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的規定,為加大農田水利建設投入力度,加速改善農田水利的薄弱環節,現就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用於農田水利建設(以下簡稱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有關事項如下:
一、統一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口徑
從2011年7月1日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以下簡稱各地區)所轄市、縣(區),統一按照當年實際繳入地方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扣除當年從地方國庫中實際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支付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相關支出項目後,作為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土地出讓收益口徑,嚴格按照10%的比例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
為確保各地區及時足額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在《2011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增設“103014805 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收入”科目,反映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並在地方國庫中實行分賬核算。相關地區根據中發[2011]1號檔案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檔案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已經從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統一划入“103014805 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收入”科目核算管理。從2011年7月1日起,各地區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統一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口徑和比例執行。各地區不得將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併入水利建設基金管理,相關地區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要按照本通知規定進行調整。
二、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按照季度計提並實行年終清算
市、縣(區)財政部門應當按季度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並在年終進行統一清算。根據《2011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的有關規定,具體計提和清算辦法如下:
(一)按季度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為確保年度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收支均衡,市、縣(區)財政部門應當分別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決算清理期結束之前分季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第四季度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可與年終清算合併進行。如遇法定節假日,可相應順延計提時間。具體計提公式為:
各季度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各季度1030146項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各季度1030148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各季度103014802目補繳的土地價款-各季度103014803目劃撥土地收入-各季度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讓收入-各季度2120801項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各季度2121001項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各季度2120802項土地開發支出-各季度2121002項土地開發支出-各季度2120805項補助被征地農民支出-各季度2120806項土地出讓業務支出-各季度2120809項支付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10%
(二)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年終清算。每年年度終了,市、縣(區)財政部門應當於每年決算清理期結束前,對於全年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進行統一清算。具體公式如下:
全年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全年1030146項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全年1030148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全年103014802目補繳的土地價款-全年103014803目劃撥土地收入-全年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讓收入-全年2120801項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全年2121001項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全年2120802項土地開發支出-全年2121002項土地開發支出-全年2120805項補助被征地農民支出-全年2120806項土地出讓業務支出-全年2120809項支付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10%
年內各季累計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應當與全年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數額一致。年內各季累計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少於全年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數額的,應於當年決算清理期結束前一次性補足;年末地方國庫中的土地出讓收益不足以補足應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數額的,可以不予補足。年內各季累計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大於全年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數額的,多出部分應予退回,相應減少“103014805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收入”科目,增加“103014801土地出讓價款收入”科目。年內各季累計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因發生支出而無法退回的,可從次年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中相應抵扣。
2011年下半年應當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由市、縣(區)財政部門統一按照本地區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土地出讓收支情況以及本通知規定的計提口徑和公式計算,分季度計提,按照半年清算,並填列“103014805 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收入”科目。同時,相應減少“103014801 土地出讓價款收入”科目數額。
三、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專項用於農田水利設施建設
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於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並重點向糧食主產區傾斜。具體使用範圍包括: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田間工程和灌區末級渠系的新建、修復、續建、配套、改造;山丘區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壩、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設;發展節水灌溉,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滴灌等技術;牧區農田水利建設。同時,也可以用於上述農田水利設施的日常維護支出,但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經常性開支。
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支出項目,由市、縣(區)水利部門根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的農田水利建設規劃提出,按照當地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要求,編制項目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年度土地出讓支出預算。其中,市、縣(區)水利部門申報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應當按規定經批准立項,須提供項目可行性說明、項目立項批准檔案、項目實施計畫和資金使用計畫等相關資料。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支付,統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由於計提清算原因造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結餘,因農田水利建設項目變更、調整等形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結餘,以及跨年度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結轉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可以繼續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為準確反映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支出情況,在《2011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增設“2120812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安排的支出”科目,科目說明為“反映土地出讓收益用於農田水利建設的支出”。
四、建立健全農田水利建設資金預決算管理制度
各地區要建立健全農田水利建設資金預決算管理制度。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在編制政府性基金預算時,要細化土地出讓收支預算項目編制工作,將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收支預算納入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管理範圍,並在土地出讓收支預算中予以單列反映。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在安排農田水利建設支出預算時,要統籌考慮公共預算資金來源,避免同類農田水利建設支出項目重複安排資金。地方各級水利部門要嚴格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有關編制政府性基金預算的規定,編制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收支預算,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併入土地出讓收支預算,並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水利部門匯總後,於每年12月31日前連同預算編制說明一併報送財政部、水利部備案。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收支預算的調整,嚴格按照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以及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每年年度終了,地方各級水利部門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有關政府性基金決算編制的要求,編制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收支決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併入土地出讓收支決算。同時,地方各級水利部門還應在部門決算中反映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支出情況。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水利部門匯總編制本地區年度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收支決算,並對當年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收支管理情況撰寫書面說明,於次年2月20日前報送財政部、水利部備案。
五、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
各級財政、水利部門要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計提、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地方各級財政、水利部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及時足額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確保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對於不按照本通知規定計提、使用和管理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要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六、抓緊制定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具體實施辦法
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是黨中央、國務院加快水利改革發展做出的一項重大決策。各級財政、水利部門要站在全局高度,統一思想認識,高度重視並切實落實好這項政策。各地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抓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水利部備案。土地出讓收益分布與農田水利建設資金需求不匹配的地區,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決定省級是否統籌部分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用於平衡本地區相關市、縣(區)農田水利設施建設開支,具體統籌比例和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水利部門制定,報財政部、水利部備案。
財政部 水利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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