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的2012年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4%目標,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大財政教育投入的意見》(國發[2011]22號)的規定,現就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教育資金(以下簡稱教育資金)的有關事項如下:
 一、統一計提教育資金口徑,增設科目單獨核算 
從2011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以下簡稱各地區)所轄市、縣(區),統一按照當年實際繳入地方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扣除當年從地方國庫中實際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支付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相關支出項目後,作為計提教育資金的土地出讓收益口徑,嚴格按照10%的比例計提教育資金。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教育資金,作為各地區計算財政性教育經費來源之一,各地區不得由此減少應當由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教育經費。
為確保各地區及時足額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教育資金,在《2011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增設“103014804 教育資金收入”科目,反映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教育資金,並在地方國庫中實行分賬核算。
二、教育資金按季計提,年終進行統一清算
市、縣(區)財政部門應當按季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教育資金,並在決算清理期結束前進行統一清算。根據《2011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的有關規定,具體計提和清算辦法如下:
(一)按照季度計提教育資金。為確保年度教育資金收支均衡,市、縣(區)財政部門應當分別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決算清理期結束之前分季計提教育資金,第四季度計提的教育資金可與年終清算合併進行。如遇法定節假日,可相應順延計提時間。具體計提公式為:
各季度計提的教育資金=(各季度1030146項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各季度1030148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各季度103014802目補繳的土地價款—各季度103014803目劃撥土地收入—各季度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讓收入—各季度2120801項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各季度2121001項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各季度2120802項土地開發支出—各季度2121002項土地開發支出—各季度2120805項補助被征地農民支出—各季度2120806項土地出讓業務支出—各季度2120809項支付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10%
2011年上半年應當計提的教育資金,由市、縣(區)財政部門統一按照本地區上半年土地出讓收支情況以及本通知規定的計提口徑和公式計算,原則上於2011年8月10日前一次性提足,並填列“103014804 教育資金收入”科目,同時,相應減少“103014801 土地出讓價款收入”科目數額。各地區要調整2011年土地出讓收益使用方向,壓縮土地出讓收益用於城市建設的開支規模,切實保障教育資金足額計提。
(二)計提教育資金的年終清算。每年年度終了,市、縣(區)財政部門應當於每年決算清理期結束前,對於全年計提的教育資金進行統一清算。具體公式如下:
全年計提的教育資金=(全年1030146項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全年1030148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全年103014802目補繳的土地價款—全年103014803目劃撥土地收入—全年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讓收入—全年2120801項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全年2121001項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全年2120802項土地開發支出—全年2121002項土地開發支出—全年2120805項補助被征地農民支出—全年2120806項土地出讓業務支出—全年2120809項支付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10%
年內各季累計實際計提的教育資金應當與全年應計提的教育資金數額一致。年內各季累計實際計提的教育資金少於全年應計提的教育資金數額的,應於當年決算清理期結束前一次性補足;年末地方國庫中的土地出讓收益不足以補足應計提教育資金數額的,可以不予補足。年內各季累計實際計提的教育資金大於全年應計提的教育資金數額的,多出部分應予退回,相應減少“103014804教育資金收入”科目,增加“103014801土地出讓價款收入”科目。年內各季累計實際計提的教育資金因發生支出而無法退回的,可從次年計提的教育資金中相應抵扣。
三、實行專款專用,重點支持農村基礎教育發展
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教育資金,實行專款專用,重點用於農村(含縣鎮,下同)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以下簡稱農村基礎教育)學校的校舍建設和維修改造、教學設備購置等項目支出,具體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設備購置費、竣工驗收費、項目管理費和不可預見的費用等。教育資金不得用於學校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經常性開支。各地區在保障農村基礎教育發展需要的前提下,計提的教育資金仍有富餘的,可以將教育資金用於城市基礎教育的上述相關開支。
教育資金優先安排《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10個重大項目涉及基礎教育的建設內容,具體項目由地方各級教育部門根據當地教育事業發展的階段性需要提出,按照重大項目組織實施原則,統籌規劃,納入現行體制和政策體系。地方各級教育部門申報的校舍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應當按規定經批准立項,教學設備購置項目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並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申報的其他農村和城市基礎教育項目,需提供項目可行性說明、立項批准檔案、項目實施計畫和資金使用計畫等相關資料,確保教育資金使用的科學性、合理性和規範性。教育資金的支付,統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由於計提清算原因造成的教育資金結餘,因農村和城市基礎教育支出項目變更、調整等形成的教育資金結餘,以及跨年度的農村和城市基礎教育項目結轉的教育資金,可以繼續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為反映教育資金支出情況,將《2011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2120808 農村中國小危舊房改造支出”科目,修改為“2120808教育資金安排的支出”,並將該科目說明修改為“反映土地出讓收益用於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學校的校舍建設和維修改造、教學設備購置等項目的支出”。
四、統籌安排財政性教育經費,建立教育資金預決算管理制度
教育資金屬政府性基金。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在安排財政性教育經費時,要將教育資金與公共財政預算資金統籌安排,結合使用,避免在基礎教育學校的同一個項目上重複安排資金。
教育資金納入部門預決算管理。地方各級教育部門要按照修訂後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和同級財政部門有關編制部門預算的規定,細化教育資金預算編制,建立教育資金預決算管理制度。地方各級教育部門要嚴格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有關編制政府性基金預算的規定,編制教育資金收支預算,在土地出讓收支預算中予以單列反映,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併入土地出讓收支預算,並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匯總後,於每年12月31日前連同預算編制說明一併報送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每年年度終了,地方各級教育部門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有關政府性基金決算編制的要求,編制教育資金收支決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併入土地出讓收支決算。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部門匯總編制本地區年度教育資金收支決算,並對當年教育資金收支管理情況撰寫書面說明,於次年2月20日前報送財政部、教育部備案。地方各級教育部門應當在部門預算和部門決算中反映教育資金的收支情況,全面反映財政性教育經費的收入來源、支出總量和支出結構。
教育資金收支預算的調整,要嚴格按照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管理和部門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抓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加強教育資金監督管理
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教育資金,是黨中央、國務院為確保2012年實現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比例達到4%目標做出的一項重要舉措,關係到我國農村和城市基礎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關係到教育改革發展的順利進行。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站在全局高度,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高度重視並儘快落實政策。各地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抓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土地出讓收益分布與教育資金需求不匹配的地區,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省級是否統籌部分教育資金,以平衡本地區相關市、縣(區)農村和城市基礎教育發展,具體統籌比例和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制定,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管好用好教育資金,是全面推進財政性教育經費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提高財政性教育經費使用效益的重要保證。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強教育資金監督管理,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及時足額計提教育資金,確保教育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切實加大教育投入,著力提高教育資金使用效益。對於不按照本通知規定計提、使用和管理教育資金的,要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財政部 教育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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