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契約書人委建人x x x(以下簡稱甲方)與建方xx x(以下簡稱乙方),本契約不動產標示委建事項經由甲乙雙方同意訂立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房地標示:本契約房屋坐落在x x 市x x區xx地號土地內定名"x x名宮",經暫編號A區x棟x樓的房屋一戶。
第二條 房屋面積 :本契約房屋面積包括室內、陽台及走道、樓梯間、屋頂突物(僅限於水箱及樓梯間,其餘部分不計入)地下室、電梯間等公共設施分攤面積在內計約x x平方米,(實際面積以當地政府機關復丈後,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所記載的面積為準),但雙方同意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記載面積加上本條前列(陽台走道、樓梯間等)公共設施分攤面積等,即相當於本契約所記載面積,若有增減,而其面積差額未逾百分之二時,雙方均不得異議,若增減面積誤差超過百分之二時,其誤差超過百分二部分,即以該戶出售時的平均單價為計算基準,由雙方互為補償。
第三條 本大樓的屋頂除水箱、樓梯間外,乙方的投資、規劃,其使用權歸乙方,但乙方應對甲方提供較一般人優惠的服務。
第四條 本大樓地下室產權登記為本大樓全體所有人共有,地下室除機電設備外,其餘場地如遇空襲時,應開放為公共避難場所,地下室平時作為停車場,由本大樓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其辦法另詳載於本大樓管理委員會管理章程。
第五條 甲方所訂購房屋的室內隔間裝飾及設備工程,其施工標準悉依x x市政府x x局核准的建造執照圖說按圖施工,如甲方要求變更或增減等,須徵求乙方同意,惟屬大樓整體裝置者不得刪減,變更後的工程款由雙方協定定之,但以不少於本契約所定的工程款一次付清與乙方,甲方未繳清增加的工程款前,乙方不得施工,如雙方對變更後工程款未能達成協定或甲方拒絕或延遲交付所增加變更的工程款時,視為甲方取消變更或增減,乙方仍按本契約原定項目施工。
第六條 工程期限:本契約房屋建築工程,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後三個月內開工,自開工之日起七百個工作天完工,並以開始申請使用執照為完工日期。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在此限,乙方不負遲延完工之責。
(一) 甲方未依約定付款辦法的規定交付價款時。
(二) 甲方要求變更內部隔間與設計,致遲延完工時。
(三)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天災人禍或法律法規限制等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以致工程不能如期進行時。
(四) 本工程屋外排水溝及巷道鋪設工程,不受本條約完工時限的拘束,水電等的接通供應悉憑該公用事業作業程式而決定。
第七條 保固期限:本契約房屋自領到使用執照之日起,對本契約房屋建築結構,乙方應負責保固一年,但天災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原因而發生損毀者不在此限(門、窗、玻璃及水電配件、油漆、瓷磚等乙方不負責保固)。
第八條 甲方訂購本房地總價款為人民幣x仟x佰x拾x萬x仟整,包括下列房屋及裝修土地價款。
(一) 房屋及裝修價款為人民幣x佰x拾x萬x仟整。
(二) 土地價款為人民幣x佰x拾x萬x仟元整,包括建築基地,道路用地及地上物補償金、土地改良費、公共設施用地等費用。
第九條 付款辦法:本契約房地總價為人民幣x仟x佰x拾x仟元整,分為自備款人民幣x佰x拾x萬x仟元整,優惠貸款人民幣x佰x拾x萬x仟元整,銀行貸款人民幣x佰x拾x萬x仟元整,甲方應按下列進度,將分期付款表上的金額,經乙方通知於繳款期限內繳付乙方,絕不拖延短欠。
第十條 貸款辦法:本契約房屋甲方如須辦理銀行貸款時,應另行與乙方簽訂委託代辦貸款契約書及委任書以憑辦理貸款事宜。
第十一條 甲方如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契約(第九條)所規定工程進度的約定付款時,其逾期部分甲方願自通知交款日後第五天起,按日加付千分之一計算滯納金,上項滯納金於補交其應付款時一併付與乙方,如逾期滯納達十五天,經乙方催告仍延不交付時,即視為甲方違約,乙方不得解除本契約及代辦貸款委託書,代管印章委託書等與本契約有連帶關係的約定,甲方同意將已繳的款項現金部分由乙方沒收,以為抵償乙方所受的損失,乙方並得將甲方所訂購的房地另行出售與第三者或為其他處分,甲方絕無異議,甲方若依前條約定的付款規定,以票據支付時,甲方保證兌現,如有遭退票情形等,視為甲方未繳款,依前述約定方式處理。
第十二條 本約房屋如乙方非因第五條的情形而逾期交屋時,其每逾一日按買賣總價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與甲方,如乙方因本身因素不履行交屋,及半途發生糾葛不能出賣等情況時,除應將既收價款全數退還甲方外,並應賠償所付價款同額的損害金予甲方作為乙方不履行本契約的損害賠償總額。倘因政府頒布禁建等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不能交付本契約房屋時,雙方同意解除本契約,乙方應將甲方所繳付價款加計利息(按照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計算)退還甲方。
