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責任制規定

第十四條檢驗機構的授權簽字人負責審批授權範圍的檢驗檢測報告,對審批的檢驗檢測報告負責。 第十八條檢驗機構及其最高管理者的責任制考核由其所在地地級以上市質監部門負責;省特種設備檢測院及其最高管理者責任制考核由省質監局負責。 第二十一條檢驗機構及其人員在責任制考核中弄虛作假的,由考核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省質監局處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管理,落實特種設備技術把關責任,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等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管理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廣東省內經國家質檢總局核准的綜合檢驗機構、型式試驗機構、無損檢測機構、氣瓶檢驗機構等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以下簡稱檢驗人員)。
第三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的監督管理。 檢驗機構應確保檢驗檢測工作質量和檢驗覆蓋率符合規定要求。  第二章 檢驗機構責任
第四條 檢驗機構應當建立質量管理體系,明確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確保檢驗檢測工作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五條 檢驗機構應當做到: (一)嚴格遵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認真履行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自覺接受質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在本檢驗責任區內完成各項法定和質監部門委託的檢驗任務,重特大危險源設備檢驗覆蓋率達到100%; (三)在核准範圍內從事檢驗檢測工作,客觀、公正、及時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並對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負責; (四)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服務,對涉及被檢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五)發現檢驗檢測不合格、超期未檢的設備和嚴重事故隱患,應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並立即向負責設備使用登記的質監部門報告; (六)套用檢驗信息管理系統,實現與負責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的質監部門實時數據傳輸、信息共享; (七)以信函或其他有效方式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按期申報設備檢驗,發現逾期未申報檢驗的,及時向當地質監部門報告; (八)在收到檢驗檢測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在規定或者約定時間內完成檢驗檢測工作; (九)收到受檢單位對檢驗檢測結果有異議的書面意見時,應在15日內予以書面答覆; (十)按時完成質監部門下達的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屬檔案、安全保護裝置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任務,並向任務下達部門提交質量分析報告; (十一)設立辦事大廳對外統一辦理檢驗檢測業務,向社會公開辦事制度、收費標準、服務承諾、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和民眾的監督。
第六條 綜合檢驗機構應承擔以下責任: (一)按照條 塊結合、區域覆蓋的原則,確保檢驗覆蓋率達到95%以上; (二)特種設備產品安全性能監檢應根據有關規則,制定計畫和方案,按時完成檢驗工作,發現重大問題的,立即報告質監部門; (三)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監檢應確認施工單位已履行施工前告知手續,根據有關規則,制定計畫、方案,按時完成檢驗工作,發現超許可範圍施工的,立即報告質監部門。
第七條 型式試驗機構應承擔以下責任: (一)在收到型式試驗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具備條 件的,確定實施方案;不具備條 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在約定時間完成試驗,並在試驗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型式試驗合格證》。 第八條 無損檢測機構應與聘用的檢驗人員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契約,檢驗人員應持有質監部門頒發的無損檢測證件。
第九條 氣瓶檢驗機構應承擔以下責任: (一)按照區域覆蓋的原則,與本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內氣瓶充裝單位簽訂檢驗契約,並在10日內報地級以上市質監部門備案,未簽訂契約的,不得檢驗; (二)按送檢單位出具批次檢驗報告; (三)不得改動氣瓶使用登記信息、鋼印標誌、標識和改變氣瓶塗敷顏色; (四)按規定採用壓扁或瓶體解剖方式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第十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檢驗機構應承擔以下責任: (一)在核定檢驗責任範圍內確保本單位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率達到100%。無法按時履行定期檢驗責任時,立即告知設備使用登記地地級以上市質監部門,不能以任何形式自行分包所負責的定期檢驗工作; (二)每年2月底前將本年度檢驗計畫報負責設備使用登記的質監部門。

