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湘政發[1997]23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國發[1997]7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於水利建設的資金,分別由省、地(州、市)、縣(市、區)三級水利建設基金組成。

第三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從養路費、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省直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公路建設基金和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中提取3%;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等三費按現行辦法從省分成收入中提取3%;防洪保全資金按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4]31號檔案規定,歸省所有的部分。

(二)地、州、市(含縣、市、區)水利建設基金來源:

1、有城市防洪任務的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所在地城市,每年從實際入庫的城市建設維護稅中劃出15%的資金,專項用於城市防洪建設

2、從地(州、市)、縣(市、區)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和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等三費分成收入中提取3%。

3、防洪保全資金按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4]31號檔案規定,歸地(州、市)、縣(市、區)所有的部分。

第四條 防洪保全資金併入水利建設基金後,其具體徵收、管理和使用仍按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4]31號檔案規定執行。

第五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政府性基金,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免徵一切稅費,實行預算專項列收列支,專款專用,年終結餘可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六條 財政部門負責水利建設基金徵收與管理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在財政專戶下設立“水利建設基金”戶頭,統一收繳本級水利建設基金。

第七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提取、劃轉:

(一)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提取、劃轉:

1、直接繳入省國庫的電力建設基金按實際入庫數額每月末劃轉一次。

2、對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等收入,由省財政按實際收入數額負責提取,每月末劃轉至財政專戶中的“水利建設基金”戶頭。

(二)地(州、市)、縣(市、區)水利建設基金的提取、劃轉辦法由地(州、市)制定。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於每季終了3日內向同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送《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收入情況表》(附後)。

第九條 水利建設基金使用範圍,主要是:

(一)洞庭湖治理等重點水利工程建設;

(二)重點水土流失的防治和大中型病險水庫的除險保全;

(三)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

(四)重點防洪城市的防洪設施建設;

(五)水利工程設施維護;

(六)其他經各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項目。

第十條 水利建設基金按現行體制,實行省、地(州、市)、縣(市、區)三級管理。每年年初由同級水利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金使用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批准後,根據水利建設基金收入進度撥付資金。其中,用於水利基本建設工程的水利建設基金,年初由水利部門分別報同級計畫和財政部門,納入地方基本建設投資計畫。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各級水利部門年終應按財政預算級次,分別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報表,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各地不得另行制定新的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管理辦法。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標準,不得擴大使用範圍,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督檢查,違者要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實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收入情況表

劃轉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單位:萬元
┌─────────────────┬───┬───┬────┬───┐
│ 基金(收費.附加)和稅收項目 │提取基│提取比│劃轉水利│ 備註 │
│ │數│例│基金│ │
├─────────────────┼───┼───┼────┼───┤
│總計 │ │ ││ │
├─────────────────┼───┼───┼────┼───┤
│ 1、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 │ ││ │
├─────────────────┼───┼───┼────┼───┤
│ 2、城市建設維護稅│ │ ││ │
├─────────────────┼───┼───┼────┼───┤
│ 3、養路費│ │ ││ │
├─────────────────┼───┼───┼────┼───┤
│ 4、公路建設基金 │ │ ││ │
├─────────────────┼───┼───┼────┼───┤
│ 5、征地管理費│ │ ││ │
├─────────────────┼───┼───┼────┼───┤
│ 6、車輛通行費│ │ ││ │
├─────────────────┼───┼───┼────┼───┤
│ 7、公路運輸管理費│ │ ││ │
├─────────────────┼───┼───┼────┼───┤
│ 8、交通部門駕駛員培訓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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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公安部門駕駛員培訓費 │ │ ││ │
├─────────────────┼───┼───┼────┼───┤
│ 10、市場管理費  │ │ ││ │
├─────────────────┼───┼───┼────┼───┤
│ 11、個體工商業管理費 │ │ ││ │
├─────────────────┼───┼───┼────┼───┤
│ 12、防洪保全資金收入 │ │ ││ │
├─────────────────┼───┼───┼────┼───┤
│ (1)地稅部門徵收收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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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工商部門徵收收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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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財政部門徵收收入 │ │ ││ │
├─────────────────┼───┼───┼────┼───┤
│ (4)國土部門徵收收入 │ │ ││ │
└─────────────────┴───┴───┴────┴───┘
劃轉單位: 負責人: 經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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