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土地出讓收入是市縣人民政府依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是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方式出讓土地取得的收入(占土地出讓收入的80%以上),也包括向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土地使用者依法收取的收入、劃撥土地時依法收取的拆遷安置等成本性的收入、依法出租土地的租金收入等。構成
土地出讓收入由四部分組成:一是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出讓土地取得的土地價款;
二是改變原有土地用途補繳的土地價款;
三是劃撥土地取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補償性收入;
四是國有土地出租等其他配置方式取得的土地價款。
詳細內容
繳費
土地出讓收入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土地出讓契約或供地協定具體負責徵收。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土地出讓收入可以分次分期繳納,一般在一年內繳清,特殊情況可以在兩年內繳清,首次繳納數額不得低於應繳數額的50%。也就是說,當年簽訂的土地出讓契約價款並不一定在當年全部繳入國庫,比如,當年12月份簽訂的土地出讓契約,出讓價款通常在下一年度入庫。因此,當年全國各地簽訂的土地出讓契約價款數與當年全國各地實際繳入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數可能會存在一定差異。使用
2007年之前,土地出讓收入先納入預算外專戶管理,再將扣除征地補償和拆遷費用以及土地開發支出等成本性支出後的餘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2007年,國家對土地出讓收入管理制度進行了改革,將全部土地出讓收入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與一般預算分開核算,專款專用。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土地出讓收入繳入國庫後,市縣財政部門先分別按規定比例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和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餘下的部分統稱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中,計提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專項用於市縣土地收購儲備,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前期土地開發支出,計提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計提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其中省級最高可以集中30%),專項用於農業土地開發,具體使用範圍包括土地整理和復墾、宜農未利用地開發、基本農田建設以及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等方面的土地開發。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准將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時,向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收取的收入,由市縣人民政府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按規定標準向中央和省級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實行中央和省兩級3:7分成,專項用於耕地開發、土地整理、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支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主要用於征地拆遷補償、土地開發、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等支出。
綜合起來看,土地出讓收入使用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二是土地開發支出。包括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以及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銀行貸款本息等支出。三是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支出。四是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包括用於農村飲水、環境、衛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五是農業土地開發支出。六是城市建設支出。包括城市道路、橋涵、公共綠地、公共廁所、消防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七是耕地開發、土地整理、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支出。八是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九是土地出讓業務支出。十是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職工安置等支出。
現行制度
按照現行制度規定,土地出讓收入要全額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並且規定了明確的用途。首先是確保足額支付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出讓前期開發支出、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補助等成本補償性支出,在此基礎上再安排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田水利建設、教育、農業、土地開發整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開支,但不能用於平衡公共財政預算,更不能用於彌補一般行政運行經費。[1]2011年,全國繳入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33477億元,同比增長13.8%。據國土資源部統計,當年全國簽訂的土地出讓契約成交價款為3.15萬億元,與繳入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略有差異。其原因:一是契約成交價款口徑略小,為招拍掛和協定出讓收入,不含補繳土地價款、劃撥土地收入和其他收入。二是契約成交價款實行分期繳納,2011年以前簽訂的部分土地出讓契約價款按照契約約定在2011年繳庫,以及土地收入征管和清繳力度加大,使當年土地收入高於契約總價款。2011年全國土地出讓收入呈現以下特點:
土地出讓收入增速大幅回落。一季度增長35.7%,上半年增長22.9%,前三季度增長20.3%,全年增幅僅為13.8%,同比回落92.4個百分點,增幅呈現前高后低態勢(見圖3.2)。分地區看,東部地區僅增長1.9%。其中,上海下降22.4%、寧波下降17.2%、廈門下降17.1%、浙江(不含寧波)下降13.4%、北京下降6%。中部和西部地區分別增長33.6%和40.1%。其中,雲南、西藏、新疆、湖南、貴州、重慶、吉林、黑龍江等省份增速較快,分別為170.9%、123.9%、101%、98.6%、63.5%、51%、40.7%、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