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
【注音】wàiguóqǐyè
【釋義】”這是我國政府為加強對外國企業的管理和服務為“外國企業”下的定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要依照我國的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
“外國企業”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在國外的企業、外國的企業或者外國人的企業等。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該法對“外國企業”的概念進行了界定。並於1991年4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公布。該法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同時廢止。