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設維護稅

城市建設維護稅(以下簡稱城建稅)是國家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稅。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維護稅暫行條例》是國務院於1985年2月8日發布,並與同年1月1日起實施的。
一、納稅人
城建稅的納稅人,是指負有繳納“三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對繳納增值稅的臨時經營的個體商販和個人是否徵收城建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暫不徵收城建稅。
二、徵稅範圍
城建稅的徵收範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及稅法規定徵收“三稅”的其他地區。城市、縣城、建制鎮的範圍,應根據行政區劃作為標準。
三、計稅依據、稅率及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
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之和。納稅人違反“三稅”有關規定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不作為城建稅的計稅依據。但納稅人在被查補“三稅”和被處罰時,應同時對其偷逃的城建稅進行補稅。
(二)稅率
城建稅實行差別比例稅率,即按照納稅人所在地的不同,實行了不同檔次的稅率。具體為:
1.納稅人所在地為城市市區的,稅率為7%。
2.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5%。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或者建制鎮的,稅率為1%。
城建稅的適用稅率,應在按納稅人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執行。但下列兩種情況,可安繳納“三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就地繳納城建稅:
(1)由受託方代征代扣“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其代收代扣的城建稅按受託反所在地適用稅率計算。
(2)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在經營期間地繳納“三稅”的,城建稅按經營地適用稅率計算。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
城建稅的應納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應納稅額=實際繳納的“三稅”稅率之和*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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