房產部門為安置戶辦理房產登記、土地分戶手續。
第九條 手續辦理。
(一)已交付使用的村民安置區,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牽頭組織房屋竣工驗收,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房產局、徵收安置部門核實村民安置資格及安置標準和村民安置區規劃設計條件。房屋竣工驗收後,徵收安置部門依法申請辦理房產登記、土地分戶手續。
(二)採用自建、聯合建設的村民安置區,由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徵收安置部門負責辦理相關手續,土地以劃撥方式供給徵收安置部門,徵收安置部門依法申請劃撥土地補辦協定出讓手續。
經市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等部門備案後,徵收安置部門依法申請為被徵收人辦理房產登記、土地分戶手續。
(三)經批准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聯合開發建設的村民安置區,採取按有關會議紀要和安置協定約定的規劃條件、建築面積公開出讓方式供地給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徵收人及其合作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十條 稅費繳納。
嚴格村民安置區建設管理。按照有關會議紀要和安置協定約定的“5+1”模式、層高0.8倍間距進行建設的安置房一律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行政事業單位服務性收費。
(一)村民安置區自建。安置房建設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會議紀要和安置協定約定的“5+1”模式、層高0.8倍間距進行建設。
手續辦理時,經批准調整規劃指標的,超出規定的建築面積,需按規劃調整時現時樓面地價補交土地出讓價款及相關規(稅)費;擅自改變規劃指標的,經規劃部門依法查處後,需按規劃調整時現時樓面地價補交土地出讓價款及相關規(稅)費。
經批准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按批准時現時實際用途評估價補交土地出讓價款及相關規(稅)費;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依法予以查處,並按現時實際用途評估價補交土地出讓價款及相關規(稅)費。
(二)聯合建設。聯合建設是指被徵收人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批准進行重新規劃,以村民分戶安置的土地進行聯合建設的。
1.由村委會牽頭,被徵收人聯合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建設申請,提供建設方案,經批准後按新規划進行建設。項目建設按房地產開發項目管理。
2.按有關會議紀要和安置協定約定的建築面積一律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行政事業單位服務性收費。
3.超出有關會議紀要和安置協定約定的建築面積視同房地產開發。手續辦理時,經批准調整規劃指標的,需按規劃調整時現時樓面地價補交土地出讓價款及相關規(稅)費;
擅自改變規劃指標的,經規劃部門依法查處後,需按規劃調整時現時樓面地價補交土地出讓價款及相關規(稅)費。
4.被徵收人安置用地經批准依法改變土地用途,按批准時現時實際用途評估價補交土地出讓價款及相關規(稅)費;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依法予以查處,並按現時實際用途評估價補交土地出讓價款及相關規(稅)費。
(三)聯合開發建設。聯合開發建設是指被徵收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公開出讓方式取得以分戶配置的村民安置區土地聯合開發的建設行為。
1.被徵收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聯合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提出聯合開發建設申請及建設方案,經批准後按規劃要求進行建設。
2.有關會議紀要和安置協定約定的建築面積一律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行政事業單位服務性收費。
3.超過有關會議紀要和安置協定約定的建築面積,土地競得人在手續辦理時,經批准調整規劃指標的,需按規劃調整時現時樓面地價補交土地出讓價款及相關規(稅)費;
擅自改變規劃指標的,經規劃部門依法查處後,需按規劃調整時現時樓面地價補交土地出讓價款及相關規(稅)費。
4.被徵收人安置用地經批准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競得人按批准時現時實際用途評估價補交土地出讓價款及相關規(稅)費;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依法予以查處,競得人並按現時實際用途評估價補交土地出讓價款及相關規(稅)費。
(三)聯合開發建設。聯合開發建設是指被徵收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公開出讓方式取得以分戶配置的村民安置區土地聯合開發的建設行為。
1.被徵收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聯合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提出聯合開發建設申請及建設方案,經批准後按規劃要求進行建設。
2.有關會議紀要和安置協定約定的建築面積一律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行政事業單位服務性收費。
3.超過有關會議紀要和安置協定約定的建築面積,土地競得人在手續辦理時,經批准調整規劃指標的,需按規劃調整時現時樓面地價補交土地出讓價款及相關規(稅)費;
擅自改變規劃指標的,經規劃部門依法查處後,需按規劃調整時現時樓面地價補交土地出讓價款及相關規(稅)費。
4.被徵收人安置用地經批准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競得人按批准時現時實際用途評估價補交土地出讓價款及相關規(稅)費;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依法予以查處,競得人並按現時實際用途評估價補交土地出讓價款及相關規(稅)費。
第十一條 建設管理。
(一)參與安置區開發或建設、與村民合作的建設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開發或建設資質。
(二)合作單位由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依法按程式確定。合作單位需按20萬元/畝的標準預存建設進度保證金,並經80%以上被徵收安置戶書面同意。
一個安置區確定一家合作單位。具體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徵收安置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三)合作單位、自建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發改部門核定的招標方式,依法按程式取得建設資格。已經開工或已完成建設任務的,應完善招投標手續。未按程式私自建設的,相關部門不予驗收,不發放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
第十二條 水電供應。
(一)供水、供電部門憑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徵收安置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為村民安置區辦理臨時用水、用電開戶手續。
(二)供電高壓線路至變壓器(含變壓器)部分費用由項目業主單位支付。臨時水電的接通應充分考慮建成後生活用水、用電的負荷。
(三)按照有關會議紀要和安置協定約定的“5+1”模式、層高0.8的間距進行建設的安置房,按照1000元/套的標準包乾收取生活用電開戶安裝費用;
生活用水按照每戶首套1000元、其餘1700元/套的標準包乾收取開戶安裝費用。超出的按國家核定的標準收取。
第十三條 村民安置區土地不得非法買賣或轉讓。
第十四條 村民安置區房屋竣工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牽頭組織市房產、規劃、國土資源、質監、消防、公用事業、人防等相關部門驗收。各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經核實不符合容積率等規劃條件要求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不得發放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
第十五條 成立安置區建設清查小組,由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市監察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規劃局、市公安局、市房產局、市徵收安置辦等相關單位組成,對村民安置區建設進行清理。
凡不符合安置政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擅自提高容積率等規劃條件、虛假及重複安置的,取消安置資格、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及相關規(稅)費。
第十六條 已簽訂房屋徵收安置協定,且房屋尚未拆除的,被徵收人可以申請選擇《懷化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與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辦法》規定的現房安置或統規統建安置方式。其以劃地安置方式安置的土地由徵收安置部門予以收回。
第十七條 村民安置區應儘快按規劃和土地使用條件實施項目開發建設,項目業主單位交地後只承擔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按《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2012年9月8日前已簽訂徵收安置協定且房屋已拆遷完畢的,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下列規定計算支付:搬家補助費按常住人口計算,3人以內(含3人)的,一次性補助7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補助費150元。
需要過渡的,搬家補助費支付兩次。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為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每戶每月補助700元;建築面積超過100平方米且低於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每超過1平方米,增加5元/月;
建築面積超過200平方米的,統一按照建築面積200平方米的標準進行補助。項目業主安排了過渡周轉房的,不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十九條 被徵收人弄虛作假違規分戶、騙取安置或重複安置的,由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收回其取得的安置土地或追繳其非法所獲安置收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村民安置區管理、監督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