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在岸基金也稱在岸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在本國籌集資金並投資於本國證券市場的證券投資基金。
特點
第一,法律適用的單一性。因為它是在一國之內募集資金並進行投資,所以不管是基金投資者還是基金組織、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等所有當事人的行為都必須遵守該國的法律和法規,所以法律的適用簡單明了。
第二,監管的便利性。由於在岸基金的有關當事人以及投資市場都在本國境內,所以基金的監管部門可以比較容易地對其進行監管。
第三,運作的平穩性。由於在岸基金是在本國募集資金並進行投資,所以沒有匯率風險,受國際金融市場動盪的影響也比較輕,一般來說,基金的運作相對比較平穩。
比較
1.法律環境不同。基金離岸與在岸面I臨的是不同的法律環境,離岸基金一般設立在離岸中心(offshorecenter),如開曼群島(CaymanIslands)、英屬維京群島(BritishVirginIslands)及百慕達(Bermuda),其所在地的法律環境相對寬鬆。首先,若不在離岸中心與當地公眾開展業務,則可享受作為豁免公司或企業的免稅待遇。其次,由於離岸中心沒有內外資區別,可以迴避在境內設立股權基金或增資、轉股等環節的外商投資審批程式。再次,離岸中心為股權基金提供了更靈活的組織形式,如有限合夥,而我國境內,由於相關辦法尚未出台,還不能設立外商投資合夥基金。最後,在上市前融資項目中,我國境內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一些法律法規以及掌握的政策,合夥基金作為擬上市公司股東尚未得到官方認可。而且,保障合夥基金退出的若干權利,如共同出售權、反稀釋權,在我國境內上市時必須放棄,這些均會影響基金的順利退出。總而言之,相比之下,離岸基金可以享受離岸中心的寬鬆和優越的法律環境。
2.融資環境不同。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市場剛剛建立,缺乏足夠的機構投資者,而且也多願意自己設立子公司進行管理,證券公司直投基金,以及信託公司均採取的是自己管理的模式,這會使境外基金落戶內地後融資比較困難。
3.項目資源不同。離岸基金靠岸,也遭遇不熟悉本地市場的困境。所以,一些離岸基金與當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合作,實現了國資的本土資源與外資的先進管理經驗的結合。但國有資產管理的煩瑣程式,以及文化差異,又加大了合作難度和談判成本.
4.投資策略靈活程式不同。離岸基金著陸後,根據我國的私募基金法律環境,受到若干限制,最主要的是必須將證券投資從私募基金投資組合中排除出去。詳見《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及《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並參考第七章。而離岸基金的投資對象和範圍並無法律限制,因而更為廣泛,存在著更大的操作空間,可以在更廣的範圍內設計投資組合策略。在某種意義上說,離岸股權基金更多的是一種商業安排或風險分散策略,而無法定意義。
5.退出渠道不同。雖然滬深兩市2008年最新修訂的股票上市規則原則允許境外公司到中國境內上市,但在此之前,或以後一段時間內,離岸基金主要通過紅籌上市方式實現退出,即兩頭在外的經營模式。目前正在緊鑼密鼓地加快推出創業板,以及將來還將推出櫃檯交易市場。前者被稱為中國的納斯達克市場,後者被稱為三級市場或相對於國外的粉單市場等低層次市場。所以,出於更加熟悉本土環境等因素,離岸基金著陸後將願意更多地考慮在境內上市退出這一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