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信息偏在,又稱信息不對稱,一般是指不同市場主體之間信息條件不對等,或者說,信息條件有相對優劣之分的現象。例如,信息偏在現象在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相當普遍,在銀行、證券、保險等某些領域則非常嚴重。信息誤導和誠信不足現象往往由此而生。於是,加強對市場上信息形成和傳導行為的法律規制,對最佳化市場信息環境,提高市場信用水平,就顯得必要。
2、克服信息偏在的措施:
(1 )保護信息劣勢方(如消費者)的知情權。在市場交易中,立法應當要求信息優勢方當事人對信息劣勢方當事人就產品質量等與交易有關的信息,承擔如實告知的法定義務,並建立一套規範產品質量說明行為的標準體系,強化信息優勢方當事人不告知或告知不實的法律責任。
(2)強制信息公開。在市場上為了避免誤導公眾,給公眾提供公平競爭的信息條件,立法應當強制特定主體向公眾公開信息。如強制證券發行人披露其財務、業績等信息;強制招標人公告其招標項目的有關信息;強制用人單位發布其招工簡章。
(3 )禁止內幕交易。凡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立法應當禁止其利用內幕信息從事交易或者給他人以交易信息便利(如泄露內幕信息給他人);對違反此禁止性規則者追究法律責任,應當實行嚴格責任原則,並且不以內幕交易人有牟利或減少損失之結果為條件。
(4)規範市場中介服務。 其重點在於:確立中介機構的獨立地位,加快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產權交易所、職業介紹所等中介機構與其所掛靠的行政部門相分離的過程;對中介機構和中介業務人員從嚴實行資格管理,取消不具備條件者的中介資格,禁止無資格者從事中介活動;加強中介行業的紀律、契約和職業道德約束,從嚴查處中介行業中的欺詐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要求中介機構對其信息誤導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發展公共信息事業。 為充分發揮公共信息彌補市場信息缺陷的職能,立法應當要求政府承擔發展公共信息事業的職責。其主要內容包括:規范政府的信息供給行為,以國家計畫、產業政策、統計公報、經濟槓桿等方式為社會公眾提供及時、全面和真實的信息;組織公共信息網路基礎建設,建立公共信息機構,給非政府公共信息機構提供支持;完善公共信息服務法規,加強公共信息服務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