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內容
1. 約請型式檢驗機構:
申請產品製造許可的單位,在獲得受理通知後,應按相關管理辦法向有型式檢驗資格的機構提出申請製造許可的產品型式檢驗意向委託書,同時提交製造許可受理通知書(複印件)。型式檢驗機構根據受理通知書中申請製造許可的產品類別、品種進行型式檢驗。
2. 型式檢驗機構在接到申請單位的約請後,按雙方應約定的時間,派出2~4名檢驗檢測人員組成型式檢驗組,由一名具有評審資格的評審員擔任組長,到製造單位進行產品抽樣、並完成相關檢查等工作。
3. 具體工作內容:
3.1 產品抽樣:由型式檢驗組根據標準規定的產品抽樣規則進行抽樣。產品抽樣應在製造單位庫房中隨機抽取經製造單位質檢部門檢驗合格的庫存產品。
3.2 設計資料審查:型式檢驗組對抽樣產品的圖紙、計算書等設計資料進行審查。
3.3 型式檢驗:製造單位現場具備型式檢驗條件的,產品抽樣後在製造單位現場進行試驗。製造單位現場不具備型式檢驗條件的,產品抽樣後,由製造單位負責將封好的產品發運到型式檢驗機構所在地;
3.4 出具型式檢驗報告:型式檢驗機構在完成產品型式檢驗後規定日期內出具型式檢驗報告(三年有效期),報告一式數份,製造單位、評審機構、受理機構存檔。
工作原則
型式檢驗人員應遵循的原則:
— 認真執行型式檢驗工作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
— 積極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相關標準、規定、程式及型式檢驗機構的規定和程式,對所有委託者一視同仁,保證型式檢驗工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 遵紀守法、團結協作、廉潔奉公、謙虛謹慎。
— 實事求是、作風正派、堅持原則、忠於職守、勤奮工作,嚴格按型式檢驗範圍從事型式檢驗工作,做到準確、公正。
— 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 熱情為客戶服務,認真對待來信、來訪,正確對待批評和投訴。
— 不得以任何藉口接受委託進行產品型式檢驗的組織或其工作人員及任何有利益關係的組織或個人的回扣、禮品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謀取私利。
— 服從領導、鑽研業務、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技能,維護型式檢驗機構的聲譽和型式檢驗工作的權威性。
— 接受安全監察行政部門的監督與管理。
檢驗情形
1. 新產品和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製定型鑑定。
2. 正式生產後,由於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3. 正常生產時,定期或積累一定產量後,應周期性進行一次檢驗。
4. 產品長期停產後,恢復生產時。
5.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6.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檢驗機構
1. 產品認證或新產品鑑定:應在質量監督機構及相關認證機構認可的第三方獨立檢驗機構進行。對個別特殊的檢驗項目,如果檢驗機構缺少所需的檢驗設備,可在獨立檢驗機構或認證機構的監督下使用製造廠的檢驗設備進行;
2. 產品定期型式檢驗:製造單位現場具備型式檢驗條件的可以在製造單位現場進行;製造單位現場不具備型式檢驗條件的,質量監督機構及相關認證機構認可的第三方獨立檢驗機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