第三章 檢驗機構人員崗位責任

第十一條 檢驗機構最高管理者是本單位檢驗檢測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檢驗檢測工作負領導責任: (一)確保質量管理體系正常運行,檢驗檢測責任落實到位,資源得到有效分配; (二)批准質量手冊和程式檔案; (三)組織管理評審,監督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和檢驗檢測工作質量; (四)任命關鍵崗位管理人員及其代理人,並對履行職責不力的相關人員及時進行處理; (五)確保檢驗覆蓋率符合規定要求; (六)負責隊伍建設、行風建設。
第十二條 檢驗機構技術負責人是本單位檢驗檢測技術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檢驗檢測技術工作負領導責任: (一)全面負責技術管理,對技術檔案組織評審,對檢驗檢測中發現的重大技術問題及時調查處理; (二)組織技術培訓; (三)組織檢驗人員業務考核,每年考核人數不少於檢驗人員總數的30%,考核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向最高管理者報告。
第十三條 檢驗機構質量負責人是本單位檢驗檢測質量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檢驗檢測質量工作負領導責任: (一)確保質量管理體系有效實施,組織內部審核,對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分析,提出改進意見; (二)組織編制、修訂質量手冊和程式檔案並進行審核; (三)組織質量手冊和程式檔案的全員培訓; (四)召開季度質量分析會,研究、解決檢驗檢測工作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對重複出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四條 檢驗機構的授權簽字人負責審批授權範圍的檢驗檢測報告,對審批的檢驗檢測報告負責。 第十五條 檢驗責任師對以下工作負直接責任: (一)指導檢驗人員開展現場檢驗檢測工作並進行過程監督; (二)審核檢驗檢測工藝、操作規程和檢驗檢測方案; (三)審核本項目的檢驗檢測報告。
第十六條 檢驗機構業務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完成檢驗檢測任務和檢驗檢測工作質量負領導責任: (一)合理安排檢驗檢測工作; (二)組織對本部門人員的工作完成情況及廉潔自律情況進行評議,並向最高管理者報告評議結果; (三)及時處理現場檢驗檢測發現的重大問題和嚴重事故隱患,並向技術負責人匯報。
第十七條 檢驗人員對檢驗檢測工作負直接責任: (一)嚴格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檢驗檢測,做到不漏檢; (二)真實記錄原始數據,及時出具、校核檢驗檢測報告,對檢驗檢測結果負責; (三)發現過期未檢、檢驗不合格、未辦理使用登記的設備和嚴重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 (四)嚴格執行現場安全管理規定,確保檢驗安全。

第四章 責任制考核與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檢驗機構及其最高管理者的責任制考核由其所在地地級以上市質監部門負責;省特種設備檢測院及其最高管理者責任制考核由省質監局負責。
第十九條 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級。考核總得分率達70%以上,且單項考核得分率達不到50%的項目不超過3項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第二十條 考核機構每年3月1日前完成對檢驗機構及其最高管理者上一年度考核,考核程式如下: (一)提前15日將考核安排書面通知檢驗機構; (二)聽取檢驗機構及其最高管理者的工作匯報,現場了解情況,調閱有關工作資料和記錄,隨機抽查機電類、承壓類特種設備各一台(套)進行現場檢驗檢測考核; (三)按考核評分表對檢驗機構及最高管理者評分 (考核評分表由省質監局另行制定); (四)考核結果在現場考核結束之日起30日內告知被考核對象; (五)被考核對象針對存在的問題認真整改,並於收到考核結果之日起30日內將整改報告報考核機構;考核不合格的,於收到考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將整改方案書面報考核機構,在限定期限內完成整改並提交整改報告; (六)考核機構對整改報告進行審查,視情況安排複查; (七)考核機構應於每年3月15日前將考核情況匯總報省質監局,省質監局對考核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一條 檢驗機構及其人員在責任制考核中弄虛作假的,由考核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省質監局處理。
第二十二條 檢驗機構考核不合格,且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的,由考核機構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報省質監局依法暫停其檢驗檢測工作30天;暫停期滿,整改合格的,報省質監局恢復其檢驗檢測工作;整改不合格的,報省質監局提請發證機關依法吊銷資格許可證。 綜合檢驗機構和氣瓶檢驗機構暫停資格期間,其核定檢驗檢測任務由省質監局另指派檢驗機構承擔。
第二十三條 質監系統內的檢驗機構考核合格的,其最高管理者年度考核方可評為合格或優秀;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其最高管理者調離工作崗位。
第二十四條 檢驗機構其他人員責任制考核由其所在機構負責,具體考核及責任追究辦法由其自行制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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