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良物稅

土地改良物稅是舊中國國民政府時期徵收的一種房捐,徵收對象為房屋所有權人。營業用房屋稅率不得超過估定價的1%;出租住房不得超過法定價的0.5%。徵收改良物稅的地區停徵房捐。

簡介

舊中國國民政府時期徵收的一種房捐。土地改良物系指附著於土地上的建築房屋。1947年3月,財政部、地政署公布《土地改良物稅徵收規則》,規定土地改良物稅徵收對象為房屋所有權人。營業用房屋稅率不得超過估定價的1%;出租住房不得超過法定價的0.5%。徵收改良物稅的地區停徵房捐。房屋所有權轉移不征增值稅。凡簡陋或臨時性房屋,自住房屋以及每畝地價不滿500元地區的房屋,準予減稅或免稅。因開徵需先對建築房屋進行重新估價,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又加之當時物價飛漲,致使大多數城鎮仍照舊徵收房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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