第十三條 本契約房屋已登記於甲方名義,如甲方違約拒付款項,經乙方催告仍不交付時,甲方同意名義變更為乙方或乙方所指定之人,甲方不得另有其他的要求。
第十四條 甲方負責訂購本房屋土地,其房屋產權及基地產權的移轉登記事項,乙方負責於本房屋建造完成,經政府主管單位發給使用執照,及甲方依約履行其義務後,乙方負責聘請代書與甲方共同委託統籌辦理,甲方應按照乙方通知的時間內,將應提出的證件及在有關檔案上蓋章,連同各項稅捐交與乙方或委託的代書以資辦理。甲、乙雙方應負擔的費用如下:
(一) 建築物登記費、土地登記費、印花稅、契稅、監證費(或公證費用)各項規費及代辦產權登記費用由甲方負擔。
(二) 本契約土地移轉過戶前的土地價款及移轉過戶時發生的增值稅由乙方負擔。
(三) 本契約房地移轉登記及質押貸款的抵押權設定登記移轉規費,公定契紙、印花稅、保險費及代辦手續費均由甲方負擔。
(四) 自領到使用執照之日起所發生的房屋稅、地價稅、工程受益費不論甲方已否遷入或抬頭為任何一方,均由甲方負擔如數繳清不得異議。
(五) 以上各項應由甲方負擔的費用,如由乙方先行墊付或代繳,甲方應如數歸還需要。
第十五條 產權登記:本契約房地產權登記由乙方指定代理人,統一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建物所有權登記及貸款抵押權設定登記等手續。
第十六條 本契約房地,乙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任何糾紛或設定他項權利現象,如有任何糾葛,乙方應負責清理,不得損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七條 甲方同意於本房屋完工並接通水電之日起,無論所開列單據的抬頭為任何一方,均就負擔下列費用:
(一) 本戶水電基本費用。
(二) 本房屋自領得使用執照日起的房屋稅。
(三) 屬於本房屋公共使用應由全體住戶分擔的水電費用。
(四) 屬於本建築清潔保持、公共設施及設備的整理、操作與維護等事項,應由全體住戶分擔的管理費用。
(五) 本房屋有關公共管理費用的分擔。
第十八條 本契約房屋於建築完成經主管機關發給使用執照後,甲方應付清下列款項稅費等,乙方始行交屋,甲方如不協辦或遲延逾期的,致影響本契約各項產權登記或施工進度時視同違約,並應負賠償乙方一切損失之責。
(一) 繳付本約第十四條第一、三、四項約定應付的稅捐。
(二) 辦妥產權登記及代辦貸款等費用,並預付乙方四個月的利息。
(三) 付清因逾期付款的滯納金。
(四) 付清本房屋的所有優惠貸款。
第十九條 通知送達:甲乙雙方所為的徵詢、洽商或通知辦理事項均以書面按本約所載住址掛號郵寄為之,有拒收或無法投遞致退回的,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之日期為送達之日。
甲方的住址如有變更時,負有通知乙方的義務。
第二十條 其他事項。
(一) 如甲方半途要求在本契約房屋變更設計,須以書面徵得乙方同意後委託乙方辦理,所需工程費用經雙方議定價格後,差價由甲方於變更同時給付乙方,但經不減少於原定總價為原則,如甲方未在約定期間內給付時,乙方即視為甲方已取消變更設計的要求,乙方為避免影響工程的進度,得按原契約圖說施工 ,甲方絕無異議。
(二) 乙方通知交屋並給遷入證明前,甲方絕不進行本約房屋自行裝潢施工。
(三) 本契約書於付清所定價款辦妥交屋手續、土地移轉登記完畢甲方領取所有權同時,本契約書及本約有連帶關係的契約、附屬檔案,甲方得一併由乙方收回作廢。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的約束與效力:
(一) 甲方未付清房地價款及未取得乙方同意前不得將本契約房地的權利與義務自行轉讓他人,但經雙方同意後,本契約所約定事項對甲乙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受讓人合法繼承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二) 本契約附屬檔案視為本契約的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效力,附屬檔案未規定的,依據本契約的規定 。
第二十二條 未盡事宜: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必要時由甲乙雙方洽定。
第二十三條 契約分存:上述契約事項經雙方同意,恐口頭無憑。特立本契約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自簽訂日起升效,印花稅由甲乙雙方自貼銷。
第二十四條 有關本契約的權義,雙方同意以x x x法院為管轄法院。
立契約書人:
甲方:
法定代理人:
住址:
身份證號碼:
電話:
乙方:
住址 :
身份證號碼:
電話:
x x x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