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土地所得稅是房地產行業的一種稅,針對房地產在轉讓環節所產生的增值額而徵收的一種稅。
性質
土地所得稅具有所得稅性質,一般都規定有一些扣除項目,採用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
在房地產行業中,土地所得稅則是針對房地產在轉讓環節所產生的增值額而徵收的一種稅。所得稅是針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或個人所得而徵收的一種稅,在房地產行業中,對房地產企業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個人租賃、轉讓房地產徵收個人所得稅。
所得稅
所得稅是針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或個人所得而徵收的一種稅,在房地產行業中,對房地產企業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個人租賃、轉讓房地產徵收個人所得稅。
兩者較為類似的都是對所得收益徵稅,但土地增值稅是屬於交易費用的一種,是計入成本中的。是以納稅人在境內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所取得的增值額為徵稅對象的稅種。
所得稅:房地產行業中存在兩個所得稅,一個是企業所得稅,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徵收的一種稅。房地產市場上的企業(開發企業、中介商)應就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區別
土地閒置費用的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區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土地閒置費可以計入開發產品計稅成本,能夠在稅前扣除。因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而形成的損失也可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扣除。但是國稅函〔2010〕220號檔案明確了房地產企業逾期開發繳納的土地閒置費不得在清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因此,房地產企業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再不能按照企業所得稅口徑去計算土地